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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5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一

2020年,我们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接近目标的紧要关头,更需将初心和使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专题党课,通过学习领会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国史、监察史,对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对初心使命的再认识、再深化、再坚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我的授课主要围绕“是什么”“差什么”“是什么”三方面开展:

xxxxx强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初心和使命源于我们党一脉相承的本质属性,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纪律部队”,必须在深刻把握“是什么”这一首要问题上有清醒的认识,深刻领会“初心使命”的时代内涵,才能懂得我们“为什么出发?”。

古人的初心使命。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坚守初心才能善始善终。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历史上,有三位历尽磨难、受尽屈辱却矢志如初,终成垂世之功的人,他们一个是春秋重耳,一个是卧薪尝胆的勾践,一个是西汉的苏武。据《史记·晋世家》记载,晋献公二十二年,因为国乱,43岁的公子重耳为躲避追杀,在外颠沛流亡19年,在逃亡日子里,他治国安民之志未曾放弃,后终于回国图建,开创了晋国长达百年的霸业;春秋战国时期的越王勾践。他忍辱负重,卧薪尝胆,发奋图强,最终战胜了强大的吴国,成为了春秋时期最后一位霸主;还有西汉的苏武,在奉命出使匈奴时被扣留并流放,留居匈奴十九年靠坚定的信仰、坚强的意志活下来,始终没有放弃信仰和希望,最终被封为西汉麒麟阁功臣之一。以上三个历史故事,印证了“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包含的一个至理,那就是初心决定最终的结果,坚守初心才能善始善终、如愿以偿;丢掉了初心必将有始无终、前功尽弃。

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一个政党,代表谁、服务谁、依靠谁,决定着这个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因此党的初心、使命就是党的命脉。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什么?xxxxx在十九大报告中就强调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源自于一种信仰和坚守。中共一大时,全国只有58名党员,促使他们走到一起的并不是个人名利,而是社会责任和担当。他们一直在思考用什么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正是肩负着这样的历史使命,找到了马克思主义,也因此确立了最初的信仰,明确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这就是初心和使命的由来。为了这个初心使命,一代代共产党人舍生忘死、前赴后继,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我们来看长征,长征开始时,四路红军总人数是20.6万人,沿途补充了1.7万人,到结束的时候保留下来5.7万人。也就是说,在长征途中红军一共损失了16.6万人。我们经常说红军爬雪山、过草地,那爬了几座雪山呢?按主要雪山计算,红一方面军爬了5座,红二方面军爬了8座,红四方面军爬了13座……一座座雪山是天然的屏障和阻碍,我们党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翻越了,背后的支撑力量就是对初心和使命的坚守。又比如“三大战役”,面对拥有美式机械化装备的国民党军队,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英勇奋战,取得“三大战役”的胜利,奠定了解放战争在全国胜利的基础。正是由于我们党不论处于顺境还是逆境,都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义无反顾向着这个目标前进,所以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在攻坚克难中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纪检人的初心使命。和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一样,我们纪检人一直是初心使命的坚定践行者。读过中国纪检监察史的都知道,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前身)在革命战争年代,10位委员中,先后有8位牺牲,年纪最大者45岁,最小21岁。他们在白色恐怖、腥风血雨的艰难岁月,不忘初心,以身许党,用生命诠释了对信仰的忠诚。90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在推进自我革命、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在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使命是什么?7月22-24日,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宁夏调研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就是要坚守党章宪法赋予的基本职责,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坚决维护以xxx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常以这份初心和使命检视自己,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为人民做实事、谋幸福。

开展主题教育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寻问题,找差距。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样也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我们要牢牢把握“12字”总要求,清醒认识我们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是什么”?大家应该清楚,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那么,围绕监督职责,对标初心使命,我们做了什么?差距在哪里?

