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网约车的调研报告范文 网约车市场调研报告(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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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召开的这次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部署当前各项工作任务,动员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力抓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刚才,春文同志通报了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并从业务角度,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城关镇、郑家镇和黑沟煤矿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这些我都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能够把这些措施要求认认真真落实到位。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上想了不少办法,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重大地灾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当前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从客观方面来看,我县地处渭北黄土高原沟壑区,土层深厚,垂直发育,地质条件脆弱,地质灾害较为易发,县境内共有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点81处。其中,重点地质灾害点26个,且分布集中,受威胁人口1545人,受威胁财产近2500万元。尤其是县城翠屏山滑坡点、三水河供热公司后山滑坡灾害点、城关镇甘峪村、井家山、郭家沟、西沟等县城北山一线灾害点,郑家镇曹家村、下赵家村、葛村、清塬镇曲家湾村等灾害点,不同程度出现耕地裂缝、地面塌陷、山体滑坡,且灾情严重,威胁面广,防治任务艰巨。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点大多处于偏远区域,交通不便,群众辨灾、避灾、救灾能力不强,救灾工作难度大。加之个别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防治措施不细不实。一些镇、社区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防灾抢险队伍、物资落实不到位,应对灾害能力亟待提升。对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科学判断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以对人民负责、对生命敬畏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全县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二、要强化措施,务实推进,扎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漏、半点马虎。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突出重点部位,强化工作措施,尽力把各项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务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1、要加强灾情监测。地质灾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防早防小的原则,从事前抓起,从苗头抓起,从细微处抓起,提前介入,做好工作,防微杜渐。一要全面排查隐患。当前,汛期将至,按照惯例,我县即将进入一年一度的地质灾害高发期。各镇、社区和部门,必须赶6月20日前,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本系统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片,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排查交通干线、工程建设区域、矿山矿区、河道、险工险段等灾害易发点,摸清每一个地质灾害点涉及多少群众、多少土地等,并建立到点到户的灾害隐患资料档案。这里要强调的是,在灾害核查和信息上报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认真细致核查,力求把能够涉及到的有用数据都统计进去,也要科学定性,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依据。二要加强日常监测。前几天,我到城关镇甘峪村滑坡点、药厂后山滑坡点、井家山崩塌点和郑家镇葛村黄树咀滑坡点几个地质灾害点走了一遍。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每个灾害点上都有监测人员,而且监测人员对灾害区域以及变化情况都很了解,这充分说明县国土部门和乡镇的灾情监测工作比较扎实到位。县国土部门和各镇、社区要切实把村级监测员的作用发挥起来,利用他们情况熟悉、工作便利的优势,加强灾情监测。三要强化动态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塬区国土所和各有关股室的职能作用发挥到位,组织业务人员定期对各镇村特别是地质灾害点进行动态巡查。要认真汇总基层监测数据,建立监测台账,并对各地质灾害点实行动态详查制度,将未列入备案的盲点地带及时列入监测范围,消除监测盲区,全面掌握全县地质灾害变化情况。
2、要完善应急体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在一个“预”字,贵在一个“防”字。必须坚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原则,在应急体系建设上下功夫。一要落实防灾预案。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安排、早行动,早部署、早落实”的要求,综合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做到一个村一个预案,一个隐患点一个预案。同时,要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预案并加强演练,让广大干部群众熟知报警信号、处置措施、转移路线等,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二要做好应急准备。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配齐配足救灾抢险所需的各类物资和器材,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要组建好抗灾救灾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抢险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发生险情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特别是县交通、民政、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确保灾害来临时指挥便捷、运转有序。三要强化宣传教育。各镇、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村进户、进校进企宣传;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点区域内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四要快速应急响应。要建立应急救灾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有灾害预警信息,立即启动预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基层、传达到农户。对现代通讯手段不能覆盖的地方,也要以喊话、鸣锣甚至挨家挨户通知等方式,传达地质灾害信息,确保预警信号第一时间传递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农户,帮助群众快速有序转移。五要坚持层级联动。各镇、社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全面、准确掌握雨情、汛情信息,为科学防灾、救灾提供可靠依据。要互通信息,建立综合应急平台,发挥协同作战优势,努力提高灾情预报和抗灾救灾的整体合力。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把握成灾规律、防灾体制和减灾措施,形成县、镇(社区)、村、组、户分片层级联动网络,一旦发生灾害,能够快速响应、层级联动、合力抗灾。
精选我县网约车的调研报告范文(推荐)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予以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调查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等工作。
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及主动发现、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年内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救助期仍需继续救助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计算。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家庭或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根据需要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九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材料。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及时审批或上报资料。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救助金额在20xx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
我县网约车的调研报告范文 网约车市场调研报告(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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