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处置工作要区分性质,讲求策略,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当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2.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4.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标语、散发传单、泼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严重影响正常就医秩序;
5.不按规定移放尸体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停尸闹事,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
6.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
7.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五)管辖原则
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属地管理,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配合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处
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