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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范文(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一

大家好!

我踏踏实实工作,清清白白做人,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公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我就自己在20xx年所做的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一)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工作目标,解决思想误区,提高决策水平的有力武器。20xx年,在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国公安厅局长、全疆公安处局长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积极倡导全局以此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将之作为抓好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民-警队伍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意识,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大局意识,牢记公安机关三大历史责任,从而为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牢了坚实的思想基矗

(二)作为边疆多民族地区的一名公安机关基层领导,我始终能保持明确而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认清当前形势,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0xx年作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委,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我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积极主动配合党委抓好全局工作,自觉维护公安局及党委的权威,做到令行禁止,言行一致。我的主要做法:一是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集体形成的决定,坚决予以执行,绝不搞“一言堂”;二是在贯彻执行局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能够从实际出发,不搞主观意志,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使班子成员感到有权有责;三是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始终把党的利益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上的最高准则,在执行局党委集体决定时,不搞实用主义,坚决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四是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局里的重大事项,如:基础建设、人事调整、评功受奖等,尊重集体决定,努力使党委成为一个有凝聚力、向心力的班子,团结奋进的班子,维护党委工作的一致性和严肃性,自20xx年以来,我们认真落实了《**县公安局从优待警十条规定》,落实了民-警体检、休假及民-警生日、生病,局党委都去慰问探望,每逢过节和民-警家里有喜事、丧事,我都抽时间前往探望。

(一)继续以维护稳定为中心,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犯罪。20xx年,我局按照奥运安保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这个中心工作,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的方针和“压着打、追着打、挖着打”的斗争策略,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抓获了一批危安犯罪嫌疑人,狠狠打击了“三股势力”的分-裂气焰。20xx年,我局共打掉了2个暴-力恐怖团伙,侦破了“8.27杀人抢劫案”等一批大、要案件,抓获了23名网上在逃人员,消除了危害社会的重大隐患,实现了奥运期间我县“不出大事,力争连小事也不发生”的目标。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和规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消除枪爆隐患。圆满完成了大型活动、重要对象和重大节日安全保卫工作18场,做到了万无一失。

(三)队伍建设情况。20xx年,我们继续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以“三基”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年实现队伍零违纪。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认真开展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活动,按照“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扩大社会宣传,确保接访质量,完善工作机制,共接待上访群众16人,受理9案,办结9案。

(五)加强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强化管理建设,严把出入境管理关,全年上报出入境材料772户896人,报备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2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注销护照202本。

20xx年,为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我本人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一是严格学习制度的执行,坚持参加中心理论学习小组的学习。二是加大自学力度,写出了近四万字的读书笔记,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剖析和反思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提高了我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0xx年,通过不断的学习中共中央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我树立正确的权利关和利益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没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办人情案,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我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使我们的工作符合群众的要求,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作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我对违法违纪现象查处态度坚决,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职责,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本单位违纪违法人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20xx年,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公安领导部门的支持、关心下、在全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我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安工作千头万绪,整天忙于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对自己理论学习方面无论是从时间和质量上都达不到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信心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把工作做的更好,让上级领导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局长述职报告 | 副局长述职报告

局长述职报告 | 副局长述职报告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二

回顾人民公安事业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公安机关所肩负的使命不同,但是人民警察的忠诚本色始终未变。从瑞金到延安,从新中国建立,直到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许许多多的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这条惊天地泣鬼神的“忠诚道路”。据有关部门统计,仅980年以来,全国公安系统共有7000多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万多名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新时期的人民警察以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捍卫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愧于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但90万人的公安队伍的一小部分人在社会转型期无可避免地沾染上了负面的东西,如果不及时地在广大民警以及作为预备警官的公安院校大学生中开展忠诚教育,保卫国家建设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所以加强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忠诚教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目前,一部分民警在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政治观念淡薄:从总体上看,目前民警中学习理论的风气不是很浓,有不少民警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主动性,甚至一提理论学习就表现出一种反感。有的民警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离自己比较遥远,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

2、理想信念动摇:一些民警对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暂时处于低潮的形势,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进行科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途悲观失望,对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生怀疑。

3、宗旨观念淡薄:一些民警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仆意识淡化,摆不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有的民警对具体工作挑肥拣瘦,怕苦,怕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爱岗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

