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民战争理论心得体会报告(五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人民战争理论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为主线,认真学习党的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为指导,为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中需要的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自己在基层工作中存在哪些不足之处,边学边问,有针对性
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工作能力。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学习公务员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解决群众困难的能力还不强。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合格的党员,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人民战争理论心得体会报告二
按照中央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的要求,我重点对照《党章》,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入开展自检自查,清楚地看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与差距,进一步增强了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现就自己对照检查情况,向同志们作以报告。
通过这次深入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我由衷地感到,的确是“学与不学不一样、学多学少不一样、学深学浅不一样”,从中也映射出自己以前在党章党规的学习上不深不透,与中央“学懂弄通做实”、“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认识和体会:
——党章党规是一面镜子。这面镜子,可以照出我们的内心有没有污垢、脸上沾没沾灰尘、五官是不是端正,是否具有一名共产党员的素养,是否符合一名共产党员的形象,提醒我们要勤照镜子正衣冠,常用理想信念的清泉浇灌心田、净化灵魂,始终做一个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人。
——党章党规是一把尺子。这把尺子,能考量出我们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党章党规的要求,有没有破底线、越黄线、踩红线、碰高压线,是处于健康状态还是亚健康状态,告诫我们要以党章党规为戒尺,经常校一校自己的思想有没有跑偏,量一量自己的言行有没有出格,测一测自己的举止有没有破规,始终做一个规规矩矩、方方正正的人。
——党章党规是一根鞭子。这根鞭子,时刻警示我们不能做“比普通群众还落后”的“假党员”,不能做“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单干户”,不能做“无法无天、傲娇任性”的“孙行者”,不能做“自大狂妄、专横骄傲”的“任我行”,鞭策我们要定心正身、知规守矩,始终做一个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人。
按照“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要求对照的3个方面16个问题,我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入开展检视自查,查找出了下列突出问题:
——在对照党章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得不深不透。比如,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只停留在浅层次的了解上,对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心中无数、手中无招。再如,在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xx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导实践上,思考得不深,研究得不透, 在做好“上与下”结合文章上仍有欠缺。
2、对党员的八项义务虽然知道但没有完全做到,在践行入党誓言上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党费的缴纳上不主动不自觉,存在等人催收、不能按月及时缴纳的问题。再如,有时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够。
3、对照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大部分都能做到,但还有做得不够好的地方。比如,在调查研究上存在不经常不深入的问题,在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再如,在抓工作中缺乏顶真碰硬的担当精神,思想上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心理,作风上偶然还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现象。
4、能够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还不够强,习惯就事论事,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比如,对身边同志的一些不当言行,缺乏斗争精神,认为无碍大局、无关紧要,不能挺身而出严肃地给予批评和纠正。再如,平时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够,只注重从工作上提要求、定任务,而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措施乏力。
5、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得还不牢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较前有所淡化,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上执行得不够好,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存在“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比如,在抓工作中过于强调速度和效率,习惯“两步并作一步走”,出台一些办法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够,未能很好地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
——在对照准则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能够坚定“四个自信”,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但由于长期在基层工作,政治历练不够,因而对“普世价值”、“宪政民主”、“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警惕性不高,未能从政治上看到其潜在的危害,缺乏清醒的认识。比如,在网络、微信上浏览资讯时,对一些宣扬西方意识形态的信息政治鉴别力不够,对同事朋友转发的一些敏感信息只是简单地一删了之,不能给予坚决的抵制和批评。
2、能够坚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也能站稳政治立场,但用更高标准来衡量,政治站位仍需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比如,总认为自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党员干部,且身处基层一线,讲政治太空太远,简单地认为只要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就行,只顾埋头拉车,不懂抬头看路的问题突出。
3、能够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增强“四个意识”,但实事求是地讲,在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上有时有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上仍有欠缺。比如,在环保问题整治中,有时候想招引一个项目不容易,因而在思想上有得过且过的认识。再如,对本单位发生的一些应该报告的问题,认为只要及时处置妥当就行,不愿意主动向上级报告,唯恐给人留下自己驾驭能力和领导能力不强的印象。
4、虽然能够认识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重要性,但在从严从细、一抓到底上还做得不够。比如,在公务接待中,执行规定不严格,偶尔有超标准接待现象。再如,在抓工作上还残存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现象。
5、在决策中能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重要事项班子集体研究做决定;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上,能够严格落实好干部“五句话二十字”标准,公道正派选任干部,但反躬自省,在某些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比如,有时遇到突发问题和棘手难题时,发扬民主作风不够,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不够。再如,在干部选任上,为了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偶然有平衡照顾、论资排辈现象
