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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置心得体会报告 现场处置心得体会(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73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规范处置心得体会报告一

著名作家陈祖芬:哈佛医院里没有标语,没有口号;礼貌是空气,是气质,是质地,是地心引力;在那里能够享受医生护士的友爱欢乐,享受病人的自尊和尊严。

学习礼仪,有助于提升我们的个人魅力。恰到好处的打扮和修饰,不仅仅不会显得过分招摇,反而塑造了个人的良好形象,展现了个人的道德素养。生活中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往往体现了一个人的素养。学习礼仪,不仅仅纠正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惯,也为我们今后的就业供给了一些借鉴。

医院医务人员文雅健康的风姿、稳健适度的步伐、规范专业的操作、自然亲切的微笑、体贴关切的语言,将极大地影响患者,稳定患者的心态,激发患者追求完美生活的欲望。这对于恢复患者的身心健康,将产生无可替代的进取影响。

所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加强医生礼仪修养,提高护士人员素质,塑造医院良好形象,已成为日常医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医院就是市场,服务就是营销”。医务工作者提倡医务礼仪,规范和整合服务行为,已成为提升医院礼仪形象和服务竞争力的利器。

言谈礼仪规范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我国提倡的礼貌用语是十个字:"您好"、"请"、"多谢"、"对不起"、"再见"。这十个字体现了说话礼貌的基本的语言形式。

3、做到语不伤人,说话给人留余地。不说不该说的话。

(1)不明白即拒绝、漠不关心。

(2)这事不归我管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3)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即知识傲慢和技术傲慢。

(4)晚了,怎样不早来即冷漠。

(5)不是做了检查了吗?即不耐烦、嫌麻烦。

(6)不该说的话:你说什么我听不懂即轻蔑、不屑。

4、说话先走心,然后要走脑子,最终才是表达出来。

仪态礼仪规范

仪态是指人在行为中的姿势和风度,姿势是指身体所呈现的样貌,风度是属于内在气质的外化。一个人的一举一动、站立的姿势、走路的步态、说话的声音、对人的态度、面部表情等都能够反映出一个人仪态美不美。而这种美又恰恰是一个人的内在品质、知识本事、修养等方面的真实外露。对于仪态行为的礼仪,要求做到:自然、礼貌、稳重、美观、大方、优雅、敬人的原则。

1.医务人员站姿礼仪

身体端正、挺胸收腹、眼睛平视、嘴微闭、面带微笑。双臂在体前交叉,右手放于左手上,坚持随时能够供给服务的姿势。

站立时留意周围,注意招呼客户及同事间的合作,男性站立时,双脚叉开,与肩同宽,上身坚持挺直,女性站立时,双脚呈“v”字形,脚尖分开为50度左右,膝与脚后跟均要靠紧。

2.医务人员蹲姿礼仪

下蹲时,左脚在前,右脚在后,双腿合力支撑身躯,避免滑倒或摔倒。左右手各放于膝盖附近,挺直上身,抬头,目视前方。下蹲时的高度以双目坚持与客户双目等高为佳。女士着裙装时,下蹲前须整理裙摆。

3.医务人员坐姿礼仪

入座时,一般从椅子左侧入座,入座要轻而缓;坐下时,一般只占座位的三分之二,如坐在深而软的沙发上,则坐在前端。

坐下后,上身挺直,身体自然放松,目光平视前方或交谈对象,面带微笑。

男性两腿自然分开,两膝平行,间距以一掌为宜,小腿基本与地面垂直

女性双腿并拢或交叉,双手交叉放于两腿上,着裙装入座时应整理裙摆后再坐下。

4.医务人员眼神礼仪

与客户交谈时,双眼视线落在对方鼻间,标准注视时间是交谈时间的30%~60%。

恳请对方时,能够注视对方双眼,适时移动视线。

5.医务人员微笑礼仪

与客户交流时,坚持自然微笑,以拉近与客户的距离。

微笑应亲切真诚、自然适度,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你的诚意与友善

适时微笑配合得体手势,显得更加自然大方。

医护礼仪要点

尊重病人保密。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求,选择可保护患者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治疗。在任何情景下,患者个人病情、发展情景及治疗方案,均属于个人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或用于商业目的。

及时沟通情景。尊重患者和家属对病情的知情权,根据需要及时的通报病情、诊断及治疗情景,对患者和家属配合提出指导性意见;应使患者看清处方字迹,及时向患者说明药品的使用方法。

语言沟通大方得体。接待患者时,态度平和、语调亲切;对危重、创伤患者不能有厌恶的表情;对不治之症的患者给予同情、安慰、鼓励,帮忙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诊治完毕后,对患者多说“祝您早日康复”等祝福语。

细节彰显礼貌礼仪重在践行。医学是人性善良的表达,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公益的本质是唤醒善良。服务本事越强,照顾别人越多,竞争力就越强;服务体现价值,服务创造价值。

推荐规范处置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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