4、价值观念错误: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一些民警片面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身在警营,心在“经营”,整天琢磨如何捞钱,有的民警千方百计结交大款,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民警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6、特权思想严重:有些民警头脑中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甚至利用职权欺压群众,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民警由于自己的不冷静行为,直接激化了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逐步向敌我矛盾的方向演化,造成了一些影响极为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为社会稳定工作做出贡献,反而起了负面作用。

7、怀疑公安改革:有少数民警对公安改革心存顾虑,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公安改革,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患得患失,变得消极被动;有的民警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怕机构撤并,怕减少领导职数,怕现有的“官位”不保,怕丢了“位子”丢“面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8、政治修养不够:有些民警不善于或不注意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能力,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西方敌对势力宣传的政治多元化和军队、警察“非党化”、“非政治化”等观念缺乏清醒认识,没有看到他们实际上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取消无产阶级专政,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险恶用心。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忠诚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在对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过程中,“两课”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民警及大学生的忠诚教育,就必须充分发挥“两课”的重要作用。

、必须要让“两课”的课堂成为忠诚教育的主渠道。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要求,全面加强“两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以及xx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以xxxx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民警及大学生头脑的工作。要重视对在职民警及大学生的“两课”教学,将其作为加强在职民警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开展忠诚教育的重要阵地。对于“两课”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过去的那样一种照本宣科的说教,而应该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在创新中提高“两课”的教学水平。

2、对在职民警和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还要注重开辟“第二课堂”。理论的学习是抽象的,只有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进一步深化他们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他们对理论的理解。所以,要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勤工助学以及公安工作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3、在忠诚教育工作中,要重视把握大学生自身成长的规律。大学生注重独立、个性、自尊和自信,善恶分明,正义感强,而且大学生的自我意识趋于成熟与完善。他们更多地把目光从外部世界转向自己的内心世界,注重对内心的分析和体验,力图了解自己的情感和心理,关心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他们十分注重塑造自身形象,渴望得到尊重和理解。所以,在对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这种规律,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他们的自我意识和感受,这样才能得到大学生的尊敬,取得较好的忠诚教育效果。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三

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进程中,在新的一代中央集体刚刚组成不久的时候,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可以说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吃请迎送,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人民警察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夸夸其谈,脱离实际,固步自封,三公消费严重,背离了党的宗旨,缺失诚信,缺失诚心,承诺的事办不了,因此,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导致群众不买账、不支持、不拥护。

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丢失了规矩。一些人民警察不懂规矩,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行特权,甚至丧失原则,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政治立场不坚定,做人不踏实。有的沾染了江湖义气,仅把规矩挂在嘴边,全凭个人感情办事,有的让别人遵守规矩,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由着性子,乱了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

三是有的领导干部丧失了纪律。人民警察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绩观和权力观畸形扭曲的结果。xxx、徐才厚等高级人民警察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身边的个别领导干部,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谋取私利上,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众所周知,中国乃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更是历来都在推崇诚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圈里圈外一个样。古人云:言必行,行必果。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领导干部懂规矩,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和干部本身的成长进步;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要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样的道理,一个领导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会急事办不妥,难事理不清,大事办不成;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失去人伦,陷入混乱。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这是守纪律的具体内容,是对每名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维护团结统         巩固和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是一支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是一支纪律部队,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的职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用铁的纪律管理和规范的人民警察,如果不讲诚信、不懂规矩、不守纪律,对社会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人民群众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内化为美德,外化为具体行动。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融入到工作中,对不符合纪律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生活中要加强自律,自觉抑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把看似小事的生活作风生活和生活情趣的问题当作大事来对待,我们每个人民警察都要注意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伦理、做表率,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影响身边的人,教育身边的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特别是工作时间之外,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诚信是做人的基石,规矩是做事的天平,纪律是行为的戒尺。讲诚信、懂规矩是对一般公民的起码要求,人民警察更应当做到。而守纪律对人民警察来说尤其重要,《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从中不难看出,纪律对一名人民警察来说的重要程度。人民警察要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要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增强守纪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守纪律转化为感召力和向心力,进而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人民警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勤勉工作,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思想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警察。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四

2020年以来,加大了队伍内部管理的力度,明显提高了全体民警在政治思想上的积极状态,全体人员的思想总体来说是积极向上的,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在市局开展的教育活动以及学习党的精神等一系列专项学习活动中,民警都能认真的进行学习。民警队伍的整体思想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大家都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整个队伍的思想持续稳定。

