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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心得体会报告 教师观摩活动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一

在最近的两次党课中,令我感触最深的是计算机学院的卓xx书记给我们将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实践党的宗旨,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共产党人,必须要正确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科学内涵和时代要求。xx同志在西柏坡讲话中提出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员要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权为民所用;党员要深怀爱民之心,做到情为民所系;党员要多办利民之事,做到利为民所谋。

可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有一小部分的党员同志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甚至滥用权力,知法犯法,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党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形象。

昨天我看了焦点访谈的一些节目,很受触动。1997年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309国道交通民警乱罚款的现象。虽然上级交管部门尽到了规范、强化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责任,但一些交警拿上面组织的培训当过场来走,根本就不把规范化执法当回事,以至于公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处”。在这些交警看来,法律就是一条条僵死的条文。因为没有信仰,精神方面必然会,出现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

要想让党员干部不再知法犯法,就必须要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一方面,在启动的“六五”普法中,特别要加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充实他们的法制知识,更要丰盈他们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地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干部监管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句话说的很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只有首先成为“法律的臣仆”,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才能真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生活中,我要禁忌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并树立崇高的个人信仰、正确的人生观和人生理想,学习法律知识,培养高尚的品德和情操。一个精神高尚的人,是不会做出对人民不利的事情的,相反,他会竭尽全力去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他会始终坚信: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会始终把广大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准绳,始终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有关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二

党员教师既是共产党员,又是人民教师,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对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学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员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投身到教育事业中,把党和国家对教育的要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近段日子,认真阅读了中办印发的《意见》,深有感触,结合新时期党员教师如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谈一点个人看法。

提高教师的道德修养是人才培养基础。党员教师加强自身师德建设,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聪明才智。“德高为师、身正为范”。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是教师职业的第一要素。发扬奉献的优良作风。“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是对教师奉献精神的写照。

教书育人,责任重大,“育人”是教师工作的重中之重。党员教师应树立传授知识与能力培养并重、教书和育人并重的教育观念,将科学育人贯穿到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一是要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教师只有自身知识丰厚,才能吸引学生的求知欲,带领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畅游;二是要因材施教精心育人。“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不断探究科学的方法传道授业解惑。

在深化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党员教师应该带头投身教学改革,转变教育观念,科学合理设计,精心安排组织,争做教育教学的学习者、创造者、引导者,积极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不仅要不断创新教育理念,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总之,在新形势下,党员教师要在振兴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有关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人民满意教师活动心得体会报告 教师观摩活动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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