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学法案例感悟(6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学习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时光依旧如箭一般飞逝而过,转眼间树干上又多了一圈年轮,我们又长大了一岁。一个学期又将在我们的忙碌中匆匆路过。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与体会,趁这个机会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首先是要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态度和作息时间。“态度决定一切。”只有认真、负责的对待自己的学习,才能取得进步。调整好自己的作息时间也很重要。我会给自己列一个作息表,定好学习计划,然后根据作息表学习。
其次,就是要多看书。书本是知识的来源,我们的学习离不开书本。上课之前,把书上的内容预习一遍,了解大致的知识点,这样上课的时候才不会跟不上老师的节奏。上完课以后,再把书上的内容复习一遍,复习必须认真仔细的看。边看边回想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多向自己提问,争取把知识点都记住。复习的时候,把知识点都从头到尾看一遍,理清楚知识框架,找出每个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做一个整体性的了解,这样更便于记忆。到了考试之前,再把书翻一遍,看看其中概念性的东西自己是否都记住了,把不清楚的知识都理清楚。“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平时多看书,对自己的学习会很有帮助。
第三,要注重听课环节。课堂是我们学习的主要途径,所以,保持听课效率是一个关键。上课时要带着问题听课,跟着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在课堂上把预习时自己不懂的问题弄懂。并且要认真记好课堂笔记。记笔记要记重点,把老师讲的主要内容记下来,课后再多看多思考,把不完整的地方补完整。
第四,是关于自己曾经做错的题目。对于以前的错题,可以建立一个错题本,把自己曾经的错误都收集、记录下来,复习的时候多翻翻,想想自己当时为什么会错、应该怎样改正,避免在以后的考试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第五,要适当的掌握一些考试技巧。答题前要看明白题目要求,遇到难题时,如果超过5分钟还没有解题思路的,就先跳过做其他的题目,到最后再来钻研。考试的时候要把心态放平和,试卷简单不能太放松,简单的题目容易出错;试卷很难也不用太紧张,因为对别的同学来说也很难。只要保持良好的考试状态,考试的时候细心一点,才会有意想不到的发挥。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每个成功者靠的都不只是运气,希望每个同学都能够付出汗水,付出努力,收获自己的成功。最后,祝大家学习进步!我的讲话完了,谢谢。
主题学习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
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
学习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学法案例感悟(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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