律师惩戒警示心得体会报告 律师行业警示教育心得(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律师惩戒警示心得体会报告一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主题律师惩戒警示心得体会报告二
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还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广东省的调查结果是,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则生活艰难。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律师月薪只有1000元。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
现实是,律师也并不像电视剧中描写的那样潇洒风光。
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周旋于各种机构及人员中间,律师们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成商人,两方面的冲突时刻在煎熬着他们。由天使变成魔鬼,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那么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们应该如何磨好自己手上的剑,如何面对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呢?笔者在做了各方面收集后,总结出如下观点:
首先,青年律师应当正确对待收入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青年律师应当理解与资深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举例来说,一个人的家中,挣钱最多的不会是爷爷,也不会是孙子,肯定是父母,以后孙子会取代父母的地位,同样,孙子的地位以后也会被孙子的子女所取代。律师业也这么一代一代地走过来。经过多年的堆积资深律师成了中坚,很多业务可能都盯着资深律师而来的,但十年后,应该就是盯着青年律师而来了。问题的关键在于,青年律师是不是有这份雄心和力量,来取得客户的信任。所以,钱对于青年律师的确是不容回避的严峻问题,但应该客观和辨证地看待。单纯的提成制会毁了律师业,因为它会让律师过度商业化,变得没有理想,只向往金钱,致使有经验的律师不去培养后人,不去赡养前辈,而只顾着挣钱。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良性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青年律师来说,在积累经验、能力、人脉的阶段,最应该坚持的应是“忠诚”二字,既包括对自己的团队的忠诚,也包括对客户的忠诚。具备了忠诚,才能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互合作,才能逐步取得客户的信任,把事情做好,不能做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事情。
其次,青年律师如何处理在面对专业化时的矛盾。
从专业化的必要性来看,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对一个事务所来说,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非常大,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高,什么业务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业务都做不精,就不可能提供深层次的有价值服务。对一个律师来讲,如果什么都做,时间长了就会困惑,面上谈起来好象都懂一点,但实际上却没一个方面是很精的或者说做得很深,这对日后成为成功律师是一种阻碍。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职业性质也要求我们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了如指掌,只有这样,你才可以去见客户,给你客户提供意见,或者帮助他做一些事情,否则就是外科医生动手术,一刀下去却对后果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风险就可想而知。但是,专业化是受到法律服务市场大环境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定位的小环境限制的,也是受到律师个人能力、爱好限制的,我们一方面应该主动追求专业化,但另一方面也绝不应不顾客观实际地盲目追求专业化。
一个律师在专业化时,还应看看周边律师是不是能做配合,如果你和其他律师不能形成互补,大家不能相互配合,单个律师专业化也是走不远的。表面上看,律师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职业,但随着专业化发展,律师不应过于独立,应学会和其他律师配合。未来的律师不是强调自我独立的律师,而是把自己作为大型机器的一个零件,用大智慧去替代小聪明,发挥团队优势,这样才能摆脱挣作坊式辛苦钱的模式,去挣机械化流水线的钱。从目前的西北法律服务市场来说,相对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远远不够成熟和完善,表面看是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客观阻碍,但换个角度来看,西北地区毕竟会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目前的无分工现象对我们来说反倒可以看做是机遇,只有走在其他人前边,才有可能成为区域市场的带头羊。
从目前西北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来看,专业化基本还停留在理想化状态,极少数律师事务所虽已开展对专业化的追求,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如此,我们可以意识到,起码一部分资深律师已经开始意识到专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这对于青年律师来说,依然是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因此,从现状来看,目前的形势应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而年轻律师是否能够做到专业化,根源应当是青年律师是否愿意走专业化道路。
青年律师在专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生存与发展的矛盾。由于案源的不饱和状态和用钱高峰期的矛盾,能力的欠缺和对高端业务的渴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很多青年律师出现了浮躁和困惑的心态。而部分资深律师对年轻律师只重使用、忽视培养的训练方式,更加重了年轻律师的心理不平衡。因此,年轻律师应当守住真诚的心,忍住寂寞,耐住痛苦,把律师作为终生的事业而看待,认清楚巩固、提高、专业化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过程,不用去想着怎么跳过此过程,这应该是人生的一种锤炼。任何律师都是这样过来的,没有逃避的可能。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生命周期都很短,甚至可以形象地称之为“七年之痒”,风生水起了一番后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为什么?
主要是公司设立之初,老板太想挣钱,致使公司的行为庸俗和扭曲。而比尔盖茨开始做微软时,他先考虑的肯定不是挣钱,而是怎样做软件。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想挣钱,你首先不能去想着挣钱,然后才能挣到钱。如果想做一名好律师,首先也不能去想名利双收,而应该去想怎么做好业务,怎么为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产品,然后,才能真正地做到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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