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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2024-06-076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精选9篇)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篇1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篇2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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