2、全体民警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重大警情上报制度,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警令畅通,在工作上没有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没有发生重大警情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

3、通过绩效考核和日常表现分析,指挥中心民警整体素质比去年明显提高。呈现出政治坚定,作风扎实,行为规范,工作积极,发展态势良好。

目前,存在警力不足,民警老龄化,工作强度大,个别民警出现身体重大疾病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民警在思想上的波动,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个别民警因工作强度大,家庭压力大,无法保证日常休息等原因,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消极思想。

强化民警心理建设,提高民警抗压素质。目前指挥中心面临警力不足,任务繁杂等方面的严峻形势,为避免出现个别民警意志薄弱,抗压潜力低,影响工作的现象,保障民警的心理健康,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首先务必加强向民警灌输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观,以用心、乐观的精神状态应对挫折,挑战生活。其次务必让民警正确的认清自我、认清形势,对当前的国情、个人潜力、社会的要求、队伍现状、工作环境等状况的认知能够明了于心,能够以更理智的心态去正确认识和对待工作、生活的问题,从而保证民警思想的稳定。最后指挥中心还将透过领导谈话、民警互助等形式为民警减压,力求到达发现有苗头,即处理,有困难,立帮忙,以建立和谐、畅通的沟通渠道,帮忙民警卸下心理的包袱。

除了以上举措,还将透过加强文化建设,激发民警学习兴趣,培养和提高民警各自的特长和技能,拓宽民警的生活圈、知识面,营造“学而知不足”、创先争优的学习氛围,完善学习型组织建设。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五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六个质量”,扎实开展“效率提升年”活动,多快好省地推进了森林公安工作与森林防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荣获了省2017度执法质量综合考评优秀单位,切实履行了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职责,为“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是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领导班子能力。认真开展了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认真开展行风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书本,听专题讲座和党课、做笔记、撰写心得,观看了电影《焦裕禄》、《南平红荔》等主题教育影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胡耀邦同志故居学习教育;组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向全体中层骨干通报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逐一改正。

三是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把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与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各联村民警深入群众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群众的贴心人,共走访群众30000余户,主动向贫困群众、退伍军人与慈善机构捐款、捐物,共计16000余元;年初开展“为困难群众送温暖、解难题”活动共走访慰问困难人员615人,发放慰问金145600元。

四是狠抓制度落实促进队伍作风建设。全体民警严格执行警纪警规,确保了在“酒、赌、车”等环节上没出问题,无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实现“三零”工作目标,确保了队伍安全稳定;警务督察大队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值班备勤工作和上班到岗情况进行了督察,利用信息平台发送警示和督查通报短信,做到警钟长鸣。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业务水平。今年,组织民警参加各类培训班20次,受训人员158人次;新招录了14名辅警并组织了15天的封闭式岗前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民警的应知应会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是按照上级部署,落实赋予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全民义务植树月”、“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两帮两促”等活动,共植树5000余株、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打扫卫生240人次、定点多次帮扶**乡水**和**镇**龙泉安防装备有限公司;积极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与全市政法机关“五长”集中巡回法律咨询等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500余次。

二是统一调度力量,完成安保任务。4月6日我局抽调18名同志,参加了代号为“**n1006”的警保卫活动;5月29日,抽调我局50名民警参加2017花炮博览会的安保工作;6月26日,我局为全省公安400人特警拉动演练活动做好沙市镇赤马湖目的地选址、地方协调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省局组织了省森林防火东部片区指挥员培训班的举办;11月14日,抽调12名民警参加了“湘鄂赣”好声音演唱焰火晚会安全保卫。

三是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工作质量。加强对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以及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在**日报刊发26篇、**电视台报道24篇,**省森林公安局采用编发11篇。按照市政法委的组织 对张坊镇、**乡等单位的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进行了督查,对各乡镇综治工作进行了考核,做好了各项评选活动入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共19次700人,办理回复了信访13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2件,全面落实了610工作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计生意识,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做好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共青团、女工等群团组织工作;积极申报森林公安统战特色工作;认真做好民警警员职务套改、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工作;关心老干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每月开展活动,每年征订了《老年人》杂志,中秋团圆茶话会和老年节活动,对生病住院的老同志进行了慰问。关协对26名在校民警子女进行了校访和家访,通报情况、建立成长档案,评比奖励20人次;认真做好工会工作,组织全体民警和老同志进行了健康检查,开展了健步走活动、参加了市全民运动会;机关安全得到加强改进,后勤装备、财务保障有力,共办理各项政府采购204.334万元,服务好“三基”工程建设。

