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范文 考勤管理制度培训ppt(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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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考勤管理制度范文一
二、本局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50元;10分钟以上,两小时以内者,每次扣款10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作为旷工。工作(生产)途中无故脱离岗位,溜班10分钟三次者按旷工1天。旷工按相关文件规定考核。
三、请假程序:
1、请假须递交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办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确保工作连续性。
3、假满回局销假,通报人事办,并交接工作。
四、请假标准:
1、病假:
(1)职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必须要有医院证明,需要住院者要有住院诊断书。
(2)病假一个月,扣发年终绩效奖的30%,病假2个月扣发年终绩效奖的50%,以此类推直到扣完为止。病假期间的生产奖,每天扣25元。
2、事假:
(1)职工因事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期间将被扣除当日工资全额。事假在4天以内(4天),每天扣30元。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扣发年终绩效奖的50%;30天以上的,年终绩效奖金全部扣除。
(3)探亲假、年休假扣发年终绩效奖的30%.
(4)婚丧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作考核。
3、4、所有请假条(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假、年休假),经有关程序批准后交人事办存档备查。
5、各类请假人员的工作由班组、支局(所)内自行调整安排的,其所扣发请假人的生产奖按70%返给班组、支局(所)。
五、批假权限:
1、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由市场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人事办,人事办核定有关政策后再报局长审批。
2、病假和事假3天以内报经市场部审批;4天以上至7天报经分管局长审批;7天以上报经局长审批。
六、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八、生产班组(支局、所)人员临时调班须报告市场部批准,每月不得超出三次,超过或未报经批准一次扣款50元。
九、行管人员请假,均须在局长处备案或审批,并报知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十、本办法经20__年8月27日职代会议审议通过,从20__年9月1日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考勤管理制度范文二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xx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考勤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应热爱兰大、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严禁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工作的特点,学校规定对实行坐班制的非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一律实行考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主要以近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第三条 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实行签名制度。具体做法是:各单位选定专人负责考勤,每天上下班之前按时签名,各单位每月统计并公布考勤结果,年终统一考勤汇总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如遇特殊事情,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内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批。
第五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连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科室一级的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在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系(所、室)和处(室)领导审批。
二、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的,由系(所、室)、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处理:
凡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其当月津贴停发,超过30天者,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的诊断证明(须经院长签字,下同),填写病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对请病假者,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到疑问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校医院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一个月,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照发,津贴停发,病假超过2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自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9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九条 根据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教职工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属长期病休,并自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7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至20xx年的,发给本人80%的职务工资;
3、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十条 长期病休并已执行病假工资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正式上班的,需持医院诊断证明,确实可以工作,方可上班。上班后一个月内暂发病假工资,确能继续正常工作的从上班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否则仍执行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内,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其津贴和职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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