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民警心得体会报告 戒毒民警教育整顿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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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戒毒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一
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县委、公安局局长王小平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县人大会法工委主任吴君华所作的《关于我县禁毒工作情况的调查汇报》。
会议认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禁毒各项工作,在加强宣传教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推进社区帮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任会议对此表示肯定。
会议指出,我县禁毒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多,禁毒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帮教不够到位等。为进一步推进“平安仙居”建设,扎实做好禁毒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会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推进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禁毒成员单位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及时解决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禁毒工作纳入“平安仙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重视解决办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不足和装备落后等问题,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宣传,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全民防毒拒毒意识。要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拓展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禁毒公益宣传。进一步突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宣传,组织开展对易涉毒场所从业人员的禁毒知识宣传、培训,遏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加强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防毒、拒毒能力。
三、联合执法,严密管控,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公安部门在加强经常性打击的基础上,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专项斗争。在打击涉毒犯罪中,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酒吧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管,积极开展巡查、暗访等整治行动。狠抓“禁种铲毒”工作,确保毒品“零种植”目标的实现。卫生、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四、夯实基础,加强管理,扎实推进社区禁毒康复工作。要重视禁毒基础工作,加强乡镇(街道)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吸毒人员、毒情、戒毒脱毒等情况及动态信息。扎实做好定期谈话、不定期尿检等社区帮教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现有戒毒资源,积极开展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禁毒力量。加强禁毒队伍的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描写戒毒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xx]26号)和国家、省禁毒委、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建立试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在区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街镇具体实施,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青妇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体制,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一)组织结构。
1、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2、此次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设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由北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北园街道办事处设立“清河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办),由区卫生、司法、民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教育、妇联、共青团、社区戒毒专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戒毒方面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社区戒毒办主任。
3、社区戒毒办根据吸毒人员数量情况,组织一个或多个由居委会主任、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及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帮教小组”(以下简称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可以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帮教小组的组长。
(二)工作职责。
1、社区戒毒办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上报区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2、区戒毒办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
(2)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4)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5)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7)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其中,共青团负责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
(8)社区戒毒专门组织在社区戒毒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戒毒的日常工作。
3、帮教小组职责。
(1)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6)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7)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七十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社区戒毒的时间自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办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外省市十五日)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个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帮教小组报告两次戒毒情况。
(三)接受定期检测。
(四)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一)社区戒毒初始阶段的工作步骤。
1、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区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办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并责令戒毒人员七日内到指定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办报到。
2、执行地社区戒毒办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迅速成立帮教小组(对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帮教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填写《社区戒毒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帮教小组),建立《社区戒毒人员登记台帐》和《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待戒毒人员报到后,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同时通知帮教小组启动帮教工作。
3、如戒毒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由社区戒毒办对其进行催促,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上报区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4、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相关信息,由社区戒毒办及时通知派出所将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并按时限维护。
(二)社区戒毒进行阶段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接到社区戒毒办通知后,要建立《社区吸毒人员登记台帐》和《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及时安排专人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辅导和教育,每个月找戒毒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谈话,并做好记录,由组长签字后,存入档案备查。每个月至少听取戒毒人员两次戒毒情况汇报。
2、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的辅导。
3、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5、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6、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7、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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