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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新课标的心得体会报告 小学劳动教育课程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学习劳动新课标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学习中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使自己的工作真正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做更有益的工作。

今年学习的具体科目是:《新课程我们怎样上养》、《教师道德智慧》、《有效上课》、《教师教学智慧》、《上好课应知应会》。

通过学习,进一步激发对人民教育事业的热爱,更深刻理解新课标理念,把握新时期学生生理、心理特点,不断获取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信息,熟悉所任学科教材内容,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使自己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1)以自学为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

(2)认真完成作业,作好学习笔记。

(3)参加化学组学习:课标解读、教材研讨、观摩示范课。

(4)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和互联网个人自主选择式学习,参与网友在教学理念和教学经验的讨论与学习。

(5)勇于实践,勇于开拓创新。

1、积极参与校本培训,要以问题为中心,以岗位为课堂,以实践为老师认真学习,努力实践,合作交流,充实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

2、按学校继续教育指南,积极参加学习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在学习中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完成培训教师布置的培训作业。

3、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和互联网个人自主选择式学习。积极参与开展教学探究、解决教育教学中实践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

4、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和学习。

5、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等。

在以后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会去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发展,突出对课堂教学实际情境与自身教学经验的多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反思,树立新的人才观、质量观和自身职业观,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的视角进行反思,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而努力奋斗!

对于学习劳动新课标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为了更好地工作,在学习中成长,专门制定了教师自我成长计划,并在计划的实施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不断提高教师应具备的素质。

新学期一定要学会理解老师的道德行为准则,在工作中不断督促自己,以饱满的热情参与工作,始终以优秀老师的标准要求自己。

新学期,我将认真学习新《条例》和《纲要指南》,了解他们的精神,用新思想指导新工作,理论联系实际,适应学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认真阅读教学杂志,虚心请教同行,及时摘抄学习笔记,将一些经验写进教学反思。及时总结教学中的成功与失败、经验与教训,注重如何启迪学生智慧,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真正做到扬长避短,更好地教书育人。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写作基本功,理论联系实际,制定选题,制定研究计划,及时给予阶段性反馈。

我深深体会到,孩子真的是按照自己的成长模式来发展的。作为老师,不能操之过急,不能用预先设计好的目标去要求和衡量每一个孩子。

老师要善于观察和理解每一个孩子,要有一颗可以等待和帮助的心。教师的教学必须以教师对儿童的认识为基础。立足于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发展需求,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提供健康丰富的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的发展需求,让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体验。在活动前的准备中,可以时不时严格要求自己具备职业道德,面对所有孩子,认真观察每个孩子的表现,积极启发孩子的三个特点,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让自己成为孩子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关注孩子的个体差异,了解孩子的需求、兴趣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为孩子的自我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在教育中发挥最适合、最积极的作用。

以上是我个人这学期的计划,希望领导和监督。

长期工作很重要。父母的工作是家庭和花园之间的一座有用的桥梁。只有做好家长的工作,才能促进班级群的管理。

我会积极和家长取得联系,和他们探讨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方式的发展,让家里形成教育伙伴,充分发挥教育的潜力。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满足家长的合理要求,缩短家长与老师的距离,加快家中联系窗口的更换频率,为家长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外,我必须每周给家长反馈孩子在园情况,经常了解家长的需求,努力让自己变得更好,成为家长眼中的好老师。

对于学习劳动新课标的心得体会报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

学习劳动新课标的心得体会报告 小学劳动教育课程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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