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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内部控制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大全(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02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内部控制情况自查报告范文(推荐)一

廊坊市达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是廊坊市一家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拥有十多家零售门店,现我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冀ba0500002,注册地址:廊坊市和平路城市旺点小区2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李如起,企业负责人:杨经媛,质量负责人:张凌燕,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面积820。45m2,仓库面积510m2,员工92人,其中执业药师(中药学)2人,属市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品种大约20xx余种,上半年销售额近2千万余元,基本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用药需求。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0xx年3月2日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b-heb050-6)。

xx年9月,经市局同意,我公司做以下事项变更:

注册地址:由廊坊市新开路190号变更为廊坊市和平路城市旺点小区2号楼底商;

经营范围:由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微生态类生物制品变更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质量负责人:由候淑军变更为张凌燕。

自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员工多次参开展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参与质量控制的意识。同时按照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质量负责人张凌燕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修订了公司的各项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了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对药品采购、收货、验收、陈列检查、销售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可以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要求,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了公司采购计划,近效期药品预警及过期药品自动锁定,完善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的提示及超数量锁定等计算机系统功能。我公司认真、细致地对质量管理与职责、人员管理、文件、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等八部分内容开展了内部审核。经过审核、整改、完善,提高了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保证能力,促进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现将内部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质量管理与职责

1。我公司自20xx年开办以来,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内容的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2。我公司建立了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设立了与经营活动、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销售等6个岗位,并且明确规定了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各岗位人员能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作。

3。企业负责人是我公司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4。我公司配备有质量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履行以下相关职责:(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3)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4)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5)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6)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7)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8)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9)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0)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11)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1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14)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15)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部分人员管理

1。我公司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全部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李如起,大专学历,企业管理专业,从事药品经营管理20年,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gsp。

3。质量负责人张凌燕,执业药师,河北医科大学药学专业,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十年;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杨经媛,执业药师,河北医科大学药学专业,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20年,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可以进行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4。验收员田明,大专学历,工商管理专业,能够胜任药品质量验收工作,符合任职要求。

5。养护员段敏,大专学历,物流管理专业,负责日常药品陈列养护工作,符合任职要求。养护员曹茜,中专学历,机械数控专业,负责日常药品陈列养护工作,符合任职要求。

6。中药饮片高级调剂师马玉萍,中专学历,中西医结合专业,负责日常中药饮片调剂工作,符合任职要求。

7。公司现有营业岗位人员67名,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8。公司制订有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了档案。

9。公司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冷藏药品的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10。公司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11。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规定凡是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2。公司严禁在药品陈列等区域内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严禁在工作区域内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部分文件

1。公司按照新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2。公司定期对各岗位人员执行质量管理文件的情况进行考核,使其能够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3。公司制定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等39项管理制度,制定有药房负责人岗位职责、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采购员岗位职责等6项岗位职责,制定有药品采购操作规程、药品收货操作规程、药品验收操作规程等7项操作规程;并要求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4。公司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14项相关记录;各项书面记录、凭证填写及时,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保证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所有记录至少保存5年。

5。公司所有人员,通过授权及密码,方可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经质量管理员的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留有记录;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按日备份数据。

第四部分设施与设备

1。公司现营业场所面积820。45㎡,与我药房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有效分开。

2。我公司营业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3。公司现配备的营业设备有:货架38节、柜台2节、5匹空调4台、格出台后,我药房严格执行在售出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第八部分售后管理

1。根据法规要求,我公司下属各门店已售出的药品,除药品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在营业场所张贴有相关标识。

2。我公司在各门店均公布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电话号码:12331),设臵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3。我公司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按照我公司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开展药品追回、协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工作。

通过内审,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完善,对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我公司已达到了gsp质量体系要求。

特此报告,请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

廊坊市达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2023年内部控制情况自查报告范文(推荐)二

引言

20__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__年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__年《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20__年,在银保监会出台的1号文件中,已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共同列为相关义务主体需建立的内控制度内容。

据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国家法规制度框架,并已于20__年通过国际组织fatf[1](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第三轮评估获得认可。

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主义法》中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而言,为本文行文目的,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机构。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4)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6)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3、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并且,敏感行业如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从事特定服务时也被认定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对非银行机构的指引作用

自《中国人民银行法》20__年修订及《反洗钱法》20__年的出台,银行内先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履行报告及其他规定义务一直是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心。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与落实,国内各类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这对其他非银行机构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引作用,如:

银行内部一般均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由银行领导(一般为行长、分管行长等)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并配备人数不等的反洗钱专职人员。由于相关处罚采取“双罚制”(既罚企业也罚人),并考虑到目前的国际政治环境,银行管理层对于反洗钱工作非常重视;

内部会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培训与研讨,安排时间学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最新政策要求,并与业绩考核挂钩;

银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监督履职要求,以便识别客户身份及完成档案保存要求;

银行内部以制度方式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强操作指引性;

明确内部纪律与处罚要求,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可借鉴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经验,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内控制度。制度建设与落实虽为长远之计,但也需始于足下。

非银行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除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属于在我国境内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罚案例并不多[2],且尚未有房地产行业企业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受处罚,因此,国内非银行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尚未对反洗钱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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