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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范着装心得体会及收获 警察着装规范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4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法院规范着装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主题法院规范着装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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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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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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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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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主题法院规范着装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根据根据上级领导统一部署,结合我庭执行工作实际,我庭在第一个专题学习中,组织干警深入讨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揭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一、自查存在的问题

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意识不够强。

2、责任心不够强,工作粗枝大叶,不细致。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淡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有待进一步深刻学习。

4、就案办案,埋头办案,大局意识不强。

5、极个别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6、个别人执法不够文明,仍存在官僚主义作风。

7、对当事人推、托、冷、横、等态度时有存在。

二、整改措施

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我庭认识到弘扬司法正义,讲究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性。针对上述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建章立制科学管理

用制度管案、管人、管事;用制度明权、明责、明利。为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位同志的潜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我庭依照自身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结案通报制度》、《结案率通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加量化、细化,使同志们赶有目标,干有劲头,月月有序,形成了一种奖勤罚懒、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二)、司法提速服务提质思想更新落实“五制”

“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这样提出。为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执行成本。我庭干警以围绕司法提速、服务提质、思想更新为中心,以实现“五项”制度中的“三快”办案制度为目标。设身处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妥善处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三)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狠抓法官队伍素质建设。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能造就人,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庭结合本院实际又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树立公正司法形象。

一是积极开展院组织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我与当事人换换位”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观念,增强司法效能,提高司法水平,努力锻造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二是在活动中通过“两对照”,达到“两提高”。第一,与思想对照,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在活动中,我庭结合干警实际,要求破除五种错误论调,树立五种观念,强化五种意识,即破除按传统办事的“因循守旧论”,树立开拓创新观念,强化“发展”意识;破除居功自傲的“功德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强化“进取”意识,破除遇事讲条件、讲待遇的“条件待遇论”,树立“责任”观念,强化“主动”意识;破除怕担风险的“畏缩求全论”,树立大胆探索,爱岗敬业观念,强化“创业”意识。第二,与工作对照,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当前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工作实绩来检验活动成效,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该项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是抓培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干警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上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下至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让广大干警更加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正含义和实质,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和谐执行实现双赢

我们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庭每处理一案都努力做到和谐执行,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受到了当事人的赞许。

主题法院规范着装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按照县委学习实践办和县委督导组的要求,在分析检查阶段我院根据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严格按照规定环节,步步深入,做好“规定动作”、选好“自选动作”,确保取得实效,现根据阶段安排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就自已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归纳。

作为法院班子的班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谈心活动环节上能够发挥表率作用,在征求党员群众对个人意见建议的过程中,我分别征求了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同时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了机关组织生活,并征求这些身边工作人员对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行梳理,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查摆自己在党性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足,并查找根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己进行了认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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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发展)、核心(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统筹兼顾)有了进一步理解;

2、对在全党开展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

这次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大规模、广泛性、深层次的党内思想解放运动,是一次党的肌体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创新过程。

3、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进行认真地分析检查。自己经过学习、反思,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政治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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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求稳怕乱;

二是求和怕争,怕出差错,怕添乱子,怕工作力度过大影响中心,怕步子过快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对全局不利,对事业不利,对自己开展工作不利;

三是对我们党内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缺乏足够的斗争精神,抱有一定程度的见怪不怪的漠然态度。

(二)在理论学习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二:一是内容庞杂,不够精深,凭心而论,自己还是比较爱学习的,多年形成的习惯是“通书则读”,相信“开卷有益”。政治、法律、文学、诸子百家广有兴趣,结果造成精力不能很好集结,使所学理论欠精欠深。二是侧重于知,实践不够,对所掌握的理论不能积极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做的不够。通过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对自身所提出的要求,深感自己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存在的差距。对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理解不深不透,一些关键点、创新点认真思考、深刻领会的还不够到位。

(三)、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较少。不能充分了解基层情况,以致在工作上有时缺乏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掌握,在知人、知事、知情上还有一定差距。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指导就业工作不够细致。虽然自己能够经常带着问题深入到基层了解情况,但很少象“解剖麻雀”一样取得详尽资料。

(四)、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不完全适应。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自己忙于事务多,自觉学习时间少,对党在基层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得不够全面,尤其是对农村实用法律法规学习得不够深入。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造成自身理论知识跟不上形势发展,没能很好地把学习理论与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结合起来。

(五)、工作标准不如过去高,满足上游,不愿争第一,只求重点突出,一定程度上存在满足现状的情绪。

(六)、工作推进的力度不如前几年,认为法院思想和工作关系已经理顺,无须更大力度,无须花更大力气,任务即可完成。

(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够。这几年,我院有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富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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