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法律心得体会简短 事件法律心得体会简短范文(4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事件法律心得体会简短一
今天下午一点,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在铁岭县莲花中学的报告厅,聆听了全国最美乡村教师刘效忠的师德报告,了解了刘效忠老师的事迹。
刘效忠老师今年58岁,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镇五一小学西二屯下伸教学点的、唯一的一位老师。西二屯是三面环山,一面环水的小山村,仅有20多户人家。1980年,按照国务院村村建学校的要求,该村开始筹建小学校,但因为这个村独特的地理位置,很难外派老师,所以该村唯一一个上过学的刘效忠就成了本村教学点任教教师的唯一人选,于是他放弃了在生产队当出纳员、财会员、记分员等几个挣高公分的职务,走上了民办教师岗位,这一干就是30多年。1995年至今,他教出的学生先后有16名考入全国统招大学。其中最出色的是魏茂岭,20xx年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就职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在单位经营处任副处长,参与了神舟八号的设计,受到过接见。
今天,我被刘老师朴实而真挚的报告,平凡而不普通的事迹所感动,震撼我的心扉,撞击我的灵魂,久久难以释怀!
一、这份执着让人流泪,这份坚守让人心碎。
当时的学校就是两间茅草房,几块木头小黑板,几张破桌凳……,条件极其的艰苦。寒来暑往30多年,他既当校长又当主任,既当工友又当老师,既教主科又教副科,既教高年级又教低年级,雨天背孩子过河,雪天上山砍柴……。“老师,今天你背我过河,长大了我背你过河。”孩子充满童真的表白,是对他最大的安慰。“老师,你的手破了,妈妈说吐点唾沫就不疼了……”孩子充满幼稚和爱的话语是他最好的止疼剂……就这样,在兴安岭的深处,不让一个孩子辍学,他用青春,用生命,播种着爱与希望,几次放弃走出大山当领导的机会,朴朴实实的教育着山里的孩子们,无怨无悔地坚守着一个人的教育。
刘效忠老师仅仅初中毕业,学识一般,却怀着我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孤独而坚强的心,艰难的坚守着一个人的教育。这份执着让人流泪,这份坚守让人心碎。
二、洗尽铅华呈素姿,返朴归真人最美。
人们常说,真实的东西是最有生命力的,也才是最美的。整场报告,刘老师始终是在述说着自己工作中的、甚至工作和生活都分得不那么清的、发生在自己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点点滴滴的小事,不是“英雄史诗”,更不“壮怀激烈”,而是谁去追求都能做到的小事。但是这些小事的背后,都有着他自己的最原始的作为人的真善美的价值判断作为支撑,没有时髦的“‘课程标准’‘规划纲要’‘为党的教育事业献身’或者‘这个斯基理论’‘那个鲁纳思想’”之类的语言,却始终是在考虑一个最简单的却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孩子将来的人生出路。事件平铺直叙,没有丝毫渲染,语言朴实直白,散发着兴安岭泥土的气息。
“洗尽铅华呈素姿,返朴归真人最美”。这就是大爱,这就是修行,这就是真正支撑着中国六千万农村学生接受基础教育的广大农村教师的缩影,没有一点光环、没有一丝荣誉,却是我们最美的乡村教师!
2022事件法律心得体会简短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列举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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