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汇编制度心得体会范本(3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水利汇编制度心得体会范本一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增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带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始终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20-年累计发放管材4.1万余米,改造提升农村供水工程49处,改善供水人口8312人(其中贫困户65户、贫困人口231人)。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对单位重大事项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8次案审会议,研究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引领示范作用。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宝兴县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水行政处罚会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业务股(室)具体抓,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保证了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会前学法制度,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将会前学法作为一项学习制度,把法治学习纳入党组会、支部会、职工会学习内容,全年累计组织会前学习12次,使学法用法常态化。组织全局干部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5年)》、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依法治国(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学习领会《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结合水利工作实际,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规,制定完善《20-年度干部职工学法计划》,组织开展12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点、“三会一课”计划,定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等纲领性条例,同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依托“川观新闻”“学习强国”等app,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党史知识竞赛答题。通过系列学习活动,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强化普法教育,营造良好法治建设环境。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水利法制宣传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我局把普法作为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组织党组会、支部会、全局职工会强化学习。开展20-年河长制“七进”宣传进党校及基层河长培训活动,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依法行政宣传月”、“世界环境日”、“安全生产月”和“依法治理宣传”等平台和载体,采取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展示图板、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河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与保护等,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认知度,营造良好法治建设环境。
(四)履职守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水利职能职责,加大对各电站水库、河道、堤防、供水站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力度,对乱挖、乱建、乱倒等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深入推行河长制为契机,配合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砂石资源、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通过系列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了水利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积极组织人员参与省市县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通过对我局近年水行政执法卷宗自查,在近年办理的水事违法案件中,均按照程序执法。截至12月底,我局共开展河道巡查120余次,其中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5次,共出动巡查人员360余人次,执法车辆120余辆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7份、限期改正通知书16份;查处未按规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1起,罚款4万元;查处阻碍河道行洪案件2起,罚款4万元;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起,罚款1.2万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4起,结案3起,罚款19.3881万元。
(五)强化信息公开,加强行政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涉水行政审批工作,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主动向社会更新公布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目前,我县水利部门执法事项清单共计10类,其中: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76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奖励10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裁决3项、其他职权4项;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三是及时公示水事违法案件信息,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公开了今年办理的8起水事违法案件信息。
(六)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是完善了《宝兴县水利局党政领导班子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源头防范,规范决策运行;二是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成立了宝兴县水利局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每件行政案件都由案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下达处罚决定;三是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集体评议制度等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开展调研。截至20-年12月,我局已累计召开26次党组会研究重大事项。
(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宝兴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河道巡查工作方案》等机制和方案,并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相关制度》,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八)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筑牢农村饮水安全屏障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仔细辨别核实网络信息,坚决抵制谣言散布。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加大水源巡查力度,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供水工程值班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虽然我局在法治建设、普法宣传、水行政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干部法治观念虽然得到一定提升,但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现象,部分企业、群众意识不足、观念不强,需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
二是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存在人员短缺、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兼职工作人员普遍承担着其他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
三是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水行政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和落后,行使强制手段难度较大,加之管理相对人成分复杂、素质偏低,水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执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拒不配合,给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同时,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工具等执法设备欠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在行政审批范畴内改革事项较多,除了审批制度自身的优化完善外,其他很多改革事项都涉及行政审批内容,难免会带来改革内容重叠、或标准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也给工作的推进和落实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水利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积极推进我县依法治水管水用水进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法治建设工作的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组织党组会、党支部会、全局职工会强化学习;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查漏补缺,继续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和要求为导向,形成工作合力。
