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班会心得体会报告 共同富裕团课心得(七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共同富裕班会心得体会报告一
“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总书记深情回顾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深刻揭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生动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磅礴力量,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要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意义我们伟大的祖国,幅员辽阔,文明悠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中,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
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
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结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生命之依、力量之源。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才能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汇聚起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就要紧紧依靠各族人民的力量。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中华文化之所以如此精彩纷呈、博大精深,就在于它兼收并蓄的包容特性。各族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化历久弥新,这是今天我们强大文化自信的根源。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在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共同熔铸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已深深融进了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成为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重要论述,是对党的民族理论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做好新时代边疆地区民族工作的“纲”和“魂”。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做好工作,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夯实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维护北疆稳固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把“模范自治区”这个崇高荣誉珍惜好、维护好、呵护好。
二、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学院认真贯彻落实总书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作为学院学习的重大政治任务,深入领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立足职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多维度、立体化扎实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让“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潜移默化到广大学生的一言一行中,努力做实做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学校的自身优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教学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把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作为教育培训重点,引导全校师生自觉践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
作为学院的一员,我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以及民族团结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氛围,推动形成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汗流在一起,情融在一起,画好最大“同心圆”,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贡献力量。
回望历史,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展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民族手挽着手、肩并着肩,共同努力奋斗。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我们就能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谢谢大家!
关于共同富裕班会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___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委派 、 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
共同富裕班会心得体会报告 共同富裕团课心得(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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