(一)践行初心使命,我们做了什么?全面从严治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征,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无畏勇气和坚强决心。xxxxx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斗争不能退,也无处可退,背后就是中南海,背后就是建党100周年,我们不能击鼓传花、不能往后退,退就会成为党和国家的罪人,必须坚定不移地向纵深推进。十九大以来,我们☆☆区纪委监委认真践行初心使命,牢记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坚持不松劲、不停步,反腐败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

一是惩贪治腐取得压倒性胜利。我们按照反腐“减存量”“遏增量”的要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贪治腐取得重大胜利。十九大以来,我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xx件,结案xx件,处分违纪人员xx人,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xx人,“不敢腐”的震慑不断得到强化。

二是治理基层“微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加大基层“微腐败”治理力度,对基层“蝇贪”“蚊腐”坚持露头就打、穷追猛打,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全区共查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xx件,立案查处村(社区)干部xx人,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是作风建设取得压倒性胜利。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四位一体”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共立案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xx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xx人,共谈话提醒xx人次。

四是建章立制取得压倒性胜利。推进建章立制,确保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追究、可问责,以铁的纪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共制定出台了明察暗访、扶贫领域回访监督、项目深度治理等监督管理制度100多项,“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

(二)对标初心使命,我们存在哪些差距?尽管这几年我们的监督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对照党章党规、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我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不足。这段时间以来,我到部分乡镇以及纪检组,就履行“三转”,开展监督职责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1.落实“三转”不到位,存在越位错位现象。特别是少数镇(街)纪(工)委书记还有兼任与主责无关的职务,调查发现,仍有3个街道纪(工)委书记均分管3项工作以上。有的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混淆不清,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日常监督、问责追责等方面,全面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抢了别人的“活”;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把握不准,代替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冲到一线开展业务监督,种了别人的“田”。个别党委、政府习惯于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整体打包交给纪委,导致纪委“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明白: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都是党委而不是纪委挺在最前面,如果纪委挺在最前面,说明党委理解有误区、纪委工作有偏差。

2.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9月3日,省委第三巡视组向xx区党委反馈了巡视情况,指出我区存在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落实监督责任存在宽松软现象。市委巡察组在对xx区开展巡察时也有反馈,我区有的单位党组长期不开会或以行政会议代替党组会议,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严格,有的单位领导党内职务弱化,对党建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放弃党的领导责任;有的党员党的观念和党员意识淡薄,不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等。出现这些问题,说明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践行初心使命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方面理解不深、力度不大。我们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加以解决。”

3.执纪监督力量薄弱,办案严重不平衡。目前我区镇街纪委(纪工委)执纪监督力量普遍较为薄弱。部分镇(街)纪检机构由纪委书记和一名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的镇(街)纪委副书记不多,加上业务能力欠缺,出现线索核查率低及办案不平衡现象。据统计,2019年以来,xx区纪委监委共收到问题线索xx条(含巡察转交),到目前只办结(立案和初核了结)xx条,办结率低于50%。此外,各镇街道以及纪检组办案严重不平衡,从今年前三季度来看,立案最多的有xx镇、xx镇各立案xx件,最少的三个街道均只有一个案件,尤其是在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方面,目前还有四个镇立案为零。同样,派驻纪检监察组方面也不容乐观,极少数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在“情”与“纪”面前,还撕不破脸皮,有意无意充当着“稻草人”和“算盘珠”的角色,在其位,不谋其职,不拨不动。据统计,今年1-9月,全区派驻纪检监察组中,有自办案件的只有8个,从侧面反映我们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发挥不够、办案能力不强、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

4.对“关键少数”监督欠缺,重点领域腐败仍有发生。xxxxx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事实证明,从近年来我区查处的案件数据来看,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对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势视而不见,一把手和关键人关键岗位违纪违规违法的增量问题令人吃惊。2016年以来,我区被查处科级领导干部共计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如区财政局原局长xx、区住建局原局长xx等等。此外,重点工程项目腐败问题仍有发生。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工程实施的职权便利,搞权钱交易,从中谋取利益。如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xx、区住建局原副局长xx等。在高压态势之下,仍有这么多领导干部不收手、不收敛,说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对重大项目落实盯得不够紧,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重点部门缺少再监督再检查,未能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着眼防范。

5.压力传导不够,作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我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但有的党员干部仍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9月3日,省委巡视组向区委反馈了巡视情况。其中就点到,我区存在执行财经纪律规定不够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坚决不彻底的问题。例如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去年春节前,区xx局截留慰问金用于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干部职工。该局共有6人被查处,其中科级干部4人;还有区xx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此外,xx区xx局主任科员擅自用专用公务油卡为私人车辆加油和购买物品,累计金额xx元。从几起顶风违纪的案例可以看出,我们的压力传导还不够,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有的地方和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制度修订完善不及时,“牛栏关猫”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制度制定了但没有严格执行,成了摆设,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

