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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调查心得体会精选 法学案例实践报告(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法学案例调查心得体会精选一

1、学会本课11个生字。练习用“读—议—背—画—演”的方法学习古诗。

2、背诵两首古诗。默写《四时田园杂兴》。

3、能用自己的话说说诗句的意思,想象诗句所描写的景象,激发学习古诗的兴趣。

联系生活实际,想象诗句描写的景象。

布置学生预习课文

小黑板、实物投影仪、生字卡片,教学挂图

1、 同学们,你们都学过哪些古诗呢?谁愿意背给大家听?今天,咱们再来共同学习一首,题目叫《四时田园杂兴》。

2、介绍作者

范成大(1126—1193)字致能,号石湖居士,吴郡(今江苏苏州)人,绍兴二十四年进士。其诗题材广泛对农民的痛苦,官吏的残暴等都有反映,词风清逸淡远。著有《石湖居士诗集》、《石湖词》、《吴湖录》等。

1、释题:“兴”是什么意思?谁能用自己的话说一访题目的意思?并猜想一下诗文会写些什么内容?

2、教师范读全诗,学生小声自读并思考:诗中都写了哪些人物?他们分别在干什么?你是从哪儿看出来的?(学生自读时板书全诗)

3、指名试读全诗,引导回答上面问题。

1、自由读文,利用工具书查阅自己要理解的词语,并记录自己的疑难问题。

2、小组讨论。

3、全班交流。

①昼:白天。 ②耘:除草。 ③耘田:在田里除草。 ④绩麻:把麻搓成线。 ⑤各当家:各人都担负起一定的家庭责任。 ⑤未解:不懂。 ⑦供:参加。 ⑧耕织:耕田织布。 ⑨傍:靠近。 ⑩桑阴:桑树下。

4、引导学生试着解释全诗:

白天除田草,夜里搓麻条,村里的男女都担起家。

幼童不懂耕田织布,也在桑树荫下学着种瓜呢!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5、请同学们认真想一想:后两句表现孩童无真可爱的行为,目的是什么?(有力地衬托出农民勤劳简朴的生活)

引导学生观察图画、描述画面内容。(抓住儿童神态、动作、想象其语言)

6、放声自由读诗,想像其意境,体会农民一家辛勤劳动的生活。

这首诗风格清新自然,语言亲切朴实,富有泥土气息。描写了紧张而又愉快的劳动场面和田园生活的美好。

1、抄写本课所学的生字。

2、背诵全诗,预习下一首诗。

我们学习《古诗二首》的第二首诗。《小儿垂钓》。(板书课题)

1、认读生字词:蓬头、稚子、垂纶、侧坐、莓苔、借问、遥招手、不应人。(注意生字“蓬、稚、遥”的字音字形。)

2、教学生字“钓”,注意右边“勺”里面的“点”不要丢掉。

3、学生试读全诗。

读课题,思考:“小儿”指什么?“垂”在字典中怎么解释?用钓竿钓线部分,理解丝线的一头向下可以说成是垂下来的线。并引导学生理解:“垂钓”什么意思?“小儿垂钓”什么意思?

1、指名读第一句。思考:是什么样的小孩在钓鱼?从哪看出他年龄很小?理解“蓬头、稚子”。这个头发很乱的小孩在干什么?字典中“纶”什么意思?出示投影图,指图理解“学垂纶”就是学钓鱼的意思。

2、指名读第二句。思考:小孩儿学钓鱼是怎么坐的?什么是“侧坐”?坐在哪?投影出示插图帮助理解“莓苦”和“草映身”。

3、指导朗读。

小孩年龄这么小,却独自坐在草丛中模仿大人的样子学钓鱼,你觉得小孩怎么样?(板书:天真可爱)。这样的小孩你们喜欢吗?要读出对小孩的喜爱之情。教师范读,学生试读。

4、指名说前两句诗意。出示投影边听读边体会,想像诗中情景,加上想象再说这两句诗意。

1、齐读第三句。思考:小孩正急切地盼鱼儿上钩,出现了什么情景呢?一从哪看出路人在问路?“借问”什么意思?想象路人来问路的情景,并思考:路人可能问些什么?小孩是怎么做的?想象小孩是怎么招手的?思考:小孩招手是什么意思?“遥”是什么意思?

2、指名读第四句。思考:小孩为什么摆手?从哪看出怕把鱼吓跑?怕什么声音吓跑鱼呢?除怕路人脚步声、问话声还怕什么声音呢?读后半句,思考“应”什么意思?“不应人”呢?

3、小孩既怕路人脚步声、问话声吓跑鱼,又怕自己回答声吓跑鱼,他一门心思扑在钓鱼上,你觉得他钓鱼钓得怎么样?(板书:专心认真)

4、学生扮路人、小孩表演,体会小孩紧张心理和天真可爱的形象。

5、指导学生朗读,读出小孩紧张的心理和活泼可爱的特点。

6、指名看图说后两句意思。

六、体会待的意境

1、学生观察图,边看课文朗读边体会,想像诗的意境。(播放媒体课文朗读)

2、指名到前面讲全诗的内容,要展开想像。

3、指导朗读,读出诗的意境美。

七、指导背诵全诗

八、总结

这首诗前两句写了小孩的样子和钓鱼的姿势,后两句描述了小孩专心致志学钓鱼的神态,把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孩描绘得活灵活现,用词准确,意境美而不俗,使人读后如见其人,如闻其声,如观其色。

九、作业

1、抄写本课所学的生字,并家听。

2、背诵《古诗两首》并默写《四时田园杂兴》

主题法学案例调查心得体会精选二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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