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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