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 公共管理学心得体会(七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一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办公室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三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四
【前言】
实习是大学进入社会前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最好锻炼机会,也是大学生到从业者一个非常好的过渡阶段,更是大学生培养自身工作能力的磨刀石,作为一名即将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能否在实习过程中掌握好实习内容,培养好工作能力,显的尤为重要,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是培养方案中十分重要的、具有专业特点的综合实践性课程,是毕业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一、毕业实习的目的:
(1)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实际工作,培养和强化社会沟通能力;
(2)通过所在具体的实习岗位工作体验,多层面地了解政府部门的体制、机制和实际管理运作能力;
(3)开展调查研究,培养面对现实问题的正确态度和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4)树立新的发展起点和目标,通过实习,认识社会的需要,发现自身差距,培养锐意进取的精神;
(5)在实习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从事某种具体的业务工作,全面进入角色,初步形成基本的实际业务能力,养成研究管理实际问题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应用研究的能力;
(6)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适应毕业后实际工作的要求,实习报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二、毕业实习的任务:
(1)按专业培养目标,训练学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并为学习后续课程和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及管理工作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
(3)使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4)使学生了解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等。
三、毕业实习的意义:
(1)突破大学校园的界限,将课堂教学推向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使学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检验、验证、补充和发展;
(2)通过管理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现理论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教学环节中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强,为社会输送优秀的公共事业管理人才;
(3)促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
(4)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广泛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合作,互动协作、共同发展;
(5)学习公共事业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
【实习概况】
(1)实习性质:本科生毕业实习
(2)实习单位: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xxxx局
(3)实习时间:2011年11月08日至2011年01月16日
(4)理论导师:王xx赵xx张xx于xx王xx
(5)实操导师:陈xx宁xx杨xx周xx田xx
(6)实习单位简介:
浐灞生态区成立于xx年9月,是西安市重点发展的“四区一港两基地”之一,也是市“十一五”规划的建设重点之一,规划总面积129平方公里,北至渭河南岸,南抵绕城高速,西起西铜公路,东至西康铁路,包括浐河、灞河两河四岸的南北向带状区域,其中集中治理区89平方公里。预计到2020年,人口将达到55万,基本建成集生态、会展、商务、休闲、文化、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城区,从而使浐灞生态区成为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宜居宜创业”的西安第三代新城。据初步测算,生态区全面建成后,西安中心市区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在xx年的基础上可翻一番,可以极大提高全市整体空气质量,缓解城市噪音污染和热岛效应,改善生态环境。景区内的生态湿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具有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观光旅游等重要功能。在区域发展的同时,浐灞生态区先后举办多项大型国际活动(如欧亚经济论坛、xxf1摩托艇世界锦标赛中国西安大奖赛、第二届中国杯插花花艺大赛等)并成功申办201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形成了多个亮点品牌。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五
关于做好20xx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做好20xx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xx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至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下同)患者的管理人数。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县(区、市)为单位人均经费达到45元以上。人均经费达到45元作为《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中央将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报告资金到位情况。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
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管理,对针对居民个体开展的服务项目,采取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的方式开展。要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通过签约,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突出家庭医生核心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效果。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签约对象、签约服务的内容、签约及服务的流程、签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加强工作协调,注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内容与其他医疗服务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其他居民个性化服务内容衔接整合,调动居民签约的积极性。
四、完善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
县区级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县区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20xx〕255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或采取当量法),按照购买服务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其他承担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得简单的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五、强化项目绩效考核
县区级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主体。省、市两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县区级的考核力度,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资金的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等。强化县区本级考核工作,县区级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强化预防接种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其在项目考核中的比重。20xx年,中央将继续开展对省一级的考核,县区本级考核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各地务必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地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六、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加强部门内部项目相关业务处(科)室间的协调,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责任,发挥其在项目绩效考核、人员培训、人群监测、效果评价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将专业机构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日常指导与考核纳入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合理确定乡村两级任务分工,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使其承担40%左右的任务,并给与相应补助。
七、加强项目日常管理
一是开展培训,以签约服务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一次系统培训。二是加强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三是完善项目进展监测机制,提高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各省(区、市)要尽快建立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平台,做好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xx年6月15日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 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 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 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申请和记录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 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 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 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
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
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
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 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四章 加班限制
第二十四条 加班时间限制:
(一)生产一线人员(生产制造课)每月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可超;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 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 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 第二十八条 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加班工资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 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于20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20xx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描写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七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规范行车安全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部门及人员
公司指定综合部为公车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公司用车事宜记录、车辆里程数油耗统计、车钥匙及行车证的保管及交接。
三、用车管理
1、公司车辆仅作为工作用途,严禁公车私用。
2、各部门因公外出申请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明确时间、地点,并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长途出差用车,应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综合部按照申请先后次序及工作重要性调整调度。
3、用车申请应在工作时间提交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时,用车申请人可电话请示公司负责人,综合部在接到通知后安排用车,事后由用车申请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申请人用车前须检查车况,比如水、油、润滑油等是否满足用车条件。
5、申请人用车完毕后,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6、申请人还车时,应将油箱加满或至少保证半满状态,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车内外应保持清洁。
7、公司车辆必须当天归还,车辆不得在外过夜。用车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将公司车辆交回的,须电话通知车辆负责人,并在移交时补办相关手续。
8、能够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解决的问题,不宜申请使用公司车辆。
9、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须将驾驶证复印件报综合部部备案。
10、公司车辆应由申请人驾驶,不得借他人使用。
11、用车申请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公司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罚款,由用车申请人或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综合部负责定期查询公司车辆违章记录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办理维修与保险理赔并报公司综合部,如负有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据情节轻重当事人负损失的10-20%的经济赔偿。
四、此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共管理实践心得体会报告 公共管理学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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