6.廉政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不强。通过调研发现,部分乡镇和区直单位存在廉政教育内容“上下一个样”、“一篇讲稿念到底”的问题,缺乏针对不同目标对象的“个性化”、“分众化”教育内容。比如,在对医疗、教育行业从业人员以及非党农村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时,乡镇或机关单位依然尚未形成结合行业特点,针对行业廉政风险点的教育内容体系。另一方面,“以案促改”执行不到位。2016年以来,xx区先后查处xx等重大违纪违法案。根据上级纪委要求,案发单位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剖析,但区xx局、xx局、xx局、xx局均没按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体现我们纪检部门缺乏动真碰硬精神,对落实不力的部门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问效、问责追责,从而导致一些部门出现敷衍应付、懈怠思想。

守初心,担使命,纪检监察干部该“怎么做”?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刻把握“怎么干”这一关键问题上有着更为自觉的行动,按照主题教育“12”字总要求,在守初心中增定力,在担使命中破难题,在找差距中明方向,在抓落实中见实效,扎实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必须忠诚履职干净担当,着力铸造纪检的根和魂

坚定信念,铸就纪检忠诚之魂。xxxxx指出:“坚定的信仰始终是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抵御各种诱惑的决定性因素”。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和五光十色的利益诱惑,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始终是我们共产党人对党忠诚的力量源泉,更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魂。90年前,中央监委10名成员面对生死抉择无一人叛变,用他们的铮铮铁骨和宝贵生命诠释了对党的忠诚。我们要将革命先辈留下的“红色基因”融入我们内心和血脉,始终做到坚守如一、绝对忠诚。始终做到“三个一以贯之”,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坚守底线,铸就纪检干净之魂。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近年来,中央纪委“清理门户”,狠治“灯下黑”,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邱大明,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等中管干部先后被查处。可见,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纪检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要将干净刻入骨髓、融入血液,时刻保持高度警觉性和敏感性,坚持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让“打铁人”真正成为“铁打的人”。

忠诚履职,铸就纪检担当之魂。肩负使命,就要担当,敢不敢担当、能不能担当、会不会担当,这是考验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标准和要求。监督执纪是“得罪人”的活儿,但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能畏首畏尾,要敢监督、想监督。如果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动于衷、无所作为,那就失职失责,有辱初心使命。当前,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和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我们要靠前请命、勇挑重担,在矛盾面前不回避,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在关键时刻靠得住、拉得出、打得赢。

(二)必须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确保“三转”真转实转转到位

“三转”是推进“三项改革”的根本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革命,必须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确保“三转”真转实转转到位。

聚焦监督职责,切实解决专责不“专”问题。我们必须清楚,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是纪委监委的专责。要立足于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那些有监督权、执法权的单位,实行“监督的再监督”,不能代替它履行主体责任,不能直接参与监督对象公权力的具体运行,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确保变“一线参与”为“监督推动”。此外,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进一步增强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同推进,促进“两个责任”高效落实。最近,我看了一篇题目叫《企业效率的本质,就是协同》的文章,文章阐明了“效率来源于协同而非分工”,指出“在数字化时代,企业要获得系统效率,不仅仅关注内部的责、权、利,更要通过管理由‘分’走向‘合’,最终实现整体的系统效率最大化。”这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关于“协同”这个词,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就提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当前,面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们要紧紧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用协同来推动责任落实。通过构建责任落实“共同体”,把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横向协同协作与纵向压力传导结合起来,形成党委不松手、书记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纪委监督不放手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实现责任互联互通、压力传导通畅有序,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区域协作,破解人员匮乏不会办案难题。针对镇街纪委、纪检监察组办案力量薄弱,办案不平衡等问题,按照“适当归类、整合力量”的原则,强化力量捆绑,优化协作办案布局,形成协作办案合力。继续推行纪检监察室联系指导派驻纪检组工作机制,通过提级办案、联合办案、交叉办案、协助办案等方式,有效整合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办案力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三)必须坚守人民立场,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去年3月,xxx主席在回答意大利众议长菲科提问时“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深情表达迅速刷屏,“我将无我、不负人民”,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旨意识、境界情怀、初心使命,也为我们践行初心使命树立了光辉榜样。近年来,通过持之以恒纠“四风”转作风,全区干部作风整体上不断向上向善,但离上级要求、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有的缺乏基层观念,“沙发”坐得多、“板凳”坐得少;有的下基层调研流于形式,走“彩排式”路线,看“盆景式”典型,听“经验式”汇报;有的眼光对上不对下,甚至口大气粗、态度生硬,等等。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就必须要重点整治什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聚焦群众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在惠农补贴、低保医保、专项资金使用、“三资”管理等环节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贪污侵占等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要针对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要聚焦巡视巡察问题整改、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领域,深挖细查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真正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xxxxx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是抓高压惩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要在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上积极作为,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盯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违规违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二是抓制度建设,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制度笼子越织越紧。我们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真正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通过不断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形成一整套“不能腐”的制度体系。三是抓思想教育,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采取案例通报、廉政党课等形式广泛开展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慎独慎微慎始底线意识。持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举办廉政约谈会、学习反思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等,以“案中人”警示警醒身边人,保持警钟长鸣,持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二

