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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改进读书心得体会范本 读书的改进措施(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3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学校制度改进读书心得体会范本一

水电的供应管理

第一条水电供应首先应确保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又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条水电管理部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以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的水电设施不得自行转让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批报手续。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施工单位、租赁门面因事业发展,需水电增容时,应到总务处水电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为了对突发性故障做出有效反应,水电管理部应随时检查水电运行情况,经常与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取到联系,对停水停电情况及时发出通知。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六条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此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动力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生产用水用电。

第七条以下情况属违章用水用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用电源及安装任何电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变原电源端口用途从事烧水、做饭、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和住单宿舍的教职工)。

(四)、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水电工程管理

第八条学校内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水电管理部同意,不得私自拉管接线。

第九条如需更换、移位、拆迁、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用水设备,必须按水电管理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管理部审核,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管理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水电管理部移交水电、竣工图一份,以备维修管理使用。否则水电管理部有权不予接水接电。移交验收以后,水电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由水电管理部协调施工,以便以后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而导致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按实际损失额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三条表计管理

(一)凡属于计费的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二)计量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是水电管理部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对未安装计量表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四)用户对水电计量表应负责管理,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外;另测算使用水电费按2倍计收水电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五)由于计量表装置有误。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需要退补水电费的,可按照用水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用户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电费。

第十四条水电费收取

(一)水电管理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二)水电管理部应强化水电费回收管理,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管理部门确定的水电费及时缴纳,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部门发出缴纳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千分之五计收。

(三)水电管理部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四)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水电管理部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违章私自接电线、灯头,对违章者提出批评,并及时拆除电线。

第十六条对寝室绕过电表接线用电、改装电表接线或伪造、或启动电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电表计量不准的违章用电行为,按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6倍处以罚款。如违章用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以六个月计算。由于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和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表前用水私自改动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当方法使用水表停滞运行、失效或损坏的违章行为,除追缴水费外,每次应处以水费3—6倍的罚金。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推广节能产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水电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水电管理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对校区水泵房、蓄水房配电房、开闭所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机组、高(低)压配电柜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泵房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授权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有关学校制度改进读书心得体会范本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样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贴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充足的贴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贴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本事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供给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顽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能够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i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资料。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能够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能够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能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能够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经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供给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理解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景,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景负有保密职责。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善。情节严重的,能够同时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司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来源罚决症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够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洼(草案)》和一九八o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有关学校制度改进读书心得体会范本三

一、体育保管室规章制度

1、坚守岗位,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和师生服务的思想,做到满腔热血,有求必应。

2、爱护公共财产,注意室内卫生,做到体育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3、完整借还手续,上体育课前,必须有体育老师或体育委员按规定借取体育器材,教师签名,当面点清品种数目。

4、体育课后,须及时归还体育器材。

5、非正常损坏器材,须按实际价格或损坏程度赔偿。

二、体育器材、场地管理制度

1、体育保管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器材放置井然有序,便于上课借还。

2、保管先要树立一切为教学、训练服务的观点,做到按制度办事,坚持岗位,热情周到。

3、体育课外活动,借出器材必须填写借物单,按时归还,凡遗失损坏必须赔偿。

4、外单位借器材,须经校主管领导、体育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借出,私人不得借用。

5、严禁一切车辆在运动场内行驶,保管室不得堆放私人杂物。

6、场地每周清扫一次,每年维修、保养一次。

7、体育器材每学年清理一次,自然损耗要登记造册,并经学校、教研组长审批销帐。

三、体育器材赔偿制度

1、体育设施是国家财产,全体师生必须珍惜爱护。

2、学生有意损坏器材,按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器材,按百分之五十赔偿。

3、器材丢失,任课教师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除加强教育外,按实际情况处理,通报全校。

4、器材每学年清理一次,自然损耗或报废的要登记造册并须报教研组及领导审批后销帐。

学校制度改进读书心得体会范本 读书的改进措施(三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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