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宣传活动心得体会报告 社会救助个人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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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社会救助宣传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一
通过这次实践,作为当代大学生,更让我有种使命感,也有种担忧,在大学里,怎么做人,怎么为人处事,这都很重要。大学就是初级社会,是让你锻炼这些的。你应该抓住大学四年的时间,好好锻炼自己,为步入社会做准备,要打有准备之战。
关键字:感同身受受益匪浅计划目标
开始我已经制定好计划了,由于今年放假早,学校还不让留人,没到元旦就放了,我和室友去找活,本以为到年底在回家,干二十天活,我俩在学校附近看哪里找家教,找了一上午,打了好几家电话,不行,人家已经找好人了。这不我俩就打无准备之仗。吃过饭决定去饭店找活吧!
到了下午,我俩出发了,也是在学校附近饭店找,去了老魁号,好运来,回味居都不行,人已经够了,年前不再需要人了,我俩只好打包回府。想想去远点地方找吧!
经同学介绍,我俩去了离学院远点的那条街,那里有一个地(饭店)。听说可火了,总招人。门口看着里面人真多,没有进去,不好意思吗!我俩磨叽半天没进去,看到门口贴着找服务员,洗碗工,联系电话:xx,我记下号码,接着就打过去,结果人家说不满一个月不招,可我俩到过年就回家啊,没有办法,又一次落空。我俩没办法,说了一会,现在找活这么难啊!我问室友:“咱们以后能什么样啊,这家里有人的可能好办点,咱们家里要人没人,要钱没钱,你说咱们怎么办啊”。可真有点担忧啊!现在上大学天天跟没事似的,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爹妈给拿着钱,反正饿不着。这要上完大学可怎么办?室友:“叹气一下”,也没说什么。咱俩去别的地方看看。
之后,我俩又去了几家,没辙只好放弃年前在这找活的计划,就在第二天他回家了,我室友们都走了,我在这住到四号关寝那天才回的家,也是没找到合适的活。回家帮爷爷干干活也行。四号就回家了。
这是我找活时候感受,真是有点担忧啊!所以要抓紧大学四年时间,好好发展自己能力,学好专业技术,也不要只局限于专业领域。同样其他方面也要发展,比如考个教师资格证,将来试考公务员了,我们要全面发展,为自己创造更多机会。现在的竞争多么残酷啊!去饭店找活多这么难。饭店在找服务员时还注重你有没有实践能力,这个很重要,我俩找活时老板就问你干过吗?知道怎么干嘛,不知道,没有经验不行,老板看中是你的实践能力,不看你口头有多好,要有实践能力,这很重要。
年后,在家没过十五呢!就出来找活,还是我和室友约好了,一起出来的,之前已经打好招呼了,和(照排酱古)那家饭店,说年后来做服务员,老板也答应了。于是我俩在学院附近租了个楼房,还行正好能住两人,三百块钱一个月,我俩一人一百五,住的地方有了,活也找完了。
于是,我俩就开始寒假里的第一天干活,今天可太累了,由于还没出正月,人肯定多,给我俩累坏了。第一天几乎没歇着......
