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服务意义心得体会报告 规范服务用语写心得体会(5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规范管理服务意义心得体会报告一
“礼多人不怪”,不管是第一次来还是经常来的客人,主动打招呼总是没错的。第一次的客人会留下良好印象,第一印象是最深的,这就是所谓的“首轮效应”。第一次如果没做好,以后要再弥补往往很困难。
第一时间接待
如果是接待有预约的客人,事情就比较简单,把他带到预先定好的会议室,及时通知预约的领导,并做好相应接待。如果客人没有事先预约,就要详细地问明客人来意,要找谁,马上与有关部门联系。不要让客人等待太长时间哦,否则易让人产生不被重视的感觉。
谈话的时候也有很多细节
要进门,先敲门。领导在与客人谈话时,要进去的话必须先敲门,待里面回答之后再进去,不过进门后要说“对不起,打扰了”。给客人送茶时,根据客人座次的顺序,双手把茶杯递给客人(注意拿杯姿势,以方便客人为原则)。送完茶或者办完其他事,退出会客室的时候,要轻轻地把门带上。
与人交流的时候倾听很重要,正视对方,适时地的点头、回应表示尊重,一举一动都要表示出认真。
在接待过程中尽可能的不要接电话,实在避不掉的,长话短说,接待谈话结束后再回电也可以。
客人离开的时候
会谈什么时候结束,应该掌握好时间,并且在客人出接待室的时候环顾一边周围,看有没有遗落物品。
送别
送客人到电梯旁(须等电梯门完全合上,我们才能离开)、门口(须在门口目送客人几分钟,不能立即转身,让客人感觉敷衍)、车旁(可为客人开车门,待车消失在视线外,转身离开)。
接待礼仪规范
1、形象礼仪规范
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还不够,酒店前台接待人员还要注意自己形象礼仪规范,男士头发不可过长,头发不得油腻和有头皮;女士头发梳洗整齐,长发要捆绑好,不得戴太夸张的发饰,只宜轻巧大方的发饰,头发不得掩盖眼部或脸部。
面部修饰:男士不得蓄须,脸部要清爽宜人,口气清新。女士上岗要化淡妆,但是不得抹太多胭脂水粉,只宜稍作修饰,淡扫娥眉,轻涂口红,轻抹胭脂便可。
身体修饰:不得留长指甲,女士不能涂鲜艳的指甲油;要经常洗澡,身上不得有异味,不能喷太多的香水。
2、仪态礼仪规范
酒店前台接待人员是酒店的;形象代言人;或称酒店的;门面;。因此要求前台接待小姐坐、立、行、走,端正自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前台接待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你的站姿、坐姿、体态语、目光和微笑等;在工作的时候,常带着自然的笑容,表现出和蔼可亲的态度,能令客人觉得容易接近。不得故作小动作,打哈欠要掩着口部,不要作出搔痒、挖鼻、掏耳、挑牙等不雅的动作。
不得表现懒散情绪,站姿要端正,不得摇摆身体,不得倚傍墙、柜而立或蹲在地上,不可歪头歪身,及扮鬼脸作怪动作。用词适当,不可得罪客人,亦无须阿谀奉承,声线要温和,不可过大或过小,要清楚表达所要说的话;要始终保持微笑。
3、接待礼仪规范
客人来到柜台前,马上放下正在处理的文件,礼貌的问安,表现出曾受过专业训练的风采,称职及有能力为客人服务。
对客人的咨询,应细心倾听后再做解答。解答问题要耐心,不能准确解答的应表示歉意:“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问完要向客人反馈。
描写规范管理服务意义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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