(二)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作为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结合各项普法活动,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河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与保护等,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三)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好水事违法案件的公示。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四)扎实开展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以河湖专项执法检查为重点,按照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边界水事活动特别是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进一步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涉水行政审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改革意见,及时承接上级水利水行政主管部门精简下放事项,扎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指南和审批流程,稳步推进“一站式”集中行政审批等改革措施实施,提高水行政审批效能。
关于水利汇编制度心得体会范本二
省水利厅:
按浙水财[20xx]4号文件通知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20xx年度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现汇报如下:
1、浙财农字[20xx]178号文件通知,20xx年度小型水库安全巡测检查,省补资金安排我市7.84万元,实际到位数7.8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数8.24万元。该资金已全部拨到各有关水库。
2、浙财农字[20xx]199号文件通知,20xx年度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省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我市60万元。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739万,按工程进度全部由财政直拨支付给各有关建设单位。
3、浙财农字[20xx]208号文件通知,20xx年度第二批千库保安工程项目,省补资金安排我市岭口水库73万元,地方配套资金需安排654万元;安排三联水库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需安排81万元;省补资金共计82万元。目前岭口水库、三联水库都已完工,因工程验收资料不够完善,工程款未予全部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财政已直拨支付岭口水库省补资金73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7万元;支付三联水库省补资金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地方配套资金余款。
4、浙财农字[20xx]263号文件通知,20xx年度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第一批省补资金安排我市后宅街道农民饮用水工程25万元。按工程进度20xx年市财政已直拨支付地方配套资金100万元,街道支付配套资金199万元。该工程目前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所以省补资金尚存市财政局,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省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等余款一起支付。
5、浙财农字[20xx]348号文件通知,奖励我市第十一届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奖金10万元。因发放奖金需经市纪委批准,所以省补资金暂存市财政局,待市纪委批复下达后,我们将按照348号文件通知精神,8万元用于补助半月湾水轮泵站拦污栅工程,2万元拨入我局用于奖励。
6、浙财农字[20xx]147号文件通知,20xx年水资源管理及装备省补资金安排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编制等”10万元。20xx年我市已着手编制,待方案编制完成资金即可到位,现暂存我市财政局。
7、浙财农字[20xx]248号文件通知,20xx年度“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河道保洁省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我市10万元。我市财政20xx年已安排配套资金100万元。待该项目完成,以上资金即可到位,现省以奖代补资金暂存我市财政局。
在资金的管理上,配备财会人员,设置帐册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补助款按年度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建安工程造价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市级及以上公开招投标。确实因故不能实现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书面证明。其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事项,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送财政局和我局备案。项目决算以稽核中心的报告为准。建安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街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招标,其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及项目决算等事项经水务局初审后,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价。
列入工程补助款财政直拨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10日内,须将工程招投标细则、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和我局备案。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情况拨付补助资金。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总额拨至80%,余款待审查、稽核后按有关规定支付。申请预拨工程补助款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义乌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有关单位和我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申请工程结算拨款时,必须提供验收材料和审价报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定率补助的项目,送市基本建设,资金稽核中心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在结算拨款时,建设单位按决算审价填写《义乌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送申拨确认函,经我局和有关单位确认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定额补助,在结算拨款时,经我局初审后,送中介机构审价。建设单位按决算审价填写《义乌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送申拨确认函,经我局和有关单位确认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中价机构提供的决算审价报告必须按规范要求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项目结算审查,二是项目财务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况,将缓拨或停拨水利建设专项奖金:不按要求上报本办法规定报送资料的工程;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工程;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未处理完毕的工程;资金使用有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未处理完毕的工程。
财政局和我局负责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关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擅自更改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资金损失的,不但要追缴相应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而且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市20xx年度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均无截留、挪用、移用、xx侵占等违纪违法行为。
20xx年,我局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价费[20xx]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圆满完成20xx年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并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全年共征收水资源费74.20xx万元,其中地表水72.6195万元,地下水1.5880万元。
(一)征收情况
我局在20xx年水资源费征收前按规定到义乌市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在征收过程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实际取水量,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标准,对20xx年全年和20xx年1-6月份地下水水资源费进行了全面征收,其中20xx年元月1日-6月31日的水资源费是严格按照调整前的价格进行征收,20xx年7月1日-12月31日的水资源费和20xx年元月1日-6月31日地下水资源费是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进行征收(除地表水自来水制水企业外)。
(二)使用管理情况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地表水水资源费总额:72.6195万元,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4.5230万元,上交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万元。我市财政已将上交金额直接上划省、金华市财政,其余留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1.5880万元按规定留我市,留我市地表水水资源费及地下水水资源费已全部纳入我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水资源费的专用票据,使用、结报、核销都经我市财政局备案审核。
关于水利汇编制度心得体会范本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公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 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关于水利汇编制度心得体会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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