这一天,我在犹豫是不是只有高学问高材生才能找到好的工作,经过一个假期的实践。我确定不是这样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正应了那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店里的前几天,因为正是过年的时候,不时的就听到有些人再讲一些关于现今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因为过年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亲戚朋友聚在一起谈孩子的事,很现实,正如第一天干活时就听到有一桌客人说,为了孩子求人找工作都已经花了三万多了,没有办成,还是没办成,这钱就打水漂了。我是听了很是可惜。又叹了生气。现在找工作真就这么难吗!不时的我又在想,真要好好锻炼,为这次实践感到自豪没白做,心想家里供俩孩子上学,弟弟也在读大学,家里供俩孩子上到现在实在不容易,我弟弟年前在外实践来的,他做家教。也是为了给家里减轻困难,重要的还是增加自己的锻炼能力。
在店里的中期,我和室友早已经适应饭店里的各种生活,洗碗、检桌子、端菜、欢迎顾客的一些温馨用语等等。更重要的是在这时我俩与员工们都已经建立了好的人际关系。因为部分员工家也是外地的在一起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们彼此相互照顾,互相配合。由于我们具体干什么活不一定,有时干这个,有时干那个,分人多人少。尤其在人多的时候,我们立马分配好各自的任务,有点菜的,有端菜的,有照顾客人的,我们不是看哪个活轻就干那个,大家合作的很愉快,刚开始进饭店的时候,没少让老板娘说:那时的我早已经学会了忍耐,这我知道,忍耐很重要,不要冲动,记得有个客人对那个服务员不满意,服务员才干两天,听说是个大学生,受不来顾客骂了起来,第二天我就没看到哪个服务员来上班,我想他正在经历我和室友找活的那段日子里。所以工作中“忍”,很重要。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记住这一点。
这段期间,也让我学会了沟通交流的重要性。刚刚到这里来工作的时候,自己不会说话,室友也不怎么爱说话。与其他服务员和后厨搞的很僵,这影响很多事,也没少被老板娘骂。后来我两试着和他人相处,刚开始我俩都硬着头皮,不好意思的去和他人说话,不断地锻炼后,尝试后,我两和他人交流比较畅通了。办什么事都比较顺手。感觉无论做什么事首先应该和周围人或事物搞好关系,多交流交流,比如和老板娘在一起时应该问问她什么时候做什么,省着被挨骂了之后,才知道怎么做。
这次实践后期,我俩收收心,总结一下此次假期实践的收获。可以说这次假期实践又一次敲响我的人生规划篇章。人生规划就是这样,随着你的不断成长对人生的不断认识。从而自己的不论价值观还是人生目标都会发生改变。可能你的目标不会改变但是你实现的方法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
假期实践的感受以及对自己产生的影响。
首先要说的是,开始找活的时候可以说真的让我难忘,一整天,天有那么冷,没找到,年前的计划就这么毁掉了,通过思考,还是我之前没有准备,此次让我认识到做什么事,只要你计划好,就一定要准备,要不然计划就会毁掉的。人生就是这样,要打有准备之仗,要相信“凡事预则赢,不预则败”。
其次,是干活时候的经历及体验,这期间是我感受最大的时候,我俩可以说是感同身受,交流沟通很重要,我俩都很腼腆,不好意思其他员工交流,这段时间也没少让老板娘骂,再骂的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忍耐”的重要性。不要冲动,有一位服务员(被炒了)就是鲜明的例子。工作期间,大家相互配合很重要,众人拾火火焰高。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学会“忍耐,交流沟通,相互配合”。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何发展自己,这次假期实践真的让我受益匪浅,我想就是学校不安排,我们也要自觉学会假期锻炼自己,培养自己,总在学校和家里能感受到什么,我们最终是要步入社会的啊!要有时间多接触社会。这样我们认识的才是最真实的社会,
最全面的自己。要适应各种场合,就像我在什么地方都干过,工地生活让我领略了工人那种为家庭生活说不出的强悍,鸡场生活让我领略到人们的那种寂静淡雅,家教生活让我认识到为了孩子肯付出一切的家长,种地生活让我感受到劳动人民的朴实与艰辛。如今我又在饭店里度过十几天,我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体验丰富社会生活。
如今的快结束大二生活的我,为步入社会正做着充分的准备。我要抓紧每一次机会,锻炼好自己。这次假期实践让我学到很多很多,知道自己要走的路也颇多。
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一定要制定好自己的人生目标。从体验社会开始,随着时代应变来修正自己应该从什么角度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让我们的一生,活的丰富,有价值。
描写社会救助宣传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二
1、深知我心才能久居我心
2、我喜欢的人一定不会差
3、忽如一夜春风来,佩奇占据半边山。
4、我就像那漂流瓶中的纸条,前途一片光明,只是没有出路。
5、真想在电影里过日子,下个镜头就是一行字幕,多年以后。
6、万丈高楼平地起,辉煌只能靠自己!
