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范文(四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一
聚集解决思想根子问题,把对党忠诚教育放在第一位,突出政治教育引领,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围绕政治教育筑根基、警示教育触灵魂、英模教育受洗礼,进一步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自我革命、推动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实现学习教育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的目标。
学习教育环节共分: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三个阶段,时间约30天。
(一)政治教育阶段
1.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xxx谈治国理政》《xxx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xxx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党史》、xxx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学习辅导百问》《中国共产党党史》(1-4册)、毛主席“延安整风”三篇论著《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全国、全省、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会等会议精神。
2.方法步骤。认真学习县委书记和政法单位“一把手”主题党课精神;制定详细具体的学习计划,举办xxx法治思想专题讲座,观看党史专题片,开展政治轮训;通过支部集中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党课等多种教育形式,紧扣派出所工作特点,紧扣工作实际,组织民警辅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进一步提高政治教育效果;要利用辖区内红色教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做到学习有笔记、座谈讨论有记录、专题报告有心得体会。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宣传派出所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目标任务等,传递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诚恳态度,广泛征求对本单位工作、本单位民警辅警队伍批评意见建议,表达通过教育整顿达到正风肃纪、反腐强警的信心和决心
(二)警示教育阶段。
学习内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安民警警示教育专题片。
2.方法步骤。认真学习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廉政教育报告3精神,突出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基本要求,筑牢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根基;要制定警示教育方案,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党纪党规培训,组织观看违法干警忏悔录警示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内部通报和公布一批典型案件,要抓好干警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重点结合发生在本地政法系统的反面典型,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深刻总结教训,增强警示效果,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英模教育阶段。
学习内容。《xxx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摘编》、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团宣传片、电影《平安中国之守护者》、学习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先进典型事迹等。
2.方法步聚。通过组织观看公安英模先进事迹宣传片等,大力宣传弘扬政法英模感人事迹和崇高品质。特别是学习宣传本地政法系统涌现出的全国全省先进典型事迹,用身边榜样力量激励干警奋发有为、担当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系列活动。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爱民实践活动,组织民警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与信访当事人座谈,倾听群众意见,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出台便民利民举措,解决群众急难问题,从日常工作做起、从小事小案改起,以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执法司法。开展英模选树活动,既要选树紧急关头挺身而出、不怕牺牲的公安英模,又要挖掘那些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的凡人善事。要善于把事迹可信、形象可亲、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政法英模和先进典型树立起来,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让公安民警感受到战友就是榜样、英模就在身边,激励民警辅警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坚守初心使命,争创一流业绩。
学习教育环节结后要开展评估验收,查看“三项教育”是否深入开展;查看公安民警辅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查看学习教育成果是否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进行“补课”。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推进。将学习教育作为教育整顿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充分认识学习教育阶段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学习教育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强力组织推进,确保学习教育环节任务按时全面完成。
(二)活学活用创新学习方法。创新学习形式和教育载体。精心设计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有温度、接地气、有活力的“自选动作”,不断拓展延伸学习教育深度、广度、高度,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创新、学习教育入脑入心。
(三)科学谋划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学习教育完成预定任务实现预期目标。以学习教育促进创先争优,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做好公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掀起比学赶超的深厚氛围。
(四)突出重点展现队伍风采。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头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公安民警奉献精神,展现派出所民警辅警队伍的时代风采。
最新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二
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你们好!
20xx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市审计局局长,这次安排我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既是对我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我个人的关心和爱护,更体现了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我将以这次述职为契机,认真回顾检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诚恳听取大会的审议和批评,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下面我将自己两年多来履行职责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任局长后,为了在审计工作中贯彻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好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我始终坚持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放在突出位置。两年来,我先后学习了《邓小平文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记学习笔记、体会约4万多字,不断增强政治上的敏锐性和鉴别力。
在搞好个人学习的同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平时结合工作实际,经常组织处级干部和全局干部进行专题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学习。两年多来,共组织班子学习23次,中心组学习45次,处级干部学习12次,全局性学习11次。我还在全市审计系统、局机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上,就学习贯彻十六大及其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效益审计的难点和思路,以及贯彻审计署5、6号令等专题,进行了辅导性发言和交流,努力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指导审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先后在《xx审计》、《x政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了《审计在建设小康社会中大有作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等8篇文章。去年我局完成的《国家审计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研究》等调研课题,在全省审计科研论文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奖。据不完全统计,全局两年多来在各级各类报刊发表理论研讨性文章72篇。这些理论成果,有力地指导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体现到审计工作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确定审计项目,强化审计监督。