6、能够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但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不主动不积极。比如,每年仅在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时,才进行全面系统地自我反思,听取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平时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谈心谈话不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够,自我检视反思不够,未能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再如,在对其他班子成员的批评上,存在“多栽花、少摘刺”的好人主义思想,信奉明哲保身、少说为佳的庸俗为人处世之道。
——在对照条例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坚定坚决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中,存在“短斤少两”“打折缩水”现象,对一些重要的工作任务能想法设法去完成,对一些与本单位关系不大的工作任务则满足于能交差就行。比如,在xxxx集中整治中,由于此项工作与本单位业务联系不紧密,因而在贯彻落实上不积极不主动。再如,在机构改革中,对上级机关明确予以撤销的组织机构,由于怕引起单位内部不稳定而进行了变通处理,未能做到不折不扣落实。
2、能够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自己没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在上级机关例行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没有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并得到审计机构的充分肯定。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自我惕励的意识较前有所弱化,需要进一步提高站位,不断强化守纪律、守规矩、守底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3、由于自己所在的单位业务比较单纯、相对比较封闭,与外界往来不多,且无可利用的公共资源,因而不存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虽然在这方面没有上述问题,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仍需提高认识,自觉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从严管好自己、管好班子、管好队伍,坚决防范此类问题发生。
4、客观地讲,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己在抓工作上是认真负责的,也是尽职尽责的,没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但有时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比如,对基层职工反映的一些问题,习惯批示给分管班子成员和业务主办部门去处理,自己没有亲自去现场进行调查摸底,也没有做到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再如,在组织一些活动中,过于讲究形式和效果,花了一些不该花的钱。
5、自己出身农家,打小就养成了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即使走上领导岗位也能克勤克俭,保持农家之弟的本色,因而没有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等问题,但贪图享乐的思想有所的抬头。比如,习惯夏有空调、冬有暖气的办公条件,不愿主动去基层抓落实,常用批示指导工作,用电话遥控指挥,吃苦精神较前有明显下降。
深入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学习党章上深思细研不够,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欠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比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自己在学习党章上认识不到位,经常是用到了才突击学,不用了就束之高阁,并且还肤浅地认为学党章是新党员的事,自己是具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学不学都无所谓,因而对党章基本内容的掌握一知半解、一鳞半爪。在遵守党章上,简单地把党员义务简化为交一下党费即可,对履行党员八项业务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学习党章和遵守党章相互隔裂,产生了“学归学,做归做”的现象,导致在践行入党誓言上存在一定差距,在党费的缴纳上不主动不自觉,在实践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
二是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识不够,在提高自身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本领上有所欠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但是自己对政治建设的认识上站位不高,单纯地认为提高政治本领是对中高级干部的要求,讲政治是务虚的,谈政治是唱高调,自己只是一名基层业务干部,因而政治能力强弱关系不大。因此缘故,导致在抓工作中习惯单打一,不能把政治与业务很好地融合起来;导致观人察事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见微知著,不能从政治上辨别是非;导致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上不够严格,在执行上级决定中不坚决不彻底,在抓工作中还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不够,欠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习近平总书记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牢记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反观自己,在这方面不能说没有做,但至少是做得还不够好、还不够到位。自己总认为自己是一名老党员,担任领导职务也时间不短了,且经受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的多次洗礼,在思想政治方面应该没有太多太大的问题,因而产生了自负自满的心理,使得自我革命的精神减弱,不能经常性地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随之导致守纪律、守规矩、守底线的意识弱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发扬斗争精神和民主作风不够,贪图享乐的思想抬头等问题。
针对对照检视出的问题,自己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真整改。
(一)在“学”字上发力。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按照学习教育的要求和安排,真正来一个大学习,把以前欠的课都补上。一是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和《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在“学通弄懂做实”上下功夫,结合自己思想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4篇,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二是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保证每天不少于1个学时,对党章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学习。同时,坚持经常性温习入党誓词,带头履行党员八项义务,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树标杆、作表率。三是逐段逐句学习“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切实把红线划出来,把黄线标出来,把高压线架起来,使之在自己的脑中留印、心中刻痕。
(二)在“做”字上见效。坚决克服“学归学、说归说、做归做”的现象,不玩虚招数、不搞假把式,切实做到既要学得深更要做得好。一是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坚决摈除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投机想法,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只有是符合中央政策的事、对发展有利的事、群众受惠的事,即使困难再多、压力再大,都要咬定牙关、坚定不移地抓下去。三是进一步强化民本意识。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到群众中去,到矛盾大的地方去,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去,面对面听取意见,点对点解决问题,切实把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办实办好。