7、你说你没喝醉,却摇摇晃晃往后退。
8、大难不死,必有后灾。
9、我活着就是来取悦我自己的。怎么不服?不服你来打我呀。
10、要不你们先打一架吧。
11、生活一定要酷,但一定要有态度。
12、所谓的社会人语录,多是发源于快手、qq空间等平台,语言简单却霸道,道理浅显却颇有冲击力,伴随着魔性的音乐和舞步,早就开始冲出快手、走进人心。
13、后来再也不把满腔热情随便给人也把开朗的笑容收在心底。
14、离开了就别回头找姐。
15、我很好啊除了有点丑
16、没有人需要牺牲自己的一辈子去证明自己有多么爱一个人。
17、你还得学会两句社会人专属语录,才能习得社会人的内涵。
18、趁早滚,别伤了身体。
19、分离不如辉煌的结束
20、我能饮下最烈的酒,也能习惯没有你的春夏秋冬。
21、我从来就不喜欢将就
22、或者运用文言俗语和打牌的比方,生动地向小老弟们传授一些人生的经验。
23、天生傲骨怎能服输!
24、一场中考,七套卷子,考散了一群人,考走了我们的曾经。
25、最近社会人界有了一个意外的重大发现:原来吴京才是一位被遗忘已久的重磅语录代言人。
26、彪悍人生不需要解释
27、缘起,在人群中,我看见你;缘灭,我看见你,在人群中。
28、有时,最艰难的选择,最终将成为我们干过的最漂亮的事!
29、学会不为了自己喜欢的人和别人争论,或许你并不了解他。
30、烂人而已何必烂熟于心
31、我越来越不敢打扰你,你的冷漠让我觉得主动是那么廉价。
32、关于过去,关于你,告一段落。关于未来,关于我,敬请期待。
33、从这些金句中可以看出,社会人不能畏惧敌人强大的势力,更是咬定自己的底线不能后退。
34、脸上的快乐,别人能够看见,心里的痛楚,又有谁能了解。
35、天冷了,照顾好自己,我借不了你外套,也给不了你拥抱。
36、跟我矫情你没资格好吗
37、不过这和其他一些社会人金句一对比,显得有点自相矛盾。因为有人的人生真谛明明是:
38、纹身就纹喜羊羊,青青草原为我狂!
39、表面上和你嘻嘻哈哈的我想你一定不知道我心里有多难过。
40、哥不是路边算卦的,说不出你爱听的话。
41、你的qq里是不是有个不舍得删,却也不说话的那么一个人。
42、眼泪就是懦弱的表现.
43、朝着梦想的方向自信地走下去,把生活过成你想想的样子。
44、穿的休闲,耍的安全,几世为魔,何时为佛?
45、中国特色菜馒头配咸菜
46、和一切畅销言情小说的be结局:
47、幸福就是只要牵对了手,就算是失去了一切,也不会害怕。
48、得不到的那是我没想要,你是个什么东西我要对你笑。
49、我是你想不到的无关痛痒,你却是我料不到的的后悔莫及。
50、既然给不了我希望就滚
51、没有我们这些成绩差的学生,怎么能衬托出好生的成绩呢。
52、理儿虽然是这么个理儿,但是社会人谜之喜欢打比方。一句“我懒得搭理你”,可以使用比喻拓展成这么老长↓↓↓,并搬出自己的老妈和老爸。
53、下象棋靠的是将,拜鬼神靠的是香。
54、普天皆受、唯我独攻!
