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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与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分析思考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5

司法鉴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改革中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采信制度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划归司法部负责。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

一、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

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受其行业自身性质、特点限制和决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比较复杂,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的,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单位设立的事业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有民营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合作或联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特点如下:

(一)范围广泛。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职业类别众多,是多个行业群体的集合体。随着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司法鉴定的业务类别将更加广泛。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二)多重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内包括法医学、精神病学、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等多种行业,行业内还有专业分工(如法医学就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多数司法鉴定人都具有"行业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双重身份,例如: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同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同时也是司法鉴定人。因而,要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及各自行业的双重管理。

(三)经济性质复杂

司法鉴定活动从性质上看,是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证据(专家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为司法公正服务的,因而不应当具有盈利性。从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工作单位性质上划分,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多数鉴定活动也是收取费用的;二是科研、医疗、教学等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同时收取鉴定费用以增加收入弥补国家投入不足或增加职工收入;三是个体或合作、联合成立的从事某行业的活动的事务所或有限公司,在从事本行业经营性活动同时,兼营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性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的目的是增加利润;四是专门成立个体或合作性质专营司法鉴定,自收自支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实际运作中具有盈利性的。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还未完全处于中立地位。

(四)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粗放,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有利可图,竞争不可避免。合理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的提升;恶意竞争会导致鉴定质量下滑。有的鉴定机构从表面上看制度健全,但没得到较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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