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柜员心得体会报告 银行柜员心得(6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金融柜员心得体会报告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25327341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20xx年11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份
主题金融柜员心得体会报告二
甲方:000000银行
乙方:000000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协商,同意并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介绍各项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使乙方在熟悉、了解的基础上自主运用甲方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
(二)甲方为乙方量身订作建筑业项目经理个人贷款品种,可以给乙方项目经理个人不高于项目总额0%及乙方在甲方年日均存款0倍0的贷款授信总额0,但必须在符合甲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方可给予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涉及保证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由保证方交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贷款。贷款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单户贷款比例及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规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及贷款规模限制,甲方可随时终止对乙方的授信业务。。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信贷业务,并提供现金管理、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等综合的公司金融业务。
(四)甲方将乙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作为优质个人客户,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提供账户管理、银行卡、电子银行、个人贷款及个人理财建议等个人金融服务,并有效落实优惠、优先、优质的“三优”服务。
(五)甲方综合考虑乙方公司及个人金融业务产生的综合贡献度大
小并根据甲方有关业务办法规定来确定乙方贷款利率或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对于办理甲方代理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建工险后,贷款按照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0%执行,否则,按照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0%执行。乙方要求的该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办理贷款时,利率可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少上浮0%执行。
(六)乙方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即000有限公司与甲方合作(但要符合甲方规定的准入条件),专门为乙方的项目经理个人办理贷款作担保,但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经甲方推荐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贷款担保除外。如甲乙双方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须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额先存入在甲方开设的存款账户,并作为监管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收集甲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的个人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有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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