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4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合同工”、“临时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广东此举并非首吃螃蟹。自20xx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河南、重庆、黑龙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台过“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广东此次仍能引发舆论“激动”,盖因现实与法理的错位:临聘工、合同工,仍是当下执法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当“挡箭牌”。最近陕西延安城管执法人员被指残暴地“跳起来踩头”,当地回应也称“涉事人为临时工”。
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现实中却总能顽固生存,当然有现实的复杂性:能拿到桌面上说的是“正规编制少、工作量大,我们又有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任务,不得已而为之”;拿不到桌面上说的则可能是,“临聘人员”执法,比起正式职工来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挥,出了问题还可以断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墙”。
可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容忍“小道理”随便就挤走“大道理”,也不该容忍法理向现实无限度地迁就妥协。一波又一波的“临时工”横行执法,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已严重冲刷了权力公信,成为法律威严之“伤”,必须着眼于全国范围,正本清源,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确临时工执法的非正义、违法性。行政单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凡签订合同就是单位职工,“临时聘用”显然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相反,追究起责任来甚至要“罪加一等”——为什么要聘用这么多临时工?如此倚重临时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团体性偷懒?
其次是对辅助人员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领域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绝对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权必有责,无责必无良,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随意将执法权授予临聘人员,一旦闯祸被揪出来,执法单位必须被倒追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成为依法执法的典范。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苦衷之外,还有起码的底线——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行政权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状况压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这是我们对待行政伦理的基本态度,也是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描写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为了进一步掌握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我的月份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研讨会,立足于现在,着眼于长期,全面推进了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
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的重要保证,是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民警仍然存在执法不严、不文明、不作为、不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的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所有民警明确权利来自哪里、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牢牢把执法作为民众的思想基础,真正实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动教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的目标。
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团队建设的基础。
1、以规范年度活动年度管理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们的警察管理。
2、进一步规范我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我规范的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深入执法,抓住民警训练,切实进行民警执法教育。
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合理执法,使许多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住执法质量评价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评价标准、评价范围、质量定义、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评价与季度评价、年度评价相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评价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与执法警察自身利益的束缚和统一。
也就是说,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以来,我一直以民警的做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为开展规范化管理年度活动的起点和立足点,完善措施,取得了显着的效果。
描写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随着各地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者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座好的城市不是“造”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如果没有管理,道路建得再宽也会拥堵,小区建得再美照样脏乱。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管理好城市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打游击”。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些流动摊贩及违章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再次,城市管理职能中存在职责交叉及管理职能不规范,在执法中各自为政,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协调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健康有序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1。不颠倒法定程序;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执法队伍的作风和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经常可以看到报道城管执法人员不合规定执法,且不说报道是否客观,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在执法中经常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多次教育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市民通常都只是站在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变以往衣着不整,行为不端庄,满嘴粗话的陋习,在市民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说好一段话,做好一个法律文书”是文明执法的关键。反过来说文明执法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防弹衣”。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说好一段话,记住一段准确的法律条款,做好每一次取证纪录”,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处罚 “同案异罚”现象,客观上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类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向执法相对人公开。这样将自由裁量量化、细化做出的行政处罚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当事人接受,才能被公众认可。
执法过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细致,做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心坎上,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耐性细致不怕麻烦的讲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发放的各类告知书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等,使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得到最佳统一,即缓解了执法氛围又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许多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解决。注重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规范的执法文书是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保证文明执法的前提和条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充分讨论、不断完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装订顺序,确保案件卷宗资料齐全规范,在规范整理文书中体现行政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及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行政诉讼。
描写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同志们:
近年来,在自治区纪委和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纪、社会和政治效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易发多发,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纪违法情节严重、手段翻新、高智能化趋势明显。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整合查办案件的力量,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优质高效地查办反腐败案件,不断取得反腐败工作的新胜利。下面,我代表地委对全地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严肃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充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和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有效惩治腐败,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是反腐败机制体制创新的需要。《党章》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与时俱进、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具体体现。纪委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要更好地从全局、战略和深层次上给党委当好参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反腐败工作作出整体规划和决策。
二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是顺应发展的客观需要。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要全党动手,各方面齐抓共管。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短、进程快,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党委领导下,对反腐败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是多年来反腐败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查办案件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各部门团结协作,运用多方面的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才能相互拾遗补缺、堵塞漏洞,保证腐败案件的顺利查处;才能对腐败分子造成强大心理压力,使其不敢腐败。
三是要充分认识成立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是坚定全党、全社会反腐败决心的需要。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必须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预防腐败是以惩治腐败为前提和基础的,“三个更加注重”也是以“一个坚决”为前提的。因为查处腐败案件是反腐败最有力、最直接的行动,是惩治腐败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志。地区从年就成立了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表明了地委、行署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态度,就是要形成查处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狠狠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因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统一对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反腐败查案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的协作。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协作办案中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代替不了谁,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基础上的一种有机组合。实践证明,没有多方的相互信任和支持,就不可能成功突破一批大案要案。近几年来,地区查处的李增军贪污受贿案、胡继荣违法发放贷款案、新天怡石材厂贪污窝案等,就是各部门密切配合、协作的成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发扬这一优势,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是要互相支持,增强凝聚力。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调查取证、缉捕案犯、起诉审判等具体业务上,要互相尊重各职能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协调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二是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各执纪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信息报送不及时,往往会贻误战机,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对惩治腐败极为不利。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甚至有的单位还存在经济效益优先的思想,办事先考虑部门是否有利可图,组织领导办案工作不够得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刚才,大家对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线索通报制度也进行了讨论,如果没有意见,下发后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根据这个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形成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措施,有利于查办和突破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案情复杂而犯罪线索不多的案件,但由于受到使用条件的限制,对案件涉及的非党、非监察对象,在其不肯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就难以达到目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检察、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人员进行布控、监听等。对一些经济案件,可以请审计开路,或进行案中审计。反过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机关如案情需要,对不便于采取强制措施或不便于正面接触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办案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要从办案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合理使用和调配办案力量,合理分解任务,避免重复取证,造成资源浪费。
四是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刚才,大家对《哈密地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展开了讨论,这些制度下发后,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要严守各项办案工作纪律,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绝不允许泄露案情,对违纪者一定要严肃查处。
三、创新思路,标本兼治,发挥办案工作在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把惩治和预防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构筑惩防体系。我们在案件查处中要进一步创新办案工作思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关心和爱护干部。
一是要准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的关系。查办反腐败案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要秉公执纪、执法,实事求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始终把实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办案工作实践证明,把政策运用好,有利于快速突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取得良好的办案综合效果。当前查处的大案要案,很多是涉案人员众多的窝案、串案,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从严惩处,既不符合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也不利于尽快查清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查与帮的关系。我们要继续坚持宽严相济、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办案政策。案件查处要继续立足于挽救和教育,对于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交待问题的,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移交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可以通过审理谈话、信访谈话等形式,帮助犯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进一步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可以通过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党员从思想源头上筑牢拒腐防线;可以通过办案发现一些根本问题,从制度上解决“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问题。
三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的关系。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始终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犯一般性错误或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帮助其改正错误,决不能将其错误扩大化,失去教育挽救的机会。对经查清事实,确属被诬陷的干部,一定要主持公道,要公开予以澄清,给予保护,并支持他们大胆工作。
四、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反腐败协调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和机制,继续坚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执纪执法部门案件及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逐步建立案件通报、协助查办、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涉及案件定性、党纪政纪处理、法律处置问题,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案件或案件线索的移送、移交必须做到及时、到位,大案要案和重大典型案件必须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
同志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地区推进改革、迎接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非常重要的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任务尤为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纪保证。
执法乱象心得体会如何写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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