【政策文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88号

【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

【相关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流程,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重庆社保局下发了本通知。本通知于2015年1月1日实行,其主要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及违规使用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说明。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4]97号

【执行时间】:2015 年1月1日

【相关内容】: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起,大额医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元/月 调整为3元/月,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月,到2016年达到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同时还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由3.2万元调整到 3.7万元,之后每年递增5000元,到2017年达到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政策文件】: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本办法于2012年正式执行,其总共三十条,主要对参保人就医购药流程、定点服务机构职责、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就医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时间】:2012年5月25日

【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本办法一共分为七个章节,其主要对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特殊疾病申报流程、特殊疾病就医管理、特殊疾病费用报销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新动态

动态一:新增四川省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提高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能力,方便我市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经与四川省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0家医院和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等10家医院作为双方首批异地就医联网及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动态二: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预留保证金

【相关内容】:从2015年1月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时,应全额结算支付,不再从应支付额中预留保证金。对2015年以前的预留保证金,请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清算,2015年2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四

同志们:

刚才,王博同志传达学习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王维同志总结了我县2019年医保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年医保重点工作任务;海鹰同志对卫健系统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两位同志安排的很具体、很到位,大家要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就做好医保和卫健工作,我再做以下强调:

一、强化科学研判,提升认识,准确把握当前医保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2019年医保局组建以来,圆满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的一定的成绩:一是建立了三级医保扶贫档案及台账,做到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100%,倾斜政策落实落地100%;二是在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行为,净化了医疗环境;三是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扩围工作已全面开展,个别药品降幅达96%,平均降幅达50%以上。四是优化便民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结报时限,方便群众办事;推行“互联网+医保服务”,实现部分业务网上办公。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辛勤努力和工作创新,离不开镇办、部门的大力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成绩来之不易,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医保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基金收支、医保信息化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欺诈骗保治理等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希望大家认清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我县医保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医保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同步调整个人缴费标准。规范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分配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市医保工作安排意见,积极谋划我县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过以药改医推动我县医保、医药、医疗的“三医联动”发展,不断提高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二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医疗基金关系到医保政策平稳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把管好用好医保基金、严打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医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敢于对行业陋习和“潜规则”下手开刀,深挖严查一批顶风作案、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的人和事,对不收手的要坚决查处一批,立案一批,关停一批。要常态化开展严打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县医疗行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愿骗”的良好氛围。

三是巩固医保扶贫工作成效。今年是全面决战决胜脱贫的总攻之年,从中央到省市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级提升政治站位,脱贫工作越到最后,作风应更加务实,不搞数字脱贫,要继续发挥好医保扶贫政策的兜底功能,确保“脱贫不脱政策”,防止因病返贫发生。要做好医保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对现有医保扶贫政策进行再分类、再完善,充分发挥医保扶贫在健康扶贫的托底作用。

四是改进医保信息化建设。面对医保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不断转变工作观念,树立“互联网 医保”的新思路,不断扩宽网上医保业务办理范围,高效、便捷、快速地提供医保服务。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培训和宣传,尽快提升业务技能和管理手段,简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五是推进医保应急机制建设。随着国际疫情形势快速升级和国内全县复工复产步伐加快,外防输入形势严峻,全县医保系统对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放松。要继续把“两个确保”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执行好,做好疫情保障预案,为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建立起全县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狠抓自身建设,内强素质,确保医保恵民的各项工作实起来

