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范文
办法范文(精选21篇)
办法范文 篇1
1、目的规范公司工资管理,融洽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士气,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以配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特参照国家劳动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2、薪资方案说明
2、1薪资管理原则
2、1、1业绩优先
在公司薪资管理制度中,要贯彻“业绩优先”原则。也就是注重工资的激励作用。
(1)对于结构工资,应加强其中绩效工资的比重,以加强绩效工资的调节力度。
(2)对于计件工资或类似的销售工资,应认真核定计件单价,计件工资可考虑在工程维护和施工岗位推行。
(3)对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
(4)对工资水平固定的计时工资(月薪),在工作者优秀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后,结合公司效益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绩效工资及奖励,人力资源部计划在结构工资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工资,并和绩效奖金一起发放。有关规定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1、2分享利益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员工应当分享企业发展的部分利益。这体现为奖金发放、年终发红、工资升级等方面。应当认识到,这种“分享”的支出,会换取员工很大的工作动力,可能带来相当高的经济回报,尤其是优异地完成经营目标任务,对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营销精英,更应当获得一定的利润分享,其对象及分享形式与水平,由董事会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2、1、3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主要体现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制业绩目标和分部门经营管理者的工作任务承包上。其实质是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承包,并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从而调动经营者创造效益的才能,达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2、1、4合法性
合乎劳动法规
2、2工资要素的内容
根据工资的基本作用,并从工资制度目标和薪酬原则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工资划分以下要素:
(1)工作能力要素:这是员工任不同职别、获得不同工资的前提条件。工作能力要素主要从学历、职业资历、创造力、影响力等方面来考虑,其反映形式为基本工资。
(2)职务要素:这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跨度、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其反映在职务工资上。
(3)劳动条件要素:这主要是指工作场所的物质环境因素。该要素在薪酬体系中主要反映在加班工资和相关福利(话费、降温费、工伤保险费等)上。
(4)个人贡献要素:这也是工资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该要素反映在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公司工龄工资。前者反映员工个人现在对公司的贡献,后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员工个人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公司福利的一些项目,也具有对个人贡献的回报和激励作用。
(5)生活保障要素:公司员工工资水平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反映了工资的保障作用,福利项目也反映了生活保障要素。
(6)其他,如伙食补贴、有薪假等。
2、3工资的基本结构
上述工资要素可以归结为基准内、基准外两个部分:
个人工资额=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
这种结构在一般等级维工资制度中,是最常见的工资结构。在有些情况下,这两个部分可能不作区分而混在一起,如计件工资和销售提成工资。
2、3、1基准内工资:
基准内工资为公司薪资标准表中的各个项目,每一项目又分为若干等级,单位为每月**元。
(1)职等和级次。依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职务分8个职等,每一职等分为10个级次或级别,依现行的各岗位起薪点为依据确定了各级次的具体标准,以保证工资改革后各岗位与薪资标准的对应关系及其一致性,并利于工资晋级和职务升等的实际操作。
(2)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或底薪。为了将“死工资”变成“活工资”,从强化员工工作绩效出发,这部分工资将实行部分浮动的形式发放。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担任的职务及其责任轻重来设定。职务不同反映在职等及职务工资中其标准也不一样。但在同一个职等内职务工资基本是一样的,即在职务未升的情况下,职务工资也不升。
(4)加班工资。为了保障工资的合法性,本制度在设定标准时按基本工资的40%设定了加班工资,约高于法定2个百分点。
(5)工龄工资。以十足工龄计算,每年50元。
(6)计件工资。对个人劳动付出与工作绩效有紧密联系的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力资源部拟在工程岗位设定计件工资,具体方案由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拟定。
(7)提成工资。对市场开发岗位员工实行与其销售业绩相联系的工资形式。具体方案由业务部门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3、2基准外工资。
基准外工资是公司等级表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奖金。其他奖励、各种补贴和其他一些福利,具体见<福利项目>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3、3工资开支渠道
基准内工资和基准外工资中的部分项目如福利费、补贴等项目是属于经常性开支的生产费用,因此作为生产成本开支项目。而年终奖金等项目因与企业的整个盈利情况相关联,应从税前利润中开支,具体操作由财务部门把握。
2、3、4几个具体问题
(1)为激励员工士气,调动其积极性,并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员工的基本工资部分可在一定时期后按级次晋级。
(2)公司对业绩优秀、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管理人员为其交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对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可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与需要和个人意愿,安排其休假、商务考察、培训、参加研讨会、旅游等。
(4)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创新奖,对于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工程施工等到方面提出改进意见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办法范文 篇2
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应急物资采购和仓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提高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严格管理、及时调动、满足需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物资种类
主要包括消毒药品、防护用品、消毒器械、疫苗、检验检测试剂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等。
二、储备管理基本原则
1、遵循有效、实用、节俭的原则,储备数量按照实际应急需要确定,做到日常储备和应急储备相结合。
2、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制度。
3、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保管、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落实岗位责任制,具体责任到人。
三、应急物资计划与采购
1、重大动物疫病兽用生物制品及应急物资实行计划与采购管理。
2、实施实验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用的应急物资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计划。
3、应急物资采购前应提前审批,向规定的合法途径实施采购。
4、应储备足够的实验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用的应急物资,并及时补充库存。
四、出入库管理措施
1、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敚
2、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仔细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做到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六核对”,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入帐手续。
3、出库审批制度。领用时要填写“应急物资领用单”, 经审批后发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4、应急物资一般不外借,如外借必须经局领导同意,保管员要及时收回,如丢失由借用人赔偿。
五、储备库基本条件及管理方式
1、应急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捷,具备储运条件的地方。动物防疫监督处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挪用、流失和失效。
2、应急物资实行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以保证质量。按照储存物资不同属性,分成几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
3、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受潮、变质和损坏。
4、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类物资,保管员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每半年要对应急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出入库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管理责任人职责
1、保管员要做到工作时间在岗,下班后保持通讯畅通,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物资发放及时、快捷和不发生差错。
2、动物防疫监督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配合综合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预算。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仓储、领用、盘点和其它管理工作。
3、综合处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责任追究
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急物资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范文 篇3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办法范文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办法范文 篇5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20xx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办法范文 篇6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办法范文 篇7
一、 新进人员面临的问题
1.对所有同事感觉非常陌生。
2.对新工作是否有能力做好抱有疑问。
3.对于新工作的意外事件感到胆怯。
4.不熟悉的噪音使他分心。
5.由于不熟练对新工作有力不从心。
6.不熟悉公司法令规章。
7.对新工作环境陌生。
8.他不知道所遇的上司属那一类型。
9.害怕新工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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