(三)在“严”字上立标。“令严方可以肃兵威,命重始足以整纲纪。”作为党委主要负责人,自己将把“严”字作为干事履职的主基调,体现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中,切实为干部职工放出样子、作出表率。一是在执行纪律上求严。带头遵守党章、“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事都坚持按制度办、按程序办、按规矩办,坚决防止和杜绝自作主张、先斩后奏等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行为。二是在工作作风上求严。带头执行“一线工作法”,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坚决改变文件上作批示、电话里作指示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对定下来的事一招不让抓落实、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有声、流水到头。三是在廉洁自律上求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各项规定,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管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腿,带头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推荐人民战争理论心得体会报告三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__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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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回首这一年的工作,紧张而又平淡,但就在这一个个紧张平淡的日子里,我一步一个脚印,踏实稳健地走来。我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负责完成好班组布置的各项任务。下面我就这一年的工作做一简要的汇报总结,剖析自身的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给予批评,以备本人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断锻炼自己,让自己各方面完善和进步。
一、强化思想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一是,本人在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坚持用党的思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三是坚决按照上级的指示,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予以整改。
二、立足本职、认真工作
在工作上,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踏实进取,认真谨慎,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工作中,始终牢记本职岗位的服务宗旨:游客第一,服务至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按规矩办事,廉洁自律、严于律己,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每一项工作中。并利用业余时间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和文化修养,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在工作方面,还存在浮躁情绪。二是对一般性的、事务性的工作,缺少创新和开拓精神,有一定的本位主义倾向。三是对有些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不力,解释不耐心,态度较生硬。
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进步,努力克服不足,更进一步改进工作态度,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今后,我会更加努力,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勤奋工作,让自己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升华,积极转变观念,开阔思路,努力向成为更高层次的专业人才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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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表现在: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贯彻、执行不够坚定,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及时的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足,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透过事物表象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不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有时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有时因此产生工作效率低的问题。
4、存在好人主义、形式主义思想。表现在:处理问题时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碍于情面,能不提的就不提,能不管的就不管,好人主义。有时有只求形式,不求落实的问题,具体制度的落实不够严谨,工作时只求是否做了,不求做得好坏。
5、工作纪律的自我约束方面有待加强。表现在:有时有迟到早退的问题,工作着装有时不规范,有时在工作时间处理一些私人事务,特别是父亲患病治疗期间,因为照顾父亲部分影响了工作。
一是思想上对政治学习缺乏正确的认识。平时虽然经常参加政治学习,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流于形式,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自己思想意识的更新与党的政策、方针脱节。
二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足。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领会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没有坚实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往往考虑个人得失较多,而忽略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换位思考还
做的不够,不能站在劳资双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经常处于旁观者的位置解答咨询,处理工作。
三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有不足,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的不够,有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存在。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对专业知识结构的更新不能跟上国家劳动法建设的速度,有知识结构滞后的问题。四是工作方法简单。对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入,思考不深刻,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一是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公仆意识,真正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人民公仆的理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不断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其次,站在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要求自己。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落后思想的冲击。最后,要把为人民服务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首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其次,注重法律实务,将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提高案件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最后,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
的同志请教。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是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不做“老好人”。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斗争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四是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遵守工作纪律的标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形成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谨、规范、科学地做好各项工作。五是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路线、方针、政策,做一名合格的机关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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