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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普法的会议记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4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

时间:200年5月20日

地点:实验楼c407

考勤

迟到:素萍、庆林、敏诗、婉萍

第一环节分析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

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否要负脱逃罪?

秀娟:魏春峰犯了八大罪之一的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于不满十六岁应当减轻处罚。

婉萍师姐:14~16岁之间只有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

其他:是否属于累犯?------累犯的概念:数罪并罚的概念(?)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定什么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如何定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不负,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适用: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末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一般来说,不满14岁的人尚处于幼年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4、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

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歧:假想防卫,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师姐:认识身份上错误,伤害行为是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

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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