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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水稻种植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措施,也是我市在建设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工作中确定“建立广覆盖的政策性涉农保障体系”的重点研究课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保监局《关于印发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

政策性水稻种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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