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工作规范心得体会及感悟 案件教训心得体会(6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伤害案件工作规范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长沙作为湖南省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随着城市经济不断繁荣,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两抢”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且在全市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同时,“两抢一盗”犯罪逐渐呈现出团伙化,流窜作案、跨区域犯罪突出和作案对象的针对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省会长沙的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较大的身体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两抢一盗”成为了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治理“两抢一盗”高度重视,今年6月以来,湖南省委副书记孙载夫就城区“两抢一盗”问题先后四次作了重要指示,并到省公安厅和长沙市公安局现场办公。湖南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7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治理城区“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并成立了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江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就是以打击系列性街面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犯罪为重点,采取挂牌督办、专案专办、网上串并等措施,加强侦查破案力度,突破一批重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我们应大力加强辖区“两抢一盗”高危人群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实施精确打击。同时,以网格布警、动态巡逻等模式,加强居民区、社会面、内部单位、公共复杂场所、城郊结合部的巡逻防范;运用科技防控手段,完善社区主要路口、治安复杂区域、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等为主的远程监控系统,体高整体预防和控制能力。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各级领导和民警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本质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针对“两抢”犯罪作案快、逃离快的特点,立足以快制快,我们应充分发挥交警、巡警动态巡逻,诸警种合同作战的优势,快速反应,快速出击,抓住战机,围追堵截,现行抓获。我们要大力整合警力,强化专业巡逻队伍,通过屯警街面,持枪持械巡逻,扩大街面、重点部位巡逻覆盖面,增强巡逻密度,明确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实行责任包干,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采取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公开巡视与便衣蹲守相结合,强化街面控制,最大限度地压缩作案时空。在重点打击街头抢劫、盗抢机动车和入室盗窃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各所实际,坚持重拳打黑治恶,加大对杀人、伤害、爆炸、涉毒、涉枪等暴力性、多发性案件的侦破力度。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形成整体作战合力,充分发挥刑警、派出所破案攻坚作用,尤其是发挥刑警的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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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警种切实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局工作会议的要求,真正做到全面摸查,周密部署,一丝不苟,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如可以针对“两抢一盗”犯罪主要作案工具为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实际,由交警和派出所民警配合开展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摩托车集中统一行动等。总之,要通过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争取破获大批案件,打掉大批犯罪团伙,惩处大批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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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继续强化宣传工作,在城区主要街道、路口、天桥悬挂大量横幅、张贴大量宣传标语,并继续兑现重奖群众抓抢抓盗的措施。让群众能够真正积极配合和支持专项斗争,举报各种犯罪线索及逃犯线索,共同打击犯罪。一定要切实营造出严打的舆论氛围,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艰巨。要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结合好、安排好,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在组织好、开展好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同时,要继续下大力气,切实抓好“禁毒人民战争”、“禁赌”等各项打击犯罪工作,确保各个战场协调推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构建和谐安宁的长沙。
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工作措施
【范文网】
对于伤害案件工作规范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一)案件事实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xx刺死,同时将与邓xx同办公室的黄xx刺伤。邓xx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xx: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xx: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xx、黄xx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xx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xx以为邓xx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xx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xx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xx的要求。黄xx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xx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xx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xx认为邓xx态度不好,尾随邓xx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xx闻声进入该室,与邓xx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xx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xx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邓xx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xx欲起身离开,邓xx再次将邓xx推坐在沙发上。邓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xx刺去,邓xx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xx见状上前阻拦,被邓xx刺伤大臂。案发后,邓xx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xx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xx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xx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xx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xx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xx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xx、副主任黄xx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xx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xx后,进入房问,向邓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xx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xx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xx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xx紧跟邓xx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xx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xx拒绝为黄xx提供 “陪浴”服务,便与黄xx一起对邓xx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xx面部、肩部掮击。邓xx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被邓xx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xx、黄xx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xx离开休息室。邓xx欲再次离开,邓xx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xx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xx再次用力将邓xx推倒在沙发上。邓xx双脚朝邓xx乱蹬,把邓xx蹬开,并站起来。邓xx再次扑向邓xx,邓xx持水果刀朝邓xx刺击,致邓xx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xx上前阻拦,亦被邓xx刺伤右臂。邓xx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xx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xx在制止邓xx、黄xx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xx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xx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xx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xx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xx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1.我只想说:我们老百姓很可怜!命比草贱。我们正被忽悠。。。我们正被蹂躏!
2.巾帼女豪杰 我能明白你 也能理解你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xx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
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 ,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
伤害案件工作规范心得体会及感悟 案件教训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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