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分析报告范文如何写 诉讼案件报告怎么写(5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刑事案件诉讼分析报告范文如何写一
通报显示,涉案人员中云南政法系统有21人,父母2人,犯罪嫌疑人32人,并没有网传的什么“大人物”。
涉案官员中最高不过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其父母包括亲生父亲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母亲孙鹤予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因包庇孙小果1994年的强奸罪被开除公职,1998年还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继父李桥忠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任副局长,1998年因帮办孙小果强奸案被撤职,2004年任五华区城管局长,2018年退休。生父陈某,昆明市某单位职工,1996年中风瘫痪后退休,2016年去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单位职工,都已去世。
就是孙小果这份极其普通的社会关系网,竟然帮助孙小果1994年犯强奸罪被取保候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被保外就医,一连串的内部操作,让一个强奸犯最终逃脱法网。更神奇的是,1998年孙小果又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又是一轮内部操作,孙小果只服刑了十余年就被放了出来。
一个普通的孙小果,身后一个普通的关系网,却能两次逃脱法律制裁,直到被舆论声讨、追逼,被中央挂牌督办,真相才大白于天下,正义才得到伸张。
相信很多人心里一定有个大大的问号,事情的真相完全超出大家的预想,孙小果身后竟然没有什么“大人物”。这里面没有权力在起作用,那什么在起作用?有一些情况不能不引起注意,就是政法这个封闭的系统和这个系统长期形成的特殊文化,这不禁让人想起了一部非常有名的美国电影《西点揭秘》。
故事讲述的是一个西点军校女学员在一次野外演习中被五个男学员轮奸,女学员要求严惩这五个罪犯,而美军却以西点军校百年声誉和军队的脸面为由,给这个女学员的父亲——一名将军施压利诱,将此事掩盖起来。
在此后的七年间,女孩通过和她父亲部下的已婚军官不断发生性关系制造丑闻来报复她父亲,希望她父亲能够醒悟给她伸张正义,最后女孩在一连串复杂的关系中被杀死。美军一个正直的刑事犯罪调查员在调查女孩死因的过程中,才揭开了这个美军内部的惊天丑闻。
最令人震惊的是,在女孩受害的七年时间里,美军的大部分知情者却对这个轮奸案表现的安之若素包括女孩的父亲,封闭系统的美军内部早已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文化和规则即——正确的、错误的、军方的,一切都要服从美军内部的需求和利益,就算贵为将军的女儿也不能为自己伸张正义。
孙小果的母亲是刑警,继父是公安局副局长,虽然没有太大的权利,但在内部的人脉关系还是有的,他们去为孩子活动时,封闭系统内的这些观念是不是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导致云南政法系统前前后后有20多人涉案。
我们为铲除孙小果黑恶势力鼓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机制,打破这种封闭,消解这种畸形的内部人文化。
当年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政府服务差等问题反反复复纠缠了那么多年,就是解决不了,最后政务公开以后、舆论监督形成气候以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同理,在预防类似孙小果案再次发生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加大政法系统内部事务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事实证明,越透明才能越公正,越公开才能越安全。
关于刑事案件诉讼分析报告范文如何写二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周*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担任申请人周*与同类案件其余八位申请人集体诉讼的代理人,参与了申请人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庭审时,九位申请人均提供了被申请人董事长助理20__年3月8日发出的要求申请人无原因交接工作的pdf函件(函件有被申请人公章)。在质证时,被申请人认为该公章不是被申请人所有,pdf函件不是纸质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20__年3月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各位申请人身处全国不同省市,交通受到不同严重程度的管制下,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微信群而不是纸质原件发送通知是正常现象。根据证据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在来源清晰的情况下,也是原始证据。(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4条、15条》)。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提供了手机用来说明微信证据的来源,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此外,本案实际是集体诉讼。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九位申请人在九个不同地点分别伪造被申请人公,章不符合客观事实。此外,在20__年3月15日交接工作之前,九位申请人始终期盼可以通过与公司各级领导正常沟通,拿到应得的工资,仍然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未来诉讼之便,在20__年3月8日伪造公章。
在申请人商某的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年9月30日被申请人j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认命商某为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助理红头文件的电子数据原件。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非原件、公章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但是,该证据的产生时间是年9月30日,且也是来源清晰的电子数据原件。庭审时,申请人商某也提交了手机证明电子数据原件的传送过程,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申请人商某在年9月30日为了将来诉讼之便,伪造公章的可能性是多大?依据《刑法》280条,伪造公章有刑事责任。如果该公章是伪造,被申请人怎么可能从年9月至20__年6月长达9个月时间不报警,而是让商某继续担任项目部总经理一职?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供的带有被申请人公章的pdf文件是原始证据,公章是被申请人公章。带有公章的文件,在劳动者未辞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有充分的约束力。九位申请人就是接到了被申请人20__年3月8日发出的交接工作函件之后,又与被申请人再三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交接了工作,并提出了辞职申请。
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无疑!
