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匠筑梦心得体会报告 参观上海工匠馆心得体会(六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上海工匠筑梦心得体会报告一
外滩游览区位于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和苏州河的交汇处、与浦东的东方明珠游览区隔江相望,它北起外白渡桥,南至延安东路全长1300米的中山东一路两侧区域。
外滩游览区的主要景点有被誉为"万国建筑博览群"中最高的海关大楼,在外滩门面最宽、占地最广、体量最大的汇丰银行大楼,充满中华元素的中国银行大楼和外白渡桥,以及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黄埔公园,还有世博会前夕竣工的四大广场。(周边的景点有百老汇大厦和正在进行综合改造的外滩源。)
外滩,原来是上海城厢外东北面的沿江滩地,俗称"黄浦滩"。1843年上海开埠后,英国第一任驻沪领事巴富尔看中了这块地方,就在1845年以上海道台公布的所谓"上海土地章程"为依据,划定外滩在内的800亩土地为英租界,沿江开筑道路称"黄浦路、黄埔滩路"。上世纪初前后,就有国内外银行入住,并逐步发展成为"东方的华尔街"。直到1945年,才改名为中山东一路。
解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和20xx年世博会前夕外滩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改造。值得一提的是:经过世博会前夕的改造,外滩游览区全面提升了外滩滨水区域的环境品质、更加凸显了"万国建筑"的历史文化风貌和特色、充分演绎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会主题,使外滩成为上海最具标志性、最经典的城市景观区域。
20xx年,外滩游览区以"外滩晨钟"之名,被评为"新沪上八景"之一。
总之,我们说:外滩游览区集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于一体、西方古典风情和中国现代风情相得益彰,是上海都市旅游中经久不衰的经典旅游景区。是国内外游客到上海游览必到的一个旅游景点。
好,各位游客。由于时间关系,有关外滩游览区的概况就暂时说到这里。下面,我们就去参观景点吧。
有关上海工匠筑梦心得体会报告二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下称“该房地产”),在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锐丰”)居间介绍下,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元(rmb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
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rmb40000)。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由上海锐丰保管的,则乙方同意上海锐丰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
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上海工匠筑梦心得体会报告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物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面积
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____年,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
1.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元整。乙方以形式支付给甲方.
2.租金按月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于每月的________日以前缴纳,先付后住;甲方收到租金后予书面签收。
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天,则每天以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押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
上海工匠筑梦心得体会报告 参观上海工匠馆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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