两年多来,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在全体审计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有关具体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我在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都已向大会作了汇报。现在,我重点汇报一下履行职责中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一)突出重点,逐年深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开展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两年多来,围绕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每年突出几个重点,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逐年推向深入。在继续扩大对一级预算单位审计覆盖面的同时,逐年加大了对二、三级单位及项目的延伸审计;为了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重收入审计向重支出审计转移,加大对科技、环保、支农等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对部分重点建设资金及时进行跟踪审计;查处了一些较深层次的违纪违规问题,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针对财经领域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先后提出了细化预算、推行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政府外债管理、解决银行多头开户、严格国债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建议,大都已被采纳,对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和人大监督财政预算,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围绕热点,认真抓好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审计。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资金使用及重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审计中加大了监督力度。两年多来,先后组织了对我市居民低保、失业保险、农业投入、政府外债、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救灾、扶贫、防“非”、公安行业、卫生系统、金融等29个(项)专项资金和行业的审计及调查。揭示了中石销售系统虚增资产1830万元,中国人寿保险系统不良资产2900多万元等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均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查出和纠正了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购建办公楼和小汽车及发放奖金、补贴,截留坐支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纪违规问题。在遏制违纪行为、促进增收节支的同时,我们注意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谏言献策,如针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被截留、挤占及效益不佳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拨、管、用等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的建议;针对外资运用项目中的遗留问题,提出了妥善处置的建议以及针对某些行业部门存在的“三乱”提出的治理对策等多项建议,都得到了政府领导的批示和有关部门的采纳。两年来我局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信息568篇,被批示采用253篇。
(三)针对难点,积极稳妥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我们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开展了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试行了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年来共组织对x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人员主管责任违规行为金额x万元,直接责任违规行为金额x万元,为考评领导干部、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抓住疑点,跟踪追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查处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全市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疑点线索,深查细究,一查到底,两年来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x件,涉案人员x人,进一步打击了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了审计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地方党政领导交办的事项,我们坚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两年多来,我局共完成领导交办审计事项22件。其中对x饭店改制,动物园、x园、x风景区移交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审计,国际会展中心、x村、绿色广场、妇幼中心、档案馆等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产审计复核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和对38个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外奖金、补贴、津贴及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等审计调查,查出并追还了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各项资金,有力地促进了增收节支。组织审计的城运村、国际会展中心和国际展览中心三个建设项目,核减工程造价17亿元,审减率为22%。积极参加了国债、社保及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市场管理、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情况的专项检查,参与了教育资源整合、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等工作,直接为市委、市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料和参考依据。
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此,我一上任,就和班子成员一边抓机改,一边认真谋划审计工作新思路,形成了“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发挥三个作用,坚持四个原则,提高五个水平”的基本工作思路,在工作中积极开拓,大胆创新,审计工作年年都有新举措、新发展。2002年我们主要是“抓机改,建机制”,顺利地完成了难度较大的人员分流定岗任务(人员分流达25人),初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上岗用人机制,20个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全部按程序和标准公开选拔任用,一般干部全部采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同时逐步制订和修订了与新的工作运行机制相配套的《x市审计局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x市审计局督查催办工作制度》等近30项规章制度。2003年我们主要是“抓行风,树形象”。以前搞审计,传统的做法都是被审计单位接待,安排食宿,车接车送,往往导致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越审关系越熟,增加了处理违纪问题的难度。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在政府领导及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率先在全省审计系统探索了审计公示制,出台了“三条禁令八不准”,试行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既使审计更加独立超脱,又减轻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受到各界的普遍好评,省厅已将审计公示等做法在全省审计系统推广。今年我们主要是“抓学习,强素质”。在完成繁重的审计工作任务的同时,上半年已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了综合知识与素质培训,中青年计算机培训考试,审计署5、6号令系统学习辅导和行政许可法知识专题讲座等,并积极鼓励学历、职称的提升学习,班子成员带头学理论、提学历、考职称,全局目前研究生及在读的15人,高级审计师及考过待评的12人,在机关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风气。
随着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的普及,不懂计算机、不会使用审计软件,已难以打开相关的信息库取得所需的资料。对此,我局舍得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一方面研究开发审计软件、配置硬件,一方面培训人员并积极探索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路子。我局与有关方面共同研发的金剑软件,不仅荣获全国审计软件评比第三名、市政府科研成果三等奖,还在同级审、金融审计等项目中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上级审计机关曾多次来我局调研,省审计厅三次组织各地市审计人员到我局审计点进行现场观摩,我局还派员为全国各地10多个审计机关进行了计算机审计培训。
针对审计环境不断变化,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不断增多和审计风险越来越大的现实,我和班子成员认真研究审计工作在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力求准确发现规律、把握规律,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努力探索、创新。我们在坚持和完善审计质量三级复核把关制的基础上,探索、总结、建立了审计质量标准、控制系统、考核指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将目标分解到审计组,强化审计组长岗位责任制,增强了广大审计人员的责任与风险意识。实施中,与机关综合目标考核制度相衔接,在增加压力的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激励措施,尽可能地调动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了审计质量。两年多来,我局不仅未因审计质量问题发生过一起复审复议事项,也没有一个单位要求举行过审计听证会,审计署、省厅多次的审计质量检查表明,审计质量明显提高,有17个项目还在省市评比中荣获优秀审计项目一、二、三等奖。其中,审计期量标准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建设,走在了全省审计系统的前列。