在庭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有两份带有汤某签字的证据原件,分别为汤某签字的年9月工资的发放表和汤某签字的ip项目部不同岗位工资表。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承认两份文件都是汤某亲笔签字,但是因为没有被申请人j公司公章,所以不是被申请人j公司发放工资,而是被申请人代替案外人q公司对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9月份工资的表头是“j公司ip项目事业部9月份人员工资核算表”,而不是q公司ip项目事业部人员工资表。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汤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工资文件的行为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内已生效司法判例可知,法定代表人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行为时,即使是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和文件,也会被认为对公司构成约束力(参看《民法典》61、62条)。举重以明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权范围以内的文件肯定是代表公司所为。
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是两份工资文件的原件,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1.被申请人公司股东潘某和财务工作人员曹某是代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工资。
九位申请人已经得到的工资主要是由被申请人股东兼财务总监潘某发放,其次是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曹某发放。发放形式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现金四种方式。其中上班满一年的三位申请人审时提供了三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商某(也是工作满一年)在庭审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手机jpp原件以供核对。银行流水和手机jpp都可以清楚看到“潘某”和“工资”字样。但是,入职晚的员工因为工资发放形式本身是微信和支付宝、现金形式,所以无法提供银行对账单为证。
除了工资之外的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等等都不是劳动者关心的根本问题。并且,用人单位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根本无法质疑。在劳资关系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走对公户发放工资,通过私户发放工资就可以拒绝领取。在现今中国,以私户对员工发放工资是很多企业的常见情况。对此情况的治理,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加大对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财务审理和检查来纠正,远远不是劳动者能力范围以内之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人无法要求仲裁庭启用刑事侦查手段,调查给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潘某和曹某的微信实名情况和工作单位。但是,银行卡转账姓名清晰、用途清楚,也无可伪造的可能性。
2.商某只有一次将收到的工资转发给三位同事。
被申请人庭审时因为申请人拿到的工资存在不同形式,主张申请人的工资不是被申请人发放、而是商某或者案外人q公司发放,此说法无事实依据。代理人强调一点,申请人商某只是在20__年1月13日,算好了商某和其他三位四个人工资表后,将计算好的数字发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某,汤某根据商某算出来的数字21541元,将21541元交给分发给了其余三位员工。(申请人商某证据第17页)。庭审时,申请人商某将手机银行和手机聊天记录打开,将对应的证据逐条交给被申请人核对。在手机到场的情况下,手机jpp中的打款记录和手机微信里的转账记录属于证据原件。
商某除了给三位同事在20__年1月转过工资以外,再无给任何同志们代发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商某发过工资,足以说明他有独立用人事权和财务权,其余八位申请人由是商某招聘和发工资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股东潘某多次发放工资,同样不能说明申请人是潘某招聘来的,潘某应该对九位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为潘某是代替被申请人给员工发放工资,不是个人行为。
3.申请人是长期稳定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
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将手机交给对方质证;此外,上班超过一年的三位申请人提供了建设银行银行流水作证;商某提供了手机银行jpp的原件。九位申请人其实就是按月领取工资维持生活的普通劳动者。也因为实在领不到工资,才申请了劳动仲裁。年年初,三位工作满一年的申请人正是应了被申请人的要求,统一办了建行工资卡。
代理人以申请人侯某为例:其月和20__年8月工资是现金发放;10月是商某对其转发了汤某微信给的工资;2月3月和4月,是潘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侯玉成发工资;6月7月和9月,是潘某通过微信给其发工资。全部工资数额在5000-6000元之间(有绩效考核,工资每个月不同),金额基本稳定。将近一年的时间,申请人无其他持续性收入。试问这不是工资是什么?
以上情况,请仲裁庭谅知,并理解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无奈之处。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代理人认为,申请
刑事案件诉讼分析报告范文如何写 诉讼案件报告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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