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红线规范心得体会精选 员工红线标准(二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员工行为红线规范心得体会精选一
1.本店铺确定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为3天.如录取按新员工入职待遇标准计算3天工资,如不录取则不计薪资。试用期过后即转见习员工,入职15天后方可正常轮休。见习员工试用期为1-2个月,期间店长及相关人员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优者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2.转为正式员工后才可享受相关福利制度。
二、考勤管理
a:市、县市场的店铺,工作期间店铺员工实行轮班制,每月休息2天(实行拉班轮休制)。具体上下班时间如下:(以下由店铺负责人填写)
b:乡镇上的店铺,由1个店铺负责人 2个导购员的3人制,具体上下班时间如下:
1)平时上两通一休,上班时间为:9:00-----21:00
2)遇到赶集日实行早晚班制:早班:夏天07:30----14:00(3个人)
冬天08:30---14:00(3个人)
晚班:14:00----21:00(2个人)
1.员工必须于正式上班前10分钟到达店铺,准备上班前的整理化妆及清扫工作,并准时于上班时间穿着整齐制服在店铺开始工作。
2.店铺店员因工作性质和职责所在,平时超时工作,不予补薪,特殊事情需要加班时由店长向区域经理申请,得到批准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将以5元/小时计算补贴员工,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3.签到:各员工必须准时签到,相互监督。并由店长(店铺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若经查明作弊,将处罚当班店员与店长(店铺负责人)各50元罚金。
4.迟到、早退:超5分钟者按每分钟2元予以处罚;30分钟以内扣底薪一天;超过30分钟不超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迟到一小时者,作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处以三倍日底薪工资罚款。
5.旷工:员工没有亲自签到.事先没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突发事件不能签到办理请假手续而没有任何形式向直接上级请假.无故不上班等情况,且时间最低达1小时者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6.无故旷工者,旷工一天扣底薪三天的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5天旷工的予以辞退,若在旷工期间给店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员工负责百分百赔偿。
7.店铺正常上班时间当班员工不得随意请假办私事,如因特殊事情需要办理的请假超过10分钟的按照1元/分钟予以扣款。
三、编更方法
1.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乡镇赶集日均不得安排员工休息。周六、周日、节假日、赶集日请假的,按请假一天扣两天底薪的原则扣款。
2.店铺员工排班表每月编一次,每月28号做好下月排班表,并传给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店员无条件服从排班,不可私自调班,调班次数超出当月应休假天数,视为请假处理,排班与实际出勤不相符又没有原因说明的行政人事部均视为请假。
3.市、县市场各店员轮流用餐时间为30分钟,乡镇市场各店员用餐时间为50分钟,并由店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错开销售高峰期。
四、假期与福利
1.因行业性质特殊,国家规定之节假日不能休假,4人以上的店铺店员采取每月轮休4日的工作制,周六、周日不安排调休。
2.上班时间凡未经批准同意而擅自外出者每次罚款10元。
3.凡属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交给店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以旷工行为。任何休假者必须将手头上的工作安排好,若因员工休假交接不清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赔偿。
3.当月累计休假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按超出天数*日底薪扣款(节假日双倍);
五、调职·离职制度
1.因店铺运作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动员工不得借故推卸。
2.离职手续:
a.员工辞职必须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员工在协议有效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月递交申请;经允许签字后方可离职。(农历12月和正月不允许辞职)
b.店长在接到辞职申请书2周内给予答复,在未核准和交接清除前不得离职,否则扣一切未发薪金和福利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
c.因行业性质不同,每年国家节假日期间无重大特殊情况不予以辞职。
e.因触犯店管理制度或失职,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而无须作任何补偿。
f.凡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连续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店方有权按除名处理,没收其余留薪金和福利做为损失之补偿。
g.凡玩忽职守或因违反协议条款给店方造成损失的,当事员工须承担百分百的责任赔偿。
六、盘点、失货赔偿制度
方案准则:基于店铺人员分工不同,各岗位职责不同,所以盘点失货扣款制度如下:扣款标准:店铺丢失货品按吊牌价计算赔偿金额,扣款在员工当月薪金中扣除。
1.交接班的员工要养成清点库存和外挂样品是否与账目相符的习惯;
2.店铺每天点数盘点确认有失货时,按当班员工的出勤人数记录来计算。
3.员工离开店铺前,须主动让当班店长或其他员工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离开后一般不允许再返回货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返回货仓,必须将随身携带物品寄放在收银台。
4.每周一(节假日顺延)交接班时由店长组织一次全店自盘;
5.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由店长组织店铺月末大盘点工作,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请假或缺席。
6.盘点差异,盘亏的由店长(店铺负责人)和出勤内的所有员工赔偿;店长先承担盘亏应赔偿金额的25%,余下的再由出勤内的全店人员(含店长)平均赔偿。
7.收银员.开单店员少收顾客货款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扣发所有工资、福利、奖金并报警处理。
七其他要求:
1.店铺员工(含店长)每天要总结当日工作、销售心得写《工作日志》,店长每天检查若未写者每次罚5元,店长加倍处罚;
2.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当面顶撞或推诿,否则每次罚款20元;店长以上职员加倍处罚。
2022员工行为红线规范心得体会精选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员工出入厂区管理
第五章 打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二章办公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车间管理
第十四章宿舍管理
第十五章饭堂管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厂方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厂方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厂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厂方是指;员工是指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厂方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厂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厂方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1条 厂方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 厂方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3条 员工应聘厂方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4条 员工应聘厂方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5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厂方。厂方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6条 厂方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7条 厂方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条 厂方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4条 厂方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招聘和录用条件:(此录用条件仅作参考,请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定标准)
a、根据本工厂特点,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择优
b、所招员工须通过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厂方规章制度的;(请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定出“严重”的标准,例如:造成公司损失达到1000元等)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厂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请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定出“严重”的标准,损失金额达到“严重”的标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厂方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厂方依本条 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厂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厂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示:厂方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把经过何种培训及调整何种工作岗位记录下来,以便作为一份有力的证据)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厂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厂方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厂方下列损失:
(1)厂方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厂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 非厂方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试用期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
知悉厂方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厂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厂方的损失。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员工行为红线规范心得体会精选 员工红线标准(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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