两年多来,我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全局的重要审计事项、大额经费开支、重大行政决议、干部任免工作和办法、制度的出台等,都能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对班子每个成员,我都能以诚相待,信任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与他们谈心交心,注意从思想修养、作风形象、业务工作等方面与班子成员共勉,积极维护和保持了班子的团结、和谐,也较好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带领大家切实做好审计工作,自己首先必须勤政廉政。对此,自上任伊始,我就给自己严格立下了“两干”的警示牌,一要干事,二要干净,干事就要勤干事、干实事,干净就要心干净、手干净。也许是长期从事审计工作的原因,总想着把每件事情都干得尽可能实在和完美,总担心自己工作如果不到位会给政府、给各被审部门和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对工作我自己首先是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只要不是参加上级的会议,我都是提前到办公室,下班后和节假日加班加点也是常事;局里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材料,我都是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始终保持了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关于廉政建设,我一方面自觉遵守廉洁自律54个不准和“四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带头严格执行局机关的“三禁令八不准”,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首先和坚决不做。在机构改革、干部职务调整、经费开支、住房分配等重大问题上,自己始终坚持遵守规定、公开公正。在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方面,都能严格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能教育和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的同志,不搞特殊,不搞例外。两年多来,也有过一些过去的同事、同学、亲友为公为私找过我,我的态度始终是不论官有多大,做官要有官德;不论权有多少,用权要有原则,不明白政策法规我耐心解释,不管公事私事,出原则的要求坚决不办。同时,在加强班子和机关的廉政建设方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预防和制约的管理制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提醒和检查活动,使整个机关向着法制局、正气局和廉政局的目标稳步前进。
两年多来,全市审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共查出违规行为金额1838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156亿元,收缴财政174亿元,人均为财政贡献 5918万元,其中市局机关查处纠正各类违规行为金额113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107亿元,收缴财政157亿元,人均为财政贡献20396万元,审计机关的“人法技”建设和各项工作都有了较大的进展,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及审计干部普遍给予了肯定和较高评价,市局今年初还迈入了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三年评一次)的行列。同时,我们班子在关心干部职工生活方面,办起了职工食堂,安排了职工上下班交通车辆,解决了几处家属院屋面、地下漏水等遗留问题,得到了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两年多来,我局在审计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审计统计、档案管理、审计科研、信息、宣传、党务、老干、计划生育等项工作中先后受到上级和主管部门的多次表彰,我本人在20xx年全市“人民满意的好公仆”活动中也被评为先进个人。所有这些,是我局班子带领大家共同努力取得的,同时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是分不开的,与市人大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自己仅仅是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面对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有:自己在理论学习方面还存在急用先学的情况,学习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深入程度都有待加强;对于全局的廉政建设,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做到逢会必讲、见面提醒,但到审计现场检查的不够经常和深入;市局对区县局的具体关心、指导也很不够。对于上述问题,我将以这次述职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领导审计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同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一道,认真改进,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期望,不辜负人大对我的关心、支持和信任,不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的期望和重托。
以上报告,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评议,批评指正。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三
根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区综管办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租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狠抓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开展出租屋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宣传,深入推进出租屋火灾隐患排查,加强出租屋火灾防控,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杜绝出租屋发生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即日起至20-年全国“两会”结束。
1.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各出租屋综管所进一步细化出租屋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针对性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老旧建筑群等出租屋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放在首位。
2.加强火灾高危场所排查。针对重点对象,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力度。一是网吧、酒吧、按摩足浴等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是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场所;三是老旧住宅区、“城中村”、“房中房”“三合一”等居住场所。
3.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发现通报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密切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彻底解决出租屋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4.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工作,落实网格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出租屋防火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明确消防组织机构建设任务,实行区综管办、街道综管所、社区综管站三级管理,健全出租屋消防工作制度化、日常化、正规化,确保消防工作齐抓共管。
5.迅速开展冬春季节消防宣传工作。以社区、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发动社会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街道出租屋综管所成立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综管所所长任组长,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严密部署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深入动员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各出租屋综管所要召开今冬明春出租屋火灾防控工作动员会议,发动网格员定期排查辖区出租屋,确保消防排查“全覆盖”。同时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确保辖区出租屋消防安全。
3.强化工作考评,严格责任倒查。区综管办将对各综管所(站)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做到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今冬明春控防期间,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4.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情况。各综管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区综管办,以便对各综管所今冬明春消防工作进行调度指挥,及时调整有关工作部署。各综管所请在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
最新公安局入户走访心得体会报告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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