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 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
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之一就是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基于国家公诉权而产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只能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权,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则规定。目前我国宜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
从理论上分析,民事行政公诉是国家提起的诉讼,但国家无法作为一个实体来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需要特定的执行人代表国家行使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从我国的体制看,可供选择的有三个: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可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当然也包括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二是政府。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国家财产,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政府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公诉。三是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中,人民检察院都担负着重要职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也有能力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人提起公诉。
利益,造成几个部门互相推诿或重复劳动,此外,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参与具体的民事经济活动,
政府实施的具体行为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成为民事行政公诉的被告人,因此政府不宜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职权是可行的,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本就具有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民事、行政抗诉的权力,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能仅仅体
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