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证申请书电子版填(优质16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给我到贵公司从事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
我于__年__月__日来到公司进行实习工作,现如今六个月的试用期将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现郑重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本人工作认真热情、细心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和交流,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责任感强,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与同事相处融洽,配合同事与领导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主动向同事学习,并利用下班时间充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近六个月来,我曾在以下部门和岗位实习和学习,并不断成长:
协助同事做好场内客户的维护工作:(1)尽己所能解决客户所提出的要求,如交易软件问题、室内空调、报纸派发等;(2)不懂或能力之外的记录下来,如饮水机、抽风机问题、客户申请座位等,向同事请教;(3)在实习结束时,将自己观察到的问题形成文档交给主管。
了解交易部工作流程:1)协同事做开户准备工作,如发放资料、指导客户填写资料等;2)客户资料归档和核对;3)向同事请教和学习客户可能遇到的问题。
2。接听客户电话,为场外客户提供服务和支持;。
3。配售股、增发、可转债强制收回权证到期等的短信和电话提醒;。
4。协助部门做好刊物资料的搜集和编辑工作,为其他投资顾问做好支持工作;。
5。现场客户的引导和服务。
在为期一周的新员工培训中,我的收获和感受简言之有以下几点:1)了解公司总部各部门的构架和业务等基本概况,加深对券商认知,为公司近年的发展而深感骄傲和自豪;2)在活动中,与同事建立友谊,切实增强团队意识,明确对自身岗位的定位;3)时间管理和情绪管理等课程的学习将帮助本人有效实现今后工作中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有助于我们顺利实现从学生向职场新人的角色变换。
通过六个月的学习和工作,在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我受益匪浅:
在投资顾问的学习和工作,明确了投资顾问的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每天在按时完成日常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向部门经理和周围同事学习,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争取早日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为投资顾问团队的成功运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当然,我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1)与客户的沟通技巧需要进一步的提高;2)对行情走势的把握、行情分析的深度和全面性仍有欠缺,特别社会技术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综合看来,我认为自己选择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原因如下:1)为金融行业第一线,可以近距离接触客户,发挥自己所长;2)的领导具有长远的眼光、具有高效的、果敢的、出色的领导魅力和人格魅力;3)投资顾问团队可以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一个年轻的、活跃的、具有无与伦比的发展前景的、充满挑战性且富有魅力的成长平台。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个平台,更快地成长,我认为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是:从基础工作做起,踏实勤奋,提高专业素养,提高分析能力,争取年底可以实现独立工作,为客户和公司创造价值。具体而言,在业务上要做到:1)行情全方位跟踪、研究大势;2)实时跟踪行业、公司的发展及动向;3)按时完成交易日记和周记,提高投资决策能力。此外,还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及客户的沟通与交流,明白公司所需,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同事一起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最后,我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业绩会愈来愈好,我们的明天必将更加辉煌。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投资顾问团队的一员,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实现自我,创造价值,贡献社会。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能批准转正,让我成为中的一名正式员工。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x月x日。
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先注册用户,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
2、业务类型说明
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
3、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
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根据20xx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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