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白蚁防治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物业白蚁防治通知(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物业白蚁防治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项目管理处,自20xx年8月24日进入小区已经一年有余,在此期间我公司严格履行了与北京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以热情服务和精心管理,获得广大业主的认可与称赞。由于某些原因,我公司经与开发公司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且在开发公司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后,我公司项目管理处于20xx年9月23日零时,撤出本小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同一时点接管本小区,继续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一年多以来的服务情况及相关财务情况现同时予以公布。
根据孟先生的辞职申请,自20xx年10月9日起,孟先生已离开我公司且不再担任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项目管理处主任职务。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诚意提请尚未交纳20xx年8月24日至20xx年9月23日物业费及同期供暖费和电费的部分业主,请于20xx年6月30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我公司将安排工作人员接待有关业主(办公地点:北京市xx区路园小区物业办公室。联系人:王。联系电:83、83、83)。对逾期仍未交纳费用的业主,本公司保有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xx项目管理处的全体员工,对小区全体业主和北京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给予的各种支持、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0日
对于物业白蚁防治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xx物业负责人:
你好!
昨天晚上家里刚开始做饭,忽然停电了,才想起来最近太忙,自己已经有段时间没有去买水电了,看看表,已经6:00多了,知道此时物业买水电的工作人员此时已经下班了,担心没电后壁挂炉停机,夜里没有暖气,这几天一家人本来就有些感冒,怎么办呢?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拨打物业电话,值班的工作人员说买水电的工作人员已经都下班回家了,给值班的马经理说明情况后,马经理留下了我家的电话,并说他想想办法,让我们稍等一下。正在我们一筹莫展不抱希望的时候,马经理打来电话,说他帮我们找了一张临时的卡,里面剩下3度电,可以坚持一阵儿,让我们拿上先给家里插上,他继续想办法。
又过了大约20分钟,马经理再次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帮我们联系好了买水电的工作人员,一会儿就可以直接到物业把电买上。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全家都很高兴,本来已经都做好准备过一个摸黑夜晚的我们,来到物业,正走到物业门口,我看见以前给我买过电的李大姐下了一辆车,飞快地往地下室走去,得知马经理家住安宁的李大姐打电话,本来在家休息的李大姐二话没说,立刻打了车来到了物业。帮我们买好水电,李大姐还耐心地拿出柜子里的水表做示范,帮我们讲解水表电池更换方法,并且告诉我们,以后有类似这样的问题,他们作为工作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帮助我们解决,不用客气!
就这样,在马经理和李大姐的热情帮助下,我家用上了电,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对于燕莎物业公司马经理和李大姐这样能为业主热情服务,积极解决用户困难的'工作人员,作为业主,我们一家人在此对马经理和李师傅本人以及燕莎物业公司表示由衷地感谢
xxx
xxxx年xx月xx日
对于物业白蚁防治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三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
物业白蚁防治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物业白蚁防治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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