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实施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经验材料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志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切
入点,深入开展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切实加大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力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设和谐**。
一、 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09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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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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