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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2024-06-062

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 市、县商

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大型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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