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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 制度落实心得体会(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如新奖金制度

一、所有的业务代表工作有两方面:

(1)直接销售产品,介绍新的优惠顾客成为消费者。

(2)替公司招募和培训新的业务代表,你所招募的业务代表属于您自己的团队。

二、见习业务代表(qsr)的考核期:

a.第一个月,团队业绩达到5000元净营业额(包括:个人销售 优惠顾客 见习1)其中个人业绩必须达到2000元。

b.第二个月,团队业绩达到8500元净营业额(包括:个人销售 优惠顾客 见习1)其中个人业绩必须达到2000元。

c.第三个月,团队业绩达到12000元净营业额(包括:个人销售 优惠顾客 见习1)其中个人业绩必须达到2000元。

见习业务代表(qsr)的待遇:

1)底薪:260元/月

2)社会保险,价值约为300元(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3)10%零售利润

4)优惠顾客维系奖:所有您介绍的优惠顾客当月消费额的5%

5)服务奖:您可以为前来购买产品的顾客服务,将得到他们5%

三、正式业务代表(sr):

通过公司的三个月考核后,将成为正式业务代表,你的个人团队每月需要维持8500元净营业额的业绩,(8500元包括下面所有见习 优惠顾客,个人业绩无要求。

待遇:

1)底薪:260元

2)社会保险:价值约为300元

3)15%零售利润

4)优惠顾客维系奖 服务奖:10%

5)个人团队业绩奖:根据您的个人团队当月的业绩,公司给予您5%----15% 的奖金 ;

注:8500=5% 9500=6% 12000=7500=8% 17000=9% 20500=10% 24000=11% 27500=12% 31000=13% 36000=14% 47500=15%

推荐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巨大成就,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稳妥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新使命、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改革开放4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利改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个阶段,取得巨大成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经验,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在新时代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企业的生机活力受到严重抑制。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幕也徐徐拉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xx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股份制改革,即“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进入新时代,党的xx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20xx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基本确立,国有企业改革将按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推进。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过程。经过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推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等艰辛探索,我国创造性地实现了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它是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发展的企业制度,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要组织形式,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统一,坚持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企业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采取“条条”(中央部委)管理和“块块”(地方政府)管理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端显现出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排斥竞争、缺乏激励、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等,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认识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渐被提上日程。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1999年召开的党的xx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20xx年召开的党的xx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随后,国务院于20xx年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也相继组建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代表国家对所辖中央和地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意味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20xx年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改革举措在坚持国家所有、分别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授权经营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的主要内容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为完善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分布广、数量多,但平均规模偏小、核心竞争力不强、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对国有经济布局作出优化调整势在必行。

宏观上,着力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999年党的xx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战略上对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以及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主要行业和领域作了基本概括和原则规定。20xx年11月,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为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指明了方向。同时,国有企业优化重组步伐加快,目前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已减至96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得到持续优化。

微观上,一方面,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其在资本运营、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其做强做优做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目前,国有企业总户数已显著减少,每户平均拥有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显著增加,国有大型企业从业人员占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明显提升。

经过40年改革创新,国有企业运营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资产大幅增值,上缴利税显著增加,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已跻身于世界一流或知名企业行列。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党执政兴国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的地位更加巩固。进入新时代,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扎实稳妥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新使命、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推荐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新股发行制度

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 高立 陶俊洁)证监会12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继2009年6月10日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证监会将于下月正式启动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前,证监会于8月20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同时,新股发行过程中,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在询价过程中,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值得注意的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成为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制度创新攻坚方案心得体会和感想 制度落实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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