一要坚持党建引领。医保系统要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一手抓党建,一手抓业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中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全县医疗保障事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要持续优化服务。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医疗保障领域行风建设行动,强化为民服务理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下大气解决好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是锻造过硬队伍。要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担当作为、干净务实、能打硬仗的医疗保障干部队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让医保系统干部职工把心思用在“真干事”上,把本事体现在“能干事”上,把水平体现在“干成事”上,在推进工作中担当作为,在狠抓落实中开拓创新,在为民服务中实现价值。

四、关于卫健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发展、事关稳定、事关全局,时刻不能放松。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认清安全生产等各项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等各项安全工作的政治站位,增强安全生产等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针对疫情期间“五一”节假日安全工作特点,全面排查隐患、全力整改问题,全心扛起责任,突出行业重点,紧抓关键环节,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到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实现医疗用车、危化品管控、电气火灾、特种设备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努力维护安定和谐的就医环境。

二、切实做好假期疫情防控工作。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但无症状感染、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风险仍然存在,国际疫情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常态化防控工作十分繁重。卫健系统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懈怠、侥幸心理;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意识,夯实工作责任,做到防松懈、防麻痹、防厌战、防疏漏,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假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处置解决。针对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早作准备,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具体;严防院内交叉感染,全面提升院感防控水平,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有力保障。

三、扎实做好应急工作。“五一”假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第一个“战役”,各医疗单位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决不能因为节日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始终绷紧神经,把责任细化到各个领域、贯通到各个环节、落实到各个岗位;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等制度,加强预警监测,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确保假日期间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五

      20xx年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下,按照医保局安排的工作计划,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医保、新农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院医保科工作总结如下: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业务院长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相应成立了以科主任为组长,护士长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来负责本科医保、农合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负责本科医保制度具体实施及奖惩制度落实工作。

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新的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召开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讲解新的医保政策,利用会议形式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

二是举办医保知识培训班、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闭卷考试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医保日常工作的运作能力。

三是加强医院信息化管理,在医院信息中心帮助下,通过医保软件管理,能更规范、更便捷。大大减少了差错的发生。

四是通过电视专辑来宣传医保政策,让广大医保人员,城镇居民、学生等朋友真正了解到参保的好处,了解二医院的运作模式,积极投身到医保活动中来。

为使医保、农合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院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是在院外公布了医保、农合就诊流程图,医保、农合病人住院须知,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并在大厅内安排专职导医、负责给相关病人提供医保政策咨询。

二是配置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接受群从监督。

三是全面推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在清单上签字,并对医保帐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使住院病人明明白白消费。在省领导及市物价局领导来院检查时,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四是由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医保管理处罚条例,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入院登记、住院治疗、出院补偿三个环节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五是医院职工开展服务,刷卡制度,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过硬技术受到病人好评。

为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医院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三方面实施工作:

一是我院制订了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友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查有无冒名顶替的现象,查住院病人有无二证一卡,对不符合住院要求的病人,医保科一律不予审批。

三是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今年我科未出现大的差错事故,全院无大的违纪违规现象。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给我院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我科分管副科长定期下病房参加晨会,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反馈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的想法,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参合农民手续的过程中,我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地向每一位参保职工和参合农民宣传,讲解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各项补助措施,认真解答提出的各种提问,努力做到不让一位参保患者或家属带着不满和疑惑离开。始终把“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重中之重。医保运行过程中,广大参保、参合患者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我科工作人员严格把关,友情操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兑现医疗补助费用,大大提高了参保满意度。

通过我科工作人员及全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完成了年初既定各项任务。2017年收治医保、居民医保住院病人余人,总费用万余元。接待定点我院的离休干部人、市级领导干部人,伤残军人人。2017年我院农合病人人,总费用万元,发生直补款万元,大大减轻了群众看病负担。

我院医保农合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局、卫生局、合管办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再加上我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全院医务人员的大力配合才使得医保农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2017年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因新农合实施规定的具体细则不够明确,软件系统不够成熟,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的医保工作反馈会偏少。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简化手续,努力更多更好地为医保农合人员服务,力争把我院的医保农合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为全市医保农合工作顺利开展作出贡献。

1、加强就医、补偿等各项服务的管理优质化,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报销工作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2、做好与医保局的协调工作。

3、加强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馈。

2022医保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报告(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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