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化心得体会报告 人口普查后的感想(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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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口变化心得体会报告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人口变化心得体会报告二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的具体业务指导下,我委紧紧围绕县政府《xx年县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与县计生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我委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开展的领导,成立了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副职具体分管,设立了妇委会,安排了一位妇女主任为专职计生工作联络员,配备了两名计生专干,具体负责开展计生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信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计生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考评范畴,定期研究布署。今年已召开了四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针对本系统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为配合全县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还成立了工信委推进人口和计生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改革工作的开展。
我委每个季度都组织干职工学习一次计生政策法律、法规,采取座谈会、集中讲解、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学习,及时将省、市、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传达给每位干部职工。今年重点学习《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县《关于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生法律、法规,使干部职工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100%,订阅了《中国人口报》等计生杂志,普及计生知识。
年初,我委按照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条进行了研究。下发了贯彻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必须落实“一票否决”,在制定评先评优标准或规定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考评、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拨和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严格审查有关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目前,我委机关共有在职人员25人,其中男职工21人,育龄男职工7人,女职工4人,育龄女职工4人。
一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单位干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个案信息,及时调整更新干职工信息,使育龄妇女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依法管理中的事先管理和违法预防,减少违法生育。对本单位的育龄女职工,每季度由妇女主任带队组织集体查环查孕,对纳入本委管理的男干职工家属,每季度由妇女主任及时通知查环查孕,并查看查环查孕证明。
二是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处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和事,积极对涉嫌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即保护干职工又绝不姑息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对真正违反人员,严格按照《县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规定处理。
三是落实独生子女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每年按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干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终考核、推荐时,先决条件是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医保范围,有效地保障了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xx年,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3580元。
目前,由于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全部成为私营企业,工信委已没有真正意义上管理的企业,工信委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业务服务、指导,但工信委仍然积极履行职能,尽力协助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如我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作崛起奖励办法》中,评选条件第四点要求参选企业重视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抓证件,认真落实“一证管多证”制度。对原所属企业到单位办理个人事宜时,一律要求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一证管多证。今年以来,我委共查验人口婚育证明100余份。对企业向我委申报项目,如节能项目申报、新产品申报、技改项目申报等,加盖公章时,也要求企业做好本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是服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照《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我委积极协助计生部门认真审核奖励对象条件、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台账,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主题人口变化心得体会报告三
家乡变化的相关调研报告
一、背景概况
对于大学生而言,我们不仅学习我们的书本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关注国家时政,了解各方面的知识,不断地充实自己。一方面可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另一方面可莫一方面的事件提出自己不一般的见解,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众所周知,大学生在学校接触的人事毕竟仅限于自己所处的学习范围,一般能加强知识能力,但实践能力有待欠
人口变化心得体会报告 人口普查后的感想(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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