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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建设活动开展心得体会报告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机关建设活动开展心得体会报告一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以深化公开促政府职能转变,以优化服务促政府效能提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创营商环境新优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增强公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到2021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镇基本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健全完善。2023年底前,基层政府全流程权力公开、全过程服务公开、全要素事项公开、全渠道信息获取、全方位监督评价“五全”目标基本实现,基层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清单管理,实现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

1.全面梳理政务运行公开事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各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梳理县、街镇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除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26个试点领域涉及市级相关部门〕

2.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依据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应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条目方式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省对口部门,指导抓好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对公开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部门对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完成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各业务领域涉及市级相关部门〕

3.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认真对照《条例》、各业务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关政策文件等,梳理细化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21年6月前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加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补充目录的衔接,确保梳理不重复、事项无遗漏、公开标准统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26个试点领域涉及市级相关部门〕

4.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对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有关授权,全面梳理细化应急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不同响应级别公开信息的内容、格式、平台、时限等,以及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的方式和途径,形成本地本部门应急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方案。加强对应急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演练,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依法依规有序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为应急突发事件的有力处置奠定扎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5.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中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适应村(居)公开特点政府信息集中梳理,形成村(居)政务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广播、有线电视、便民服务点、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推进决议、实施结果“两公开”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二)健全工作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程序规范化

6.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要加强本单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组织保障等各环节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政务公开具体流程,逐一明确公开事项的单位、处(科)室、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通过制度化手段将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嵌入本单位业务系统,将政务公开要求嵌入基层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实现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务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尽快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后的管理,及时动态调整更新,对失效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规范。积极推行“互联网 政务”,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工作,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整合利用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7.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严格落实省、市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和答复规范,完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答复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根据省、市要求,依托省级联动一体化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办理流程规范,提高依申请公开网上办理能力,实现实时查询、追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探索依申请公开一网通办机制,最大程度便利申请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8.健全简明易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常态化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运用简明问答、图解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通过深度解读政策信息,确保企业群众易理解、善使用。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三)扩大参与渠道,实现政务公开行为透明化

9.完善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机制。制定公众参与基层政务的工作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鼓励开展广播电视问政、在线访谈、政府开放日等多样化主题活动,切实增进政民交流互动,树立政府开放透明形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各相关部门〕

10.营造公开透明营商环境。基层政务服务部门要立足直接服务企业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同源、标准一致。以为企业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指南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南通百通”等平台,实行办事过程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信息精准推送,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级各相关部门〕

11.拓展基层政务公开领域。市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与基层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原则要求,做好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级各相关部门〕

12.打造权威政务公开平台。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平台的统筹应用,落实专人管理,严格审核发布,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功能,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和互动交流入口,搭建办事和互动平台,便利企业和群众。进一步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务公开和融媒体的协同联动,将政务公开渠道延伸到基层末端,提高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到达率。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的窗口单位,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探索基层执法办事“微公开”,推动行政机关服务执法现场政策答复权威、统一、规范,提升政策透明度、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级各相关部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属地主体责任,强化经费保障,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街镇加强具体指导。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本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联系、推进、协调和监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坚持示范引领。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选择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县级部门、街道、乡镇,设立创新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基层单位可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政务公开创新案例应用。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将建立专题,汇总展示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成果。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一定要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将建立基层政务公开在线监督机制,按照政务公开任务要求,对基层政务公开的内容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定时监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长效机制。各基层政府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定期对政务公开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等开展评估评议,切实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市政府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价打分。全市将每年选择3~5家基层部门单位,围绕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平台发展、公开成效等方面开展进驻式评估,提出工作建议,督促问题整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举措,落实责任,勇于探索,主动作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基层服务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现代治理能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注入强大动力。

描写机关建设活动开展心得体会报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____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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