一是完善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制定了《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办案区域使用管理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建立了“日清、周查、月评、季总结”执法工作制度,强化基层执法单位自我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开展了核实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反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案件审核考评力度。审核、呈报、考评刑事案件97起,治安案件80起,林业行政案件357起,所有审核呈报的案件均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四是提升素质创建示范单位。全局在职民警均通过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58名民警通过了中级执法资格考试,6名民警通过了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积极创建了**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将大围山派出所作为执法规范化示范派出所向省、国家局申报,已通过了初步检查验收。

五是开展执法回访活动。全体民警对刑事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当事人和部分林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全年共回访案件当事人160余人次。

六是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落实并制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切实提高轻刑快办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全年共办理此类案件4起。

今年来,我局共计接各类报警644起,处警644起。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534起,其中立刑事案件97起,查处公安行政案件80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357起。共刑拘75人,逮捕33人,取保候审76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93起,125人,抓获网上逃犯员8人;共行政拘留81人,罚款0.07万元,警告3人次;林业行政处罚547人次,共收缴木材522.82m3,共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一是开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专项行动。春节和清明期间,立案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31起,刑事拘留18人,逮捕6人;查处过失引起火灾的公安行政案件29起,行政拘留29人。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组龙井坡擅自用火烧荒田中的冬茅蔸子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739亩。其岳母童某为王某顶替,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经过细致侦查和宣传法律政策,童某终于交待了顶罪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是开展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专项行动。年初,我市官渡、沿溪、古港等地发生多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盗伐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我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进行重点整治,共查处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13起,涉案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22株香樟17株,刑事拘留12人,逮捕6人,已移送起诉8起12人。在侦查黄某等人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时,通过调查取证,不断深挖,攻克带破了6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三是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局配合林业局在城区及相关乡镇农贸市场、野生动物经营单位进行了5次检查,出动人员20人次,车辆8台次,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单位(场所)11处,查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2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2起,收缴放生蛇、青蛙等野生动物50余公斤。向广大市民发放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并下发了《2017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思路》、《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规范森林消防队伍扑火补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健全了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二是推进“三化”管理。召开森林防火工作部署会,推进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规范化、网格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快全市森林防火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积极预防、依法治火、快速处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水平,形成领导带动、管理联动、积极主动、干群互动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加强值班备勤,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了政令和信息畅通。

三是加强消防队伍建设。13支森林消防大队总人数607人,多次进行了集训演练,对文家市大队、澄潭江大队、大围山大队进行消防装备进行检查、队伍集结进行点验与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9月30日,参加了长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集中考核演练。今年共出动队员1872人次,扑火24场次。10月31日,召开市森林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市森林消防总队章程》,《章程》的诞生必将成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一座里程碑而载于史册。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为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我市投入了50多万在城乡结合位置矗立6块大型立柱式森林防火宣传广告牌,制作防火专刊1万份进社区进家庭,禁火令入户率100%;全市共制作38块永久性立柱式大型宣传牌,2050块小型宣传牌,防火宣传栏1203块;森林防火期间,共发短信85次,计3000余条;创造性地开展了“森林防火天天工程”:一把手天天抓、主管领导天天督、宣传车天天游、喇叭天天叫、铜锣天天响、短信天天发,挨家挨户进行了森林防火提醒。

五是科学处置火情。今年来,共接火警 110 起,森林火灾 36 起,火场总面积232.157公顷(3482.4亩)。实现了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目标,将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六是强化用火审批。今年共计审批生产性用火73 起,面积为8696.5亩,确保了林区用火安全。

七是完善阻隔网络。我市有千余家涉爆企业依山而建,稍有不慎,森林火灾将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花炮企业和森林资源安全。为此,我市不断加强涉爆企业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了乡镇街道、森林公安派出所、市防火办三级监管制度。要求林区涉爆企业必须修建森林消防隔离带,在隔离带上营造木荷等生物防火树种。

2018年,我局将继续解放思想、打牢基础、谋求发展。努力实现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育一流人才、创一流业绩工作总目标,着力推进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保障标准化、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为“挺进三十强,再创新辉煌”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公安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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