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践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理工作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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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监理实践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时间:20xx年12月1日
地点:甲方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一、 本周安全隐患大排查查出的具体问题:
1。 车库临边围挡无明显醒目标示。
2。 车库内施工人员有个别人未佩戴安全帽。
二、 上周安全检查问题落实情况:
1、 上周项目部针对各楼号上料口处安全门使用后的关闭问题对责任班组进行了处罚,并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到没个班组。
2、 项目部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进行统一排查,将不能使用的灭火器进行更换,并加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 项目部针对钢筋加工场地机械设备,用电情况进行排查,按要求接零接地,采取‘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责令施工人员保持闸箱内干净整洁。
三、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1。 车库主体施工已经开始进行,要求项目部在基槽周边围挡醒目位置上悬挂安全标示。
2。 车库施工人员已经进场,要求项目部对新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增加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冬季天气干燥,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明火,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注意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在焊接前场地应提前清理干净,不得有冰雪,还要派专人进行防火监护,预防火灾发生,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4。 项目部要经常性的对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进行排查,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5。 加强施工人员、电梯司机的安全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并对司机进行周期性的安全常识培训。
6。 上周下雪,天气突然转凉,要求项目部针对现阶段施工人员宿舍用电情况进行排查,宿舍区也应做好防火措施,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子等取暖设施,防止发生火灾。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检查工人宿舍,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7。 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项目部要及时安排人员清扫积雪,清除现场积水。
8。 现阶段进入冬季施工,加强劳动保护,施工人员佩戴手套、穿胶底鞋,增加防滑措施。
9。 现阶段门窗,防火门等安装单位以开始施工,要求项目部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
10。 春节前是盗窃高发期,要求项目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措施,加强夜间巡视力度。
11。 加强新进场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意识,发放安全帽,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12。 项目部要及时落实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四、 建设单位要求:
1、 雨雪天后及时清除施工场地、运输道路上的积水和结冰,消除安全隐患;并对脚手架,脚手板上的冰雪,施工前必须清除干净后在进行施工。
2、 项目部要在大风雪后及时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3、 项目部根据现阶段施工情况,制定成品保护制度,增加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
4、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劳保用品。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题监理实践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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