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唱音乐会心得体会 音乐合唱实践报告心得体会(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个人独唱音乐会心得体会一
在21日上午的开班仪式上,州财政局监督监察室主任张清翠通报了今年全州开展“小金库”检查和正风肃纪拉网式财务检查的情况,州财政局总会计师马定瑜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等方面做了讲解,州中职校高级讲师任立春重点对会计基础知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讲解。培训时间虽然很短暂,但各位领导和老师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语言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马定瑜总会计师与我们分享了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毕业典礼讲话,“首先希望你们能够简朴的生活,其次能高尚的生活,第三是能谦卑的生活,盼望你们能认识时代,引领潮流,不流俗、不盲从,做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不负此生”,我们受益匪浅,深感责任重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体会:
作为财务工作者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严守会计法规,扎扎实实的把财务工作做好。这些年虽积累和掌握了一些专业技能,对会计记账分录等等都己基本掌握,但现在政府收支分类在改革,会计制度在更新、记账方式也在改变,所以需要学习更新的地方还很多。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并熟知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我们深知不但要有熟练的专业技术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虽然我们从事财务工作也有数年了,平时也没想那么多,通过张清翠主任通报检查情况的严峻形势和苦口婆心的教导,对我们的思想触动很大,因此,我们认为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州财政局这次组织的培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作为财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做到依法办事、爱岗敬业、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时刻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在是非面前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态度,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淡泊名利,廉洁自律、清白做人。当好“内当家”,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个人独唱音乐会心得体会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转发的《省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选人用人工作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活动,目前尚未发现违法违纪选人用人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我局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教育培训。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练好基本功,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认真带头学习《条例》,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选拔考察干部的方法、步骤和各个关键环节。人教科同志更是认真学习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将重要的规定和条文熟记于心,做干部工作的“明白人”。二是加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知道干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形成了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抓好贯彻执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选准用好干部。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准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和试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考察。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局党组负责,在考察中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尽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在考察方式上,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同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个人情况。三是实施有效监督。选人用人重要环节邀请市局人教科领导参与,并进行指导,对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凡提拔中层干部在正式任职前,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书面报告市局人教科,坚持有反映意见必查证,对查实的问题,影响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
(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局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局党组书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干部任用中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纪律办理,在提名、讨论等各个环节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搞个人说了算。几年来,我们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五公开”(职位公开、岗位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符合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公开、考察对象公开),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我局干部任用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同和肯定。
(四)严格选拔任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是紧紧把握干部工作中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重要环节,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公正公开,接受监督;二是严格坚持干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把握选人用人标准,真正把政治素质强、敬业精神强、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严格按照干部职数配备干部。目前我局部分岗位存在中层干部空编现象;四是选人用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经过讨论提名、推荐、考察、谈话、任用等程序,每个环节都提前预告或公示,没有临时动议情况。
二、民主评议情况
20**年4月24日,我局认真组织了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会。会议发出民主评议票33张,收回33张,其中“好”字档次32张,占总数96.7%。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局在扩大民主和改进干部工作上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xx新的要求、方向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干部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对德的考察环节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打算
我局将以此次选人用人检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竞争上岗和差额选举等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断总结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所取得的经验,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好、选配好、使用好干部,为工商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关于个人独唱音乐会心得体会三
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全部(部分)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本人特请_________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
风险告知: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两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1。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_____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 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 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嘱有效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是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
个人独唱音乐会心得体会 音乐合唱实践报告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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