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经济巡查心得体会报告(3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经济巡查心得体会报告一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路线纲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不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责任,立足本职工作,善于思考和总结,并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政治立场坚定。不断激励自己,立足干好本职工作,多一点谦虚,少一点盛气;多一点自励,少一点自负;多一点奉献,少一点报怨,有宠辱不惊的心理素质、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和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关心国内外政治时事,爱党、爱国、爱人民,爱企业。
一、专业理论方面
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了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企业管理、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等与企业管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工作中注重学习,能及时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知识、新标准规范,以便在工作中加以应用,坚持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将学到的技术及时使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根据工作需要,服从领导的安排,从事多个岗位上的工作。
二、业务能力方面
办公室是一个综合性部门,工作涉及面广,日常事务琐碎,必须明确部门工作职能、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工作纪律和要求,强调部门内工作配合与协同,不断提高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强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围绕办公室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搞好各项工作配合。
1、认真搞好后勤服务,切实做到保障有力
办公室切实把搞好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全力保障服务部日常事务和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全力做好各项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划、准备、布置和落实。
2、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办公室是领导的参谋与助手,工作繁杂、琐碎,但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办文、办会、办事上来。做到文件报送和下发及时。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3、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技能
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员工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服务部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关键岗位人员的上岗培训,新进企业人员的有关知识培训、技术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从真正意义上为员工带来帮助。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推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认真贯彻人口资源环境的国策,紧密结合电水暖计生工作要求,从不同层面积极开展工作。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奖惩兑现,确保了管理目标的顺利完成。
学无止境,路在脚下延伸,我将一如既往继续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锻炼自己的工作能力,大胆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中心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经济巡查心得体会报告二
在经济市场日趋成熟的今日,经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国家对经济调控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相关政策和经济相关法律。运用政策和法律两种重要工具对经济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本文试图就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旨在分析二者间相互作用的机制。
经济法律;经济政策;相互作用;差异
在展开更深入的探讨前,我们首要作出的,是明确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各自所代表的内涵,结构等自身问题。
就经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对人类经济社会的纵览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其中大量的经济关系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由以上可知,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 民法部门
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继承法。
2、 商法部门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3、 经济法部门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就经济政策而言,要了解我国的经济政策概念与结构,就必须对我国宏观政策的基础结构做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国政策以内容结构来划分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所谓总政策即规定执政党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根本的、全局的总路线,它决定着执政党的各项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基本政策即执政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为实现总任务、总政策所规划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即在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的指导下,执政党为了解决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问题,或者为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准则。由此我们将我国的经济政策划归到我国的基本政策中来,在我国,对经济政策的具体定义为:是国家或政府为了达到充分就业、价格水平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为增进经济福利而制定的解决经济问题的指导原则和措施。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总体计划与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它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形成各个方面的基本行为方针和准则,并使各种调节手段都能直接发挥作用。
在上述分别对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各自的分析中,我们最直观的发现,便是经济法律中,与经济政策最紧密联系部分,是经济法部门。经济法作为国家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手段,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文在探讨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关系时将着重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着手。
每当涉及到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一题,在社会以及学界长期以来一种错误的理念,即认为政策与法律有主从之分,是政策决定法律,法律从属于政策,结果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政策轻法律。历史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思潮是不正确的,是及其有害的。法律和政策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同步发展,谁也代替不了谁的。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关系同样如此,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二者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经济政策第经济法律的作用
经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部门,作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决它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总体基调,总的说来,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活动是有着知道作用的,但这种指导并不意味着经济政策高于经济法律。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的指导作用主要从以下是两个方面说明:
1、执政党的经济政策,是国家制定经济法律的依据
在我国,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党的政策是在集中全国人民共同意愿,反映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以经济政策作为经济法律产生的依据,用经济法律的方式将经济政策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也就能够保证经济法律体现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但在以经济政策为立法依据这一问题上,我们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制定为法律,而必须是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人民利益和客观规律的政策。同时,制定法律时贯彻经济政策精神,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党的政策,在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之间,前者比较原则,涉及面较大,后者则要求更加具体。
2、在实施经济法律中不能脱离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经济法律从制定到实现,其中的转换是个复杂的过程。长期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法律是不能自动运用于生活的,在法律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如何适用法律才能更加适应实际,从而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的问题,存在着一个法律如何与形势相符合的问题。经济社会是不断变动着的,有时甚至变动很大,而制定好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其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产生的了不变的法律规范与变动的经济社会状况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用经济政策来指导法律的适用。但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适用的指导是一种思想性的指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适用法律与政策精神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不是不顾法律的规定甚至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作用
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同样也具有制约作用。经济政策是制定仅仅法律的依据,一旦国家机关将政策定型化、法律化,就使经济政策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性质,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经济法律也就实现了经济政策。法律的特征也决定了它是实现经济政策最有效的手段:首先,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用其具有的普遍约束力,使社会各个方面都加以遵守,这样,经济政策在社会范围内广为实现。其次,法律以其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保证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经济政策一旦转换为经济法律,就保证了其最有效的实现。最后, 以国家规范的属性保证经济政策的实现。
总之,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经济政策的指导,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也离不开经济法律的推动。
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了解到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之间是存在差异的,经济法律不能代替经济政策的地位,经济政策也不能无视经济法律的存在。我们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作出探讨。
(一)二者的制定程序
经济政策的制定,是由执政党和各级政府据职权制定的,其体现的属性,更多的是执政党的意志,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经济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在程序上,经济法律的立法要求抽象原则化,也较经济政策的制定更加严格、复杂。
(二)二者的表现形式
经济政策通常以政府部门的决议,通知,纲领性文件,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形式出现。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而经济法律是以制定法的条文形式条文形式颁布执行,有其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作为一般规范,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三)二者的稳定性
经济政策具有较大的及时性和灵活性,需要跟紧经济的发展形势灵活应对,以维持国家队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控;而经济法律则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长久性,杜绝朝令夕改,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二者的调整范围
就二者的调整范围上,有人认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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