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范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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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
项目名称:_________
立项/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
本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审并报_________审批通过,同意列为_________项目,并同意给予专项资金资助。为切实完成本项目的实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承担各自义务:
1.本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
2._________
本合同项目完成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阶段进度按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进度要求执行。
根据本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执行。鉴于本项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甲方同意在乙方自筹资金到位的条件下,以_________资助乙方实施本合同项目,资助经费为_________元。
甲方以最惠资助或项目资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在乙方认真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如期实施项目时,按下表所列时间予以拨款。
资助方式
拨款时间
拨 款 金 额 (万元)
最惠资助
项目资助
合 计
年 月
年 月
鉴定(验收)后拨款
到位时间
到 位 金 额
合 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六、本项目鉴定(验收)日期为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定完成后一个月内。鉴定(验收)形式由甲方确定。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年度和阶段进展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下一期拨款直至所需材料提交后方恢复续拨。本合同第四条表格所列鉴定(验收)后拨款,为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专家鉴定(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齐备后下拨。
八、本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项目合同修改书。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乙方须在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销或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撤销项目后尚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和用于资助资金已购物资处理后的回收资金均应退回甲方。
九、乙方保证本项目自筹资金按计划任务书的安排如期到位(最惠资助方式的除外)。
十、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实拨资金不得追回,并偿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本项目自筹资金仍未到位,本合同项目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拨资金挪作它用的,取消对项目的资助,乙方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拨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拨资金占用时间,每月按千分之七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应退还甲方所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所拨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鉴定的,每延期一个月应按甲方所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根据需要,可与本项目的其它参加或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但其经费统一由乙方与分合同签订方按实结算。
十二、对保密资料,签约各方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向外泄露应属保密的各项数据、成果内容或其它有关资料。
十三、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有效期为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完毕为止。如产生纠纷,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_________一份,_________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生效日期按甲方签章之日算起。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号(有分标时填写):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 (大写)小写
3.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
3.1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3.2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 南宁市
3.3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 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 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 技术资料
6.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6.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7.1、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7.2、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本合同内污水处理常识,运行状况,征求专业意见和建议。
7.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监督机构或乙方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徇私舞弊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7.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在合同服务范围内项目标准和质量变更作出相应变动。
甲方的义务
7.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7.6、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7.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7.8、对乙方监督机构提出的影响监督运营,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整改。
8、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向甲方反馈客观真实情况。乙方不因行使该监督、检查权、提出建议或意见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依据政府委托,对违反有关运营规定的行为和影响运营服务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乙方义务
8.3、制定监督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
8.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和运营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8.5、对项目运营管理实施监督技术服务,并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督服务期限届满后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监督报告。
8.6、承担项目运营监督责任,并对政府委托部门负责。
8.7、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建设单位沟通运营信息,沟通后乙方应及时将沟通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8.8、对于甲方指出的运营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技术解释或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上述解释、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
8.9、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专项规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8.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监督、检查情况资料。
9. 验收
9.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9.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9.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合同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服务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1.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 诉讼
1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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