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心得体会实用 行政诉讼实务心得(三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加强学习,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等。积极参加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和讨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始终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要求,努力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强化廉政自律意识,提高防腐拒变能力,努力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自己的忠诚观、成长观、对待观、进步观、位置观等五观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提高。进一步了坚定政治信仰,提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注重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能够比较深入地领会党和国家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学习不断更新和丰富自身业务知识结构。
二、以身作则,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作为分管机关副局长、局班子成员之一,我能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在工作团队中的角色,不越位,不缺位,以干好事情、完成任务为原则,不计较份内份外,以整体和大局为重。在工作中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风格,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水务局党委,维护单位形象,维护班子团结,维护又好又快平稳发展的局面。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的事不做,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不搞弄虚作假,不搞虚报浮夸,反对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我坚持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抓起,按照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注重参与我局制度建设,积极履行相关会议制度、考勤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车辆管理制、廉政制度等规章制度,不搞变通和下不为例,进一步增强了自身勤政廉洁的意识;在接待来局办事特别是遇到信访人员时,做到了既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又要热情接待、搞好服务。同时还带头开展树立水务“窗口形象”服务活动,打造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使系统内外的干部群众比较满意。
三、真抓实干,积极抓好分管工作
一年来,我对分管机关、办公室、财务工作认真负责,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千方百计尽心尽力地去完成。同时分管移民项目建设,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做好机关协调、服务、信访维稳工作。注重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充分调动大家创业干事的积极性,在抓移民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到亲力亲为,一线调研,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我经常关注分管股室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与分管股室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交心谈心,研究分析工作形势,制定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要求分管股室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锻炼,督促他们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明确目标任务,使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分管股室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切实当好一把手的帮手,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尊重同事,关心群众,为一把手分忧,为一线职工尽心办事。20__年,重点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规定,修订和完善公车管理、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8个方面22项制度并实行上墙。严明上班纪律,局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严格财务管理,年中对系统内25个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和6个水利项目建设办公室开展了财务检查,系统内所有单位非生产性开支较上年同比下降了25%以上。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统一报账制度,确保了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开展了青年主题座谈活动和趣味运动会,进一步激发了干部职工干工作的热情,收到良好成效。组织开展了抓好综治工作,梳理和分析涉及我局工作而产生的一切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全面及时掌握,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
四、廉洁自律情况
我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保持了自身廉洁,抓好了分管范围廉政建设,较好地维护了全局廉政形象,积极配合一把手和局党组努力尽到了对分管股室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我十分注重学习上级的各项廉政规定,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严格遵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75条要求”和区委“44条办法”,坚决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走的不走、不该动的不动,明明白白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力求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虽然在工作和思想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和系统干部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系统;二是忙于事务性工作较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还不够;三是对分管单位、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检查还不够到位,在平时工作中,安排部署的多,督促检查的少;听取汇报的多,了解现场的少。
针对上述问题,我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开拓创新意识。二是继续强化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着眼于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理性实践;进一步加强在实践中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增强解决复杂问题、领导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政治防线。带头廉洁自律,筑牢政治防线,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水平和能力,做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职工的贴心人,履行好职责职能,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六、群教活动整改落实情况
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几个环节深入推进,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途径,认真的进行了自查并针对查找的问题和不足做出整改。针对梳理出来的问题已经完成整改2项;正在整改2项,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需长期坚持整改7项,均责任到股室,稳步推进。虽然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下一步,我将以“三严三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作为,继续在整改落实和成果转化上下功夫、见成效。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心得体会实用二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心得体会实用三
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心得体会实用 行政诉讼实务心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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