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书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报告怎么写(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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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映书申请书怎么写一
1、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含义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举报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它是整个纪检监察工作的起始和先行部分,或称第一程序,是基础性的工作。
2、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特点
相对于一般信访工作,纪检监察信访有自己的特点,以下三个是其显著的特点:
(1)信访内容的综合性。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的问题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因而信访反映的问题内容广、数量大。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作风方面的问题,也有党和政府各个系统的问题,还有工农商学兵各行各业中的问题,只要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问题,都会从各个方面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发起者分布于社会方方面面,各以不同的角度提起监督,信访内容就广泛综合。
(2)信访业务的职能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能是处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以及与此相关的批评、建议、询问等信访。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3)处理信访问题的复杂性。由于纪检监察信访内容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处理此类信访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调查取证难。许多信访反映的问题本身就多、杂,要一个个查清楚、弄明白很不容易,在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往往遇到多种困难。二是息信止访难。反映的事项查清后,不仅仅是简单的对被反映人该处分则处分、该澄清则澄清的问题,还有怎么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信访人的认可,从此息信止访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怎样实现息信止访已成为当前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点。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乡镇、部门直接立案查办);(2)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为什么必须用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道理非常简单。这是因为党章、党内其他法规是党员、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党组织进行监督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这是由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我们所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往往都涉及到对人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严谨认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到言必有据,防止随心所欲。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党章、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大量运用政策和规章去处理信访问题。为了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纪检(信访)干部要加强对党章、党内法规的学习,做到能够熟练运用。
第二条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解决信访问题。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做好信访工作,正确处理信访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在纪检信访工作中,信访举报人的心理动机各不相同。我们在阅读来信,接待来访时,首先接触到的是"一面之词"。如申诉案件,有的申诉人往往只讲对自己有理有利的一面,不讲和少讲对自己不利的缺点和错误。在检举、控告案件中,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情节清楚,根据可靠,情况属实;有的因检举人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反映的情况不全面;有的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情况出入很大;有的举报人为使自己反映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意夸大事实,将一般性的问题说得非常严重;也有极少数人从个人恩怨出发,故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因此,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凭主观
臆断办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查实查否都要有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按政策妥善处理。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调查弄清事实前不急于表态,不随意许愿和批评指责;我们在信访工作的实践当中,确实还存在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一方面,申诉人有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检举控告人也有不够实事求是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一级组织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有的地方,有的单位也不够实事求是,偏袒被反映人的情况依然存在,必须予以纠正。
第三条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信访举报工作要认真贯彻这一原则。重要的信访问题,要由一级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问题是指应由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和处理的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比如说,对一件检举控告,决定是不是立案检查,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不是某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经过集体研究。一件申诉是不是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也要集体研究来决定。给一个人该给什么样的处分,对申诉到底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处理结论,这都是要由一级组织来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研究。但是,对于一般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细则,能够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还是应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由他们去进行处理。比如说,对一些简单信访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疏导教育、与
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等事项),有关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处理。
第四条原则,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党内外群众向党组织写信上访,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对自己所受的处分提出申诉,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保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成为纪检信访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是在处理控告案件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对坚持原则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不实的部分给予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当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属于认识片面的,道听途说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对有意诬告、陷害好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对一些疑难信访件吸收信访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公开反馈结果等,这些做法既是对信访人民主权利的尊重,又比较容易达到息信息访的目的,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中央纪委规定: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转检举、控告材料时,只能转给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处理。对群众来信,无论是署名的还是匿名的,只要不是有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一律不准核对笔迹,追查写信人。违反上述规定就是侵犯了党员群众
的民主权利。(工作中注意,有的上访人反映下面有把反映人的姓名透露给被反映人的情况,甚至把信件给被反映人看,这不仅严重违反纪律,而且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三是在处理党员申诉案件中,只要党员按党章规定的原则,正当提出申诉,应及时处理或传递,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复查、复议,并将复查、复议的结论告诉申诉人。如果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不服,有权继续提出申诉。有的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正当申诉说成是对错误认识不深,态度不好而加重处分,这是错误的。
第五条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是指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按照涉及干部的职级和管理权限,该由哪一级解决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归口办理,就是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按照中央办公厅、人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应由哪个部门管的,就由哪个部门去处理。每个单位都要认真负起责任来,绝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同时,信访部门也要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告诉来访人反映的这些问题应由哪一级来解决,应由哪个部门来解决,引导群众分级归口去反映和解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有自己的受理范围,所有问题都拥到纪检监察机关来,是信访秩序的混乱,既处理不了,更处理不好。对涉及到司法行政处理的问题,要引导信访人依靠法律的渠道去解决。只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才能使群众的来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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