55、渐渐地才发现,失去的不可复回,拥有了,不等于是永恒。
56、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人,你要浑身充满一种“就是干”的杀气。
57、因为疼痛,她双眉紧锁,瘦小的身子蜷缩在一起瑟瑟发抖。
58、你会爱我度过我的余生吗?不,我会爱你到我生命的尽头。
59、爱情可能随着季节的变迁而消退,但友情会为你全年守候。
60、天黑路滑,社会复杂,水浅王八多,遍地是大哥,不是社会人,别唠社会嗑
61、往往有一处美丽的伤口,成为你身体上不能愈合的一部分。
62、我要的并不多。一个你就好。我给的不多。只想给你全部。
63、先说爱的先不爱,后动心的不死心。
64、树有年轮,人有皱纹!
65、耶稣罩我,上帝保我。
66、没心没肺便无牵无挂
67、表达爱走了之后的恨与怨,更是强烈得像是地震海啸后震坏了的核电站。
68、毕业了,结束了!可是到底是结束,还是另一个新的开始?
69、不会烧香得罪神,不会说话得罪人。
70、全世界,我只想爱你。
71、没人牵手°我就揣兜
72、如果不爱,何必勉强。
73、妹想到,这能排到top5的社会人金句居然这么大来头,失敬失敬。
74、和流氓兔一起耍流氓。
75、他不在的时候,我的心很痛,所以要吃止痛药来解除痛苦。
76、幸福的一方在展览爱情时,必然有一方是在暗处舐伤口的。
77、亡鱼不再是深海的疤悲伤惹感叹。只留你一人回忆永牵肠。
78、有些话语就算听了难过心酸也会强颜欢笑,只因为是朋友。
79、我会腻@但我不会走
80、同时对别人的逃避、消沉感到嗤之以鼻,对那些总说着自己佛系、无欲无求的年轻人算得上一番致命打击。
81、我要是娘们早爱上我了
82、做我自己狗逼们闭嘴。
83、撕答案比撕书还心疼
84、在去年宣传《战狼2》时,他眼神霸气、语气自信地说出了这样一段话:
85、新酒依旧用的老配方,就像遇到再多新人却看出故人模样。
86、展翅飞翔做气质流氓,不慌不忙咱来日方长。
87、手持关公战,不服咱就干,中华儿女千千万,sei怂sei四王八蛋!
88、社会人1:走路吗?社会人2:去哪儿啊?社会人1:社会道路都再走,做人做事别做狗,扎枪搞把公关战,两横一竖就是干。社会人2:青龙白虎左右站,敬天敬神不敬人,提枪爆头刘华强,一张口来就是日。
89、是人是狗我笑着慢慢瞅
90、有些人脸上有太多的笑容,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太多的泪水。
描写社会救助宣传活动心得体会报告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3.恢复重建。经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受灾人员实施转移及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分析灾区对过渡期受灾人员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对经过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落实重建优惠政策,安排重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应提高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 教育救助对象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条 继续做好全市现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教育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经不符合教育救助对象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按保障房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救助;救助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
3.提取额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4.提取方式。转账提取:提取人租住个人出租的住房,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转账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数。每年提取1次。
6.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条 廉租房救助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属于本地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救助的条件、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在曲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街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街道内进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集中送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经各县(市、区)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车辆、保险交纳、资产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级媒体上进行15日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市保投公司组织实物配租。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四十二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救助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进行。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应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提供就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并能提供有关报案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各县(市、区)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保障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乡车票或乘车凭证;对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不便人员联系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力接回的应当提供护送返乡服务;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对跨省、州(市)受助人员原则上送市救助管理机构中转,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送,但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控制现场,并通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甄别救助;对醉酒的流浪人员,应当约束至酒醒再依法处置;对外籍流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强讨强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等违法犯罪;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对无户籍信息的人员应当帮助其开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和测算标准严格执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救助家庭有关信息。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更新数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决定停止救助的,由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说明材料。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入户调查,进行关怀访问,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第六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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