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党课心得体会范文 党章的党课心得(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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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条例党课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巡视工作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党就会出现问题。加强巡视工作正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战略考量。《巡视条例》对于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巡视工作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有力支撑
巡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领导班子,重点是一把手,从现实状况看,受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影响,目前有效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主要依赖于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而巡视监督模式正是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将自上而下的上对下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下对上的监督以及同级监督紧密的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实际意义上成为现阶段监督模式的必然选择。从实际的效果看,巡视不仅是下情上达,有利于上级党组了解和掌握下级党组最直接的情况,主动地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为制定和修订政策以及做好决策提供依据,而且还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改正工作中的错误。
三、巡视工作是对干部严格教育和爱护
巡视工作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通过巡视,无论是对一般性问题的早提醒、早劝阻;还是对比较严重问题的早刹车、早采取措施,警示和防止了一批领导干部在错误上跌倒,这是最真切的关心爱护。巡视工作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教育。对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不是在巡视工作中被发现和查处什么问题,而是接受教育。通过巡视中发现的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用他们活生生的教训,让干部有所畏、知所止、知所守,更好地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律,更加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因此,巡视工作不是组织跟个人过不去,它既是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四、率先垂范,加强干部教育,坚决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市委群众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决策民主化,不搞一言堂。严肃认真开展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利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带头讲党课,带头学习研讨,不断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信访干部队伍。
通过认真学习《巡视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了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我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群众的贴心人,班子的带头人。
对于条例党课心得体会范文二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宣传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既为党领导宣传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宣传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
1、《条例》是全面加强党对宣传工作领导的总宣言。《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制定《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宣传部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各级党委宣传部在加强协调、管理和领导的同时,支持宣传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这是实现党对宣传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宣传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
2、《条例》是新时代党领导宣传工作的总规范。《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领导宣传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宣传部“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宣传部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新时代党领导宣传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3、《条例》是宣传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遵循。《条例》系统集成党领导宣传工作的成功经验,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创造和取得的一系列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新时代宣传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1、认真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活动。这是贯穿全年宣传工作的主题主线。各地各部门要对表对标中央精神和省、市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方向、严守纪律要求、落实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相关活动策划安排、统筹调度、组织实施,确保庆祝活动安全有序、欢乐祥和。
2、切实推进红色基因传承。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意识形态重要阵地。各地各部门要严把展陈内容、讲解词政治关、史实关,严按层级履行审批手续,加强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加强红色故事挖掘传播,在学习强国学习近平台等广泛推介赣南苏区红色故事,举办第三届全市红色故事讲解大赛。
3、扎实做好宣传标语规范提升。宣传标语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规范宣传标语内容审核、规范宣传阵地建设使用、规范宣传任务布置、规范宣传标语管理、丰富宣传手段形式,维护宣传标语的严肃性。
对